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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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沪开大(2015)91 号关于印发上海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单位、部门:为实现学校科研项目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开放大学2015 年 11 月 18 日- 2 -附件上海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科研项目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根据国家和省部级科研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研处备案的各级纵向立项项目和学校立项项目。第三条第三条 在科研处备案的其它渠道资助的科研项目,根据与委托方协商的具体要求实施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集中管理,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科研项目管理包括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过程监督、计划调整、结题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环节。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并遵守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建立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纳入学校计划的项目,项

3、目负责人应登录“上海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完善系统中有关项目、人员、经费、成果等信息,实现学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推动科研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第七条第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推荐中实行校内公示制度,使信息公开、透明;在项目实- 3 -施过程中对项目承担院系(部门、分校)及项目负责人加强信用管理,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申报、推荐、参与各类纵向科研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八条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应与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受理方的指南和要求一致。选题要做好研究主题的查新工作,基础研究要体现创新,应用研究

4、项目要预测成果转化与应用前景及专利申请的可能性,产学研项目要有企业或经济实体的参与。第九条第九条 申报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鼓励为促进学校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第十条第十条 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实践中急需研究的重大项目,以及少数不宜公开招标、投标的科研项目,由学校认定立项,采用发包形式进行委托研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项目申报书应签署合作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科研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申报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报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

5、和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科研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书的内容、申报人能否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工作等重要问题签- 4 -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申报不予受理:1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主持人的项目申报;2申报人在研的科研项目超过两项的;3无故没有完成科研项目的;4项目组中校内成员人数比例低于 60%的;5所在单位(部门)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如限额申报且申报数量超过限额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筛选,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6、后,在学校科研网上公布评审结果并上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研究项目应评审通过后方可立项,科研处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学校科研网上公布立项名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事业发展研究项目根据项目指南进行招标,项目申报经科研处初评及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选题价值、研究内容、研究设计、研究条件、成果预见等具体指标,按照专家评审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根据立项名额确定推荐立项名单,并给出评审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的原则:1.能够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或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2.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促进和推动

7、作用,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5 -3.预期成果有知识产权、市场转化等方面的保证;4.论证充分、科学、可行,经费预算合理;5.申报人有能力高质量、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以校外专家为主,申报或参与项目的校内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申报的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纵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签订的合同书(任务书)后,纳入科研计划管理;学校项目正式立项后,纳入科研计划管理;横向协作项目以合作双方签订合作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项目经费到校立项后纳入科研计

8、划管理。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拥有科研经费所有权,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科研处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应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计划合理、有效使用经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单项开支大于 5000 元小于 1 万元的由科研处审批;单项开支大于 1 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需按有关规定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采购手续,购买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并纳入- 6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若购买的

9、设备用于科研合作单位现场而不能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在科研项目委托合同中约定,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单项超过 1 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规定需偿还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偿还。第五章 过程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校立项项目每年发布一次。学科研究项目期限为 1-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事业发展研究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履行合同书(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

10、调整并符合制度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被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交回部分乃至全部研究经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因公离岗半年及以上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指定项目主要参加人为代理负责人,并经学校审核批准。项目负责人离职前应在科研处指导下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理,项目组有责任继续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 7 -评审、执行

11、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科研处定期检查立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实施进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批复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准备财务验收、项

12、目验收材料并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科研处审批并报项目立项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如未提出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每个项目最多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委托学校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提出专家名单,经立项单位确认同意后,以会议评审的方式开展验收。评审结束后,科研处将验收材料和评审结果上报立项单位。学校立项项目的验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依托科研项目完成的学术成果,要在成果中规- 8 -范标注项目计划、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作为验收时确认依据。计入项目考核指标的成果内容应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且项目为第一标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一)项目申报书、开题报告书;(二)项目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成果主件;(三)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四)其它相关材料。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生效,原上海远程教育集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远教200338 号)同时废止。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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