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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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与推广工作,规范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建设科技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项目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实施的建设行业科研项目。第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选题、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均可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科技项目的统一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省直单位、高等院

2、校和中央驻陕单位分别负责本辖区相关建设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选 题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编制省建设科技项目年度计划。分计划选题和自主选题两类。计划选题项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和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组成。自主选题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2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并发布“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请主要技术领域和研究方向。第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及有关专项项目,选题范围如下:(一)能指导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法规研究等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

3、作用、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创新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第三章 申 报第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第十条 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应符合“项目指南”所列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二)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专业职称或博士学历的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中级专业职称的,应提交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三)申报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完成研究任务必须的设备和相关研究条件等科研实力;(四)第一负责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计划选题项目

4、; 3(五)申请的项目不得是国家、省、市等各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或类似项目,项目研究内容不得与已经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内容重复;(六)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1 至 2 年;(七)项目申请人必须将全部申报资料在规定的受理期间内按要求报送,逾期或未按要求报送者,视为无效申请。第十一条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多层次多部门跨地区的方式申报。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且无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如实填报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

5、技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初审。初审除进行格式审查外,应着重考虑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技术方案可行性及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第十四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查和推荐工作。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陕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四章 评审和审批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受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技术和管理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名单从专家库中遴选。4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由 7 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参加评审的专家中必须有一名专家专门负责

6、预算审查。第十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评审,采取专家审阅申报材料、会议审查等方式作出评审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质疑答辩。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对被评审项目的研究方案、技术水平、技术路线、计划进度、经费预算等的合理性及实现目标的可行性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及资助经费额度给出评审建议意见。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密,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建设科技立项计划。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期

7、限内填写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 (以下简称科研合同) ,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和考核内容,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研合同是项目拨款、检查和验收考核的依据,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订科研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中期主动填报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单位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陕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其职责是: (一)督促项目开题,审查实施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二)协同省住房

8、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三)协调审查项目年度预算,负责监督资助经费使用;初步审查项目成果的技术研究报告、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第二十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科研合同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二)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监理项目管理档案,保存所有的实验数据、研究资料、标本样品、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经费决算等原始文件及证件证书,并整理归档;(三)资助经费单独立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督单位的检查和监督;(五)项目完成后,作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技术研

9、究报告和经费结算报告,申请项目结题。第二十五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和目标实施。第二十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与下年度承担新申请项目及经费挂钩。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建设科技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实施6进度、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中期检查。第二十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一)国家或省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建设科技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项目实施

10、活动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的或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因市场、合作研发、参加项目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难以实施,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落实,或科技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第二十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需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撤销的书面报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的科研补助经费。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科技成果推广第三十条 建设科技项目应在科研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省住房

11、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三十一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结题报告 (以下简称结题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驻陕单位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依据科研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结题报告进行验收。第三十三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 7 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高级以上技

12、术职称。评审专家组中有一名专家负责经费执行情况审查,经费执行情况验收作为项目验收通过的基本条件。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并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划拨的科研经费。第三十五条 自主选题软科学研究类项目,验收通过,并且成果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的,参照计划选题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标准,给予资助经费。第三十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三个月以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调

13、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第三十七条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按管理规定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建设科技项目。第三十八条 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8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科技项目外,科技项目的验收情况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对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根据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的要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支持、具体指导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或者承担项目的资格。其它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从其相关规定。(一)弄虚作假,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二)挪用、挤占省级财政资助经费的;(三)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20 年 9月 1 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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