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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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1246号金华市科技局发布时间:2012-11-13作者:一、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赶超发展,加速浙中崛起,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289号),制定本办法。二、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择优支持、激励创新、客观公正、讲求实效、专款专用、预支平衡的原则。三、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一)企业研发经费的资助;(二)企业研发机构的奖励;(三)科技企业的奖励;(四)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奖励;(五)科技孵化器的奖

2、励;(六)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的资助;(七)优秀科技成果的奖励;(八)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和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四、资助奖励标准和程序如下:(一)企业研发经费的资助。1、经审核确认,企业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给予4%的资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2、研发经费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范围的研发费用,扣除各级财政科技资金,加上与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费用确定。3、每年5月31日前,经所在区科技局(高新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企业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企业研发经费资助申请表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有科技合作费用的,还需提供科技合作

3、协议、科技合作费用汇款凭证复印件。4、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审计确认的研发投入安排资助。(二)企业研发机构的奖励。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企业按照各级有关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认定文件安排奖励资金。4、同一企业申请认定同一级别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农业科技研发中

4、心,不重复奖励。5、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资助、奖励办法,根据上级要求,报市政府同意后,按“一事一议”办法办理。(三)科技企业的奖励。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包括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企业。3、企业按照有关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认定文件安排奖励资金。(四)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奖励。1、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的配套或奖励。(1)本办法所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863计划、97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

5、火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本办法所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大特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化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新产品试制计划等项目。(2)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级、省级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项目,经科技部门推荐上报列入国家级、省级的科技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安排配套资助;上级未要求配套的项目,验收评审后,国家重点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国家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等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度奖励不超过2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项目验收证书安排奖励资金。同一内容项目列入不同级别的科技计划

6、,不重复享受资助,只补足其差额部分。对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2、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的资助。(1)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采取分期资助方式,前期给予40万元的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研发总经费的15%计算资助额度予以补差,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经答辩评审,分重点支持和一般支持两档给予资助:重点支持的工业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40万元,农业类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由企业承担的产业化前景明显的社发类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其它社发类项目每项资助10万

7、元;一般支持的工业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农业类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社发类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2)企事业单位根据金华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金市科字201045号)和年度项目征集通知要求申报项目,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评审立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安排资助。重大项目后期资助根据金华市科技计划分期补助项目财务审计暂行办法(金市科字201217号),经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项目实际发生研发经费安排。3、工科会签约项目的资助。(1)工科会上签约的科技合作项目,经企业申报,列为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科技合作经费额的1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8、40万元。(2)项目签约后,经所在区科技局(高新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承担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申报时需提交申请表和科技合作协议复印件。市科技局将之列为市科技计划重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科技合作经费安排资助。(五)科技孵化器的奖励。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2、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3、有关单位应根据有关科技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申请认定。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公共服务平

9、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认定文件安排资助。(六)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的资助。1、大院名校在市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新设立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以后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资助。2、根据大院名校金华市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由院校与市科技局签订入驻协议。入驻当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凭协议安排资助,以后年度考核合格的,凭考核结果安排资助。(七)优秀科技成果的奖励。1、获国家科技一等奖、二等奖、省科技一等奖的科技成果,市区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市区单位根据

10、国家、省有关科技奖励办法报奖。对获奖的科技成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上级文件安排奖励。(八)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和服务体系建设资助科技评审、公示、审计、网上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等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经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五、每年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资助和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承担单位凭资助奖励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和市级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后,凭资助奖励文件和项目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六、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要严格执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按项目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要定期报送在研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市财政局、科技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撤销项目,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七、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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