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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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由区慈善会负责管理。为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计划”)是指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第三条第三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居民。第四条第四条 特别扶助计划由高明区慈善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民政、财政、公安、审计、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各镇(街道)等部门各负其责,积极指导、配合区慈

2、善会做好特别扶助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特别扶助计划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特别扶助计划资金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若出现超支,则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加解决。第六条第六条 特别扶助计划类型、扶助标准及界定:(一)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二)意外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 0- 2 60 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意外身故 18 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 10000元;18

3、周岁至 60 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 20000 元。(三)疾病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 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 元。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一)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四)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特别扶助应自身故之日起半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第九条

4、申请特别扶助需要提供的资料:(一)申请书(由其亲属书写);(二)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 (三)提供火化证明;(四)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若为驾 3 驶机动车者,需提供有效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调解书);(五)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 周岁的居民),其亲属需及时拨打 110 报案或报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六)因疾病身故的(20-55 周岁的居民),在医院身故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在家中身故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类证明:1.医院出具的居民死

5、亡医学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2.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出院小结;(七)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该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确认的特别扶助金划款证明;(八)提供身故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确认为接收特别扶助金的该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高明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第十条第十条 审批及发放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 5 天,填写意见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三)镇(街道)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并签

6、署审 4 核意见,报送区慈善会审批。(4(区慈善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批,如果符合条件的,由区慈善会将特别扶助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人的存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于特别疑难个案,可适当延长调查、审批发放时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助人不明确的或者无法确定的,暂缓办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件和标准要求办理,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被认定人资格,并追究弄虚作假人员的相关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原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明民字2015125 号)同时废除。附件 1、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批表2、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3、特别扶助金划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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