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装备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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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财行2005216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供专项补助经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配套资金所实施的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装备购置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技术机构,并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技术、软硬件设施和相关检测项目开发的能力。第三

2、条第三条 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第二章第二章 项项目立目立项项第四条第四条 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的立项原则是:(一)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紧密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为有效履行职能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2(二) 为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提高质监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展的前瞻性、关键技术研究;(三) 为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所开展的项目;(四) 总局确定的其他必要的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第五条第五条 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总局直属单位向总局提出,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二)相关技术现状分析和技术指标;(三)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完成后达到的目标;(四)项目投资概算、经费测算标准和方法、经费来源;(五)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拟购置的主要设备;(六)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七)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六条第六条 总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采取技术机构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总局评审的方式确定年度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一) 总局组织专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确定并

4、发布年度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申报指南; 3(二)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 (三) 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对所属技术机构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申报总局的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四) 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查确定年度计划;(五) 总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六) 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主要内容和任务;验收考核指标;实施进度计划;经

5、费预算计划;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配套资金及来源,配套资金原则上不应低于总局下拨的项目经费。第三章第三章 项项目目实实施和管理施和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实施,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和总局批复的专项补助经费用途和要求,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必须接受省级(含)以上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4第九条第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合同要求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十条第十条

6、 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固定资产帐户并进行核算和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方案等确需变更、调整时,必须由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向总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调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总局。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必须于每年的 12 月 20 日前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第四章第四章 项项目

7、目验验收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达到的目标、应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做出评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1. 验收申请报告;52. 项目总结报告;3. 项目验收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编制验收计划,报送总局。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总局对验收材料和验收计划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验收专家组组成,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下达项目验收计划。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总局统一负

8、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交的验收材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总局对验收专家组的结论进行审核,确定被验收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监督,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 完成计划任务不足 85;(二)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

9、数据不真实;(三) 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目标的;(四) 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6提出申请或做出说明; (五)违反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半年内实施整改,并接受验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安排新的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并视情况追缴部分或全部专项补助经费:(一)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和配套经费不落实者;(二) 项目经费未专款专用、挪作他用者;(三) 项目管理不善,延误进度或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者;(四) 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有关材料者;(五) 项目实施情况与合同书有重大偏离者;(六) 长期拖延造成项目实施

10、条件发生重大变动,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者;(七) 已完成项目未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者。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总局备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质量技术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技术改造技术装备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项 目 名 称: 立 项 时 间: 完 成 单 位: (盖章)主 管 部 门: (盖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制8填 写 说 明1. 本表规格一律为标准 A4 纸,竖装,打印。2. 立

11、项时间。总局下达项目计划的时间,或签订项目合同书的时间。3. 完成单位:指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应与项目合同书对应。4. 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总局直属单位。5.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与项目合同书或批复文件的名称一致。6. 合同约定情况:合同约定情况: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计划购置的设备情况,进度情况,经费情况,项目达到的目标和水平,以及效益分析情况。7. 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根据合同要求,具体说明项目执行的情况,以及该项目建设所形成的成果、达到的水平、所产生的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8. 技术资料目录技术资料目录:指项目执行情况的证实性文件和资料目录。9.

12、设备清单:设备清单:该项目实施过程所购置或改造的具体设备情况10.申请验收单位意见:由申请验收单位填写,经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11.省级省级主管部门意见: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或总局直属单位填写,经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9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 编码申 请 验 收 单 位项目起始时间终止时间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达到的目标项目完成情况10技术资料目录购置设备清单 (单位:台套、万元)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单价价值经费来源总局补助经费实际使用经费承诺配套经费实际使用经费说明11项目承担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日 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日 期: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日 期:12质质量技量技术监术监督技督技术术改造技改造技术术装装备项备项目目验验 收收 报报 告告项目名称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验收日期项目内容项目组织管理经费使用情况合同目标完成情况进度执行情况申请材料核实情况验收专家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签名13专家组验收结论专家组长(签字)总局审查意见负责人: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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