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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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机构代码:8802852669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青案处字2019第292019000649号营业执照名称: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87944903039;营业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 700 号地下一层 01负责人:赵凌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五金、汽配、交家电、通讯器材、电脑器材及相关产品、文教办公用品、针棉织品、服装鞋帽、装潢材料、建筑材料、铁木家具、园艺用品,商务咨询;食品销售,图书报刊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依法须

2、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17717358166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 700 号地下一层 01经查明:2019 年 1 月 7 日,当事人在青浦区公园路 700 号地下一层 01 的营业场所内,对 XXXX 黑芝麻油(以下简称芝麻油)进行促销,原价为 33.9 元,促销价为 26.8 元,促销期间为同年 1月 7 日至 1 月 15 日,1 月 16 日恢复原价。恢复原价后,当事人未将标有 26.8 元的促销标价标签从货架上撤下,在消费者购买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上述芝麻油时,实际以 33.9 元的价款进行结算。同年 1

3、 月 23 日,当事人将其促销标价标签撤下,1 月 16 日至 1 月 23 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芝麻油 2 瓶,违法所得为 14.2 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沙 XX 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芝麻油的情况;2、秦 XX 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芝麻油的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4、价格标签及消费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芝麻油的情况;5、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在促销结束之后的销售情况;6、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信息;7、委托书:证明赵凌委托沙 XX 的情

4、况;8、沙正萍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沙 XX 的身份信息9、赵凌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赵凌的身份信息。2019 年 6 月 3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监管青罚告字2019第 29201900064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并在同年同月向当事人送达了沪监管青责退字2019第 292019000649 号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未能将多收价款壹拾肆圆贰角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二款所指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

5、(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圆贰角;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银行输入码:2919000649),将违法所得壹拾肆圆贰角和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6、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第 4 页共 4 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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