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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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民族政策,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本市清真食品基本点的稳定与发展等方面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发展的需要,专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第四

2、条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五条第五条 市商务委、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2组织项目验收。市商务委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民族工作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专项资

3、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有效性。第七条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专项资专项资金扶持金扶持对对象与范象与范围围第八条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清真食品网点和基本供应点的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第九条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一)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项目补贴;(二)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经营场地租金补贴;(三)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银行(本市)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和市财政局商定的其他方面。3第三章第三章

4、专项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与金支持方式与标标准准第十条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补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一)清真饮食网点、食品网点装修改造补贴。1、项目装修改造费用按每平方米不超过 1200 元测算;添置设备应以国产为主,购置费用按发票金额认定。2、装修改造范围:厨房、堂口、招牌外立面;添置设备范围:环保设备、消防设备、厨房设备、水电煤增容配套费、堂口服务设施及其他装修改造必须添置的设备。3、专项资金按经审计确认的项目装修改造(含设备添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 1:1 配套;专项资金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

5、0 万元(最高市、区各补贴 100 万元)。(二)清真食品、副食品专柜装修改造补贴。1、每个专柜装修费用按不超过 3 万元测算。2、专项资金按经核准的专柜装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 1:1 配套。(三)清真食品、副食品专柜(专摊)租金补贴。1、每个专柜(专摊),年度租金补贴 5000 元。 2、市属网点的专柜(专摊)由专项资金补贴,区(县)属网点的专柜(专摊)由区(县)财政补贴。4(四)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银行(本市)贷款利息补贴。1、贴息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市属企业经核准的贴息额由专项资金补贴三分之二;区(县)属企业经核准的贴息额由专

6、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第四章第四章 专项资专项资金申金申请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一般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企业经营效益、社会效益良好;承包、租赁合同至少三年以上,经营必须满一年以上;因特殊情况需支持的由市商务委、市民宗委和市财政局专题确定。(二) 项目须符合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制定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网点的规划要求,并经市、区(县)的商务委、民族宗教委(办)、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清真食品企业(专柜)原则上三年内只享受一次补贴,装修改造后三年内不得改变经营用途。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项目,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需提

7、交下列相应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须包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基本情况);2、项目预算书;3、 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54、 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申请表;5、项目决算书;6、项目审计报告;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8、项目银行贷款的相关合同复印件;9、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复印件;10、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第五章 专项资专项资金申金申报报、 、审审核、核、拨拨付付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市属企业向市民族宗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属企业向区(县)民族宗教办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区(县)民族宗教办对区属申请企业的申报材

8、料初审后,申请企业填写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补贴申请表,装修改造补贴项目另须填写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区(县)民族宗教办会同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对项目会审后附项目预算书报市民族宗教委。市民族宗教委对市属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后,申请企业按以上内容填写项目有关书面材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组成专项资金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如有需要可先行委托专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民族宗教委依据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的审核意见,6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第十九

9、条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并通知区(县)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1 比例,将配套补贴资金核拨至区(县)属项目单位。第六章第六章 专项资专项资金的金的监监督管理督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 3 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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