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会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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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水利厅有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党组会、厅务会和厅长办公会。第三条 会议管理是指会议的筹备、召开、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以及会议室的管理。第四条 会议遵循精简、高效、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 扩大会议按照相关具体情况办理。第二章 会议召集及参会人员第六条 厅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秘书承办。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参加,视议题而定列席人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特殊情况可提出书面意见。第七条 厅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

2、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厅办公室承办。特殊情况由厅长决定。厅务会议由厅领导,厅总工,厅机关各处室、省防办主要负2责人参加。会议秘书承办。第八条 厅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并主持。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领导,厅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相关处室或单位(不少于两个)负责人参加,会议秘书或相关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承办。第三章 会议任务第九条 厅党组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水利部、农业部、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确定工作中需上报或请示国家、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的重大事项;研究确定全省水利发展问题以及重

3、要的工作安排和部署;研究决定全厅机构、人事事宜;研究部署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其他需要党组议定的重要事项。第十条 厅务会议。传达水利部等上级机关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制定水利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省水利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其他需要厅务会议确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机关处室或厅直单位的重要工作请示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征求意见,沟通有关重要情况;其他需要厅长办公3会议议定的事项。第四章 会议筹备第十二条 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程序、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相关处室(单位)

4、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及汇报。党组秘书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会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议题送至参会人员。及时做好会议通知的发出和会议室的准备。第十三条 厅务会议由厅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建议,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确定会议议题、程序,参加人员为厅机关处室、省防办负责人等。相关处室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及汇报。厅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并于会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将议题送至相关参会人员。及时做好会议通知的发出和会议室的准备。第十四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向厅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建议,经厅办公室审定后报厅领导确定会议的议题、程序、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相关处室或单位会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厅办公室提出召

5、开会议建议,负责有关文件及汇报的准备,厅办公室及时做好会议通知的发出和会议场所准备。有关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分钟。第五章 会议召开4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参加。确实不能参加的,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由他人代替。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须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或早退。不能及时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第十七条 非参会人员确需参加会议的,由有关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进入会场,提前将人员姓名告知会议秘书。第十八条 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设置签到单。会议出席情况应由会议秘书在会议召开前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第十九条 会议实行候会制。会议秘书按会议安排

6、通知有关处室或单位,候会人员应在候会室等候。第二十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将通讯工具保持在静音或关闭状态,且不能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第六章 会议落实第二十一条 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必要的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相关处室、单位起草。第二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要求对有关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对涉密的会议内容要严守秘密,并对涉密有关文件按照5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相关责任处室或单位贯彻落实,厅办公室根据会议确定的事项督查有关工作的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送厅领导。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会议文件由责任处室或单位一式两份交厅办公室存档。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一个工作日”,是指工作时间内的七个小时,其他依此类推。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处室或单位”,是指厅领导签署召开会议意见中排名在前的处室或单位。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水利厅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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