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技企业认定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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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细则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10 年 5 月 27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健康 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 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和经营 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 技成果产业化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第二章 认认定条件和程序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民营科技 企业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 第四条第

2、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1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 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 的能力; 2企业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技 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20%以上; 3 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连续三年不低于 20%; 或技术性收入和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和占总收入 50% 以上;或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 3%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 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章程,有严格的财务、技 术等

3、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国家规 定的各种报表,及时交纳规定的税、费。 第五条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的注册管辖权限 办理,由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随时受理。通过 认定的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各企业只能在规定机关认定,2不得多头重复进行。认定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程序为: 1申报。企业登陆“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网”,首先 进行注册,然后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最后进 行提交。同时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县级以上科技主 管部门审核。 企业需提供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 认定申请登记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人员花名册(包括 姓名、年龄、职

4、称、学历、本企业担任职务,专兼职),科技成 果证明等必备材料。 2认定。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 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 定,并颁发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3备案。省科技厅对设区市或县级的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备案,纳入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数据库 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服服务务和管理和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已颁布实施的 所有扶持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享受县级以 上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的如下服务: 1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辅导; 2技术创新、科技特派员或首席工程师、人才培训; 3省内各类科技计划给与择

5、优支持,以及择优推荐申请 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4知识产权抵押贷款、股权投资、科技贷款担保及科技 贷款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补偿等融资服务 5对符合条件作为省重点培育拟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 支持。 6推荐加入陕西省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和中国民营科 技促进会。 第七条第七条 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统计 调查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每年通过服务网更 新信息,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进行复核,并提交省科技厅。复3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再申请认定。 第八条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法乱 纪和偷税漏税行为,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收回民营科 技企业证书,并通知工

6、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民营科技企业 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民营科技企业资格也即同 时取消。 第九条第九条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陕西 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正、副本)由省科技厅统一印制。第十条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并由原认定机关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1年检不合格的;2不按规定填报报表的;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4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5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迁移、转业、歇业、停业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 一个月内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产业处:87292778 侯处长 1599172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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