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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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信息化产品入围采购信息化产品入围采购项目项目第第 3 3 包包3-2 子包 信息安全软件-日志审计软件 入围协议入围协议编 号:18XT-GK-4B/18-214甲 方:国家税务总局乙 方: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2018 年 5 月1协议条款前附表序号序号内内 容容1协议名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信息化产品入围采购项目第 3 包 3- 2 子包 信息安全软件-日志审计软件入围协议2协议编号18XT-GK-4B/18-214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甲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5 号甲方联系人朱海燕、周彬3联系电话010-6341

2、8016乙方名称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 68 号浙江中财大厦 15 层乙方联系人谭杰联系电话13501200371、0571-288609994传真0571-288636662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确定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计算机 软件产品入围采购项目”第 3 包 3-2 子包 信息安全软件-日志审计软件入围供应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同意签署本协议,并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

3、信息系统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国家税 务局系统实行网上采购。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统一采购确定的入围供应商,也是入围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采购人:国税系统,包括省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相 关机构。 协议供货商:乙方授权负责产品供货及售后服务的产品分销商、代理商。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乙方、采购人、协议供货商。 甲方负责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对协议供货商的供货及服务进行监 督和管理。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乙方对协议供货商 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承诺遵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

4、统供应商管理 办法(暂行) 。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的子系统及交易规则适用的子系统及交易规则 1.乙方及协议供货商适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的“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 和“在线竞价子系统” 。 2.不同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适用不同的子系统和交易规则。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遵 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交易规则。 (1)计算机软件、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 打印设备、乘用车、客车、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等产 品,适用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采购人可选择采用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 式进行采购。 直接采购:指采购

5、人直接选择协议商品,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单品牌竞价:指采购人确定商品类目、品牌及型号,系统中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 与竞价,优惠率最高的成交。 多品牌竞价:指采购人确定商品类目,选择 3 个及以上不同品牌型号的协议商品,系 统中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优惠率最高的成交。 (2)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等产品,采购人也可选用 在线竞价子系统。 第三条第三条 入围产品及协议价格入围产品及协议价格 本条仅适用于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 1.入围产品及协议价格详见附件: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产品一览表 。 2.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乙方及协议供货商保证按

6、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 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3.入围产品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技术支 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乙方或协议供货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 入围产品协议价格是否包含运费详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 以同款产品投报不同子包或不同批次,报价不一致的,入围协议价格以较低者为准。 4.乙方保证入围产品协议价格只能向下调低。如入围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 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乙方保证按同比例及时下调入围产品协议价格。 5.

7、甲方将根据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入围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监控,原则上 每季度在“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公告本期市场平均价。乙方应在平均价公布后的 53个工作日内,对其入围产品的价格进行维护,维护后的价格须在该产品已公布平均价 130%(甲方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整)以下且不得高于入围协议价。否则入围产品将被冻结交易。 对冻结交易的产品,在乙方按要求调整价格后,可向甲方进行申请解冻。 6.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采购产品,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保证各采购 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7.产品入围有效期原则上自公布采购结果之日起一年。甲方可根据情况调整入围有效期。8.入围产

8、品(含配件)在有效期内需要更新的,更新的产品应满足入围要求,且更新后 的配置不低于原有配置,更新后的价格不高于原有价格。由乙方提出产品更新申请,经甲方 审核通过后,进行产品更新。 9.乙方应确保成交后协议供货商及时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 10.入围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如不在当期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内,该产品将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中移除。 第四条第四条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 各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实行网上采购,并签署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上交易 采购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 。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 (或乙方)各执一份。协议供货商(或乙

9、方)保证按照合同要求为采购人提供产品及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货物验收货物验收 验收时,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均须派员参加,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签 署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上交易采购项目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 。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或乙方) 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第六条第六条 售后服务及保修售后服务及保修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计算货物质保期。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购质保 期限。质保期内,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 但不限于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

10、2.在质保期内,协议供货商(或乙方)须按“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有关售后服 务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3.合同质保期届满后,协议供货商(或乙方)应保证继续为采购人提供货物维修服务, 采购人应按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协议供货商(或乙 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按不高于本项目选配件、耗材的入围价格向采购人提供配品配 件及耗材。 4.乙方须明确专人全权负责成交后甲方和采购人对其入围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签订 和执行合同、履行售后服务承诺、接受投诉等事务。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国所有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的详细资料(包括机构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11、、联系地址,两个以上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信息等) ,负责 对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进行管理,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变动产品销 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机构时,应事先报甲方审核同意。 第七条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 当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开始 10 日内 仍不能解决,甲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在北京进行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第八条 违约处理违约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作为本次入围产品的总供货商,未按照本协议提供产品和服 务

12、的;4(2)合同签订后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不能按期供货的; (3)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未按要求提供市场标配产品的; (4)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擅自替换、变动入围产品或变相提高价格的;乙方擅自变动产品 销售及售后服务代理网点机构的; (5)入围产品媒体价或市场零售价降低时,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没有进行价格调整的; (6)乙方或协议供货商不接受零散采购的; (7)乙方或协议供货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8)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的。 合同终止不免除乙方(或协议供货商)因违约而需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 甲方在提出终止协议的同时,取消乙方或该违约协议供货商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 系统

13、”供货资格。 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约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 方法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及服务所超出部分的费用负责,但乙方应 继续执行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甲方将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和投诉备案制度,协议供货商(或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按 以上制度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协议进行处理。 5.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信用查询,如乙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协议将

14、停止执行,直至其不再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九条第九条 协议生效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采购文件; (2)响应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制定,经乙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签订纸质文件的同时采取电子文档形式存档备查。附件: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产品一览表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盖章: 盖章:电话: 电话: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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