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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砂矿开采砂矿洗选规程第一节洗选工艺67.1.1 砂矿开采之前,必须对矿砂进行可选性试验研究,并通过设计确定洗选工艺流程。67.1.2 根据砂矿物理机械特性、储量、开采方法和供水情况,可采用移动式、拆卸式或固定式洗选厂进行选矿。67.1.3 含泥量较大、结块性强和塑性指数高的难选水采砂矿及机械开采的砂矿都必须预先进行洗矿和筛分工艺。67.1.4 矿砂中如含有大块有价矿物,在洗选流程中必须进行捕收。67.1.5 砂矿洗选中的重选参照本规程第七十四章第二节有关条款规定执行。第二节 洗选作业67.2.1 进入各洗选作业的矿浆流量、浓度、粒度和砂泥比应尽量保持均衡。67.2.2 不准洗选未预先解冻的砂矿
2、。67.2.3 必须及时清理和排出洗选设备中所富集的有用矿物。67.2.4 必须妥善保存经精选后排出的尾矿。67.2.5 应定期对洗选作业的給矿、精矿和尾矿进行取样、计量和分析,并按月进行洗选作业回收率和总回收率指标计算及金属平衡。67.2.6 必须经常进行洗选作业的产品质量检查。67.2.7 应严格遵守洗选技术操作卡片、岗位操作法和技术操作规程。67.2.8 采砂船上的洗选设备应确保泥团的充分碎散,且易分效率不得低于 85%。第三节 洗选设备67.3.3 应根据矿石可选性试验研究报告,采用效率高、能耗低,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洗选设备。67.3.2 砂矿零星矿块和残矿洗选时,允许采用简易洗选设施。
3、67.3.3 所有洗选设备都应建立定期的润滑、检查、修理等维护制度,设备完好率不得小于 85%,严禁超负荷运转。第四节 尾矿排放与回水利用67.4.1 砂矿尾矿的排放方式必须根据选厂排出点与尾矿库之间的高度差和水平距离经设计确定。可采用自流排放、高压排放或联合排放法。67.4.2 采用加压或联合排放时应设置尾矿事故池。事故池应及时进行清理。67.4.3 洗择砂矿尾矿库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汇水面积较小并有较大的容积;2.地基较好,有较厚的积土层;3.初期坝构筑工程最小;4.不压矿,不占或少占农田;5.下游附近无集中的居民区。67.4.4 位于岩溶地区的尾矿库应沿坝体内坡周边排放尾矿使其形成防渗层。67.4.5 尾矿加压输送系统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储备拦程” 。尾矿库应具有三至五年的储备容积。67.4.6 根据设计与生产要求应经常对尾矿库内的澄清水进行调节,使其保持平衡,回收利用率不得低于 70%。67.4.7 尾矿设施管理应按本规程第七十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