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政策研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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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8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2009 年 3 月 25 日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组织评审组织 第四章第四章 推荐推荐 第五章第五章 评审评审 第六章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第七章 授奖授奖 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工作,保证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以下称奖励办法) , 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 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中医药科学技术高峰,促进中医药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 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第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或组织的荣誉,对同一项目 授

3、奖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 者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第六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 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 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未经中华中医药学会授权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宣传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 一、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重

4、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23、得到国内外中医药学界公认。 其中“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 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 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中医药学界公认” ,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 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 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

5、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二、 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 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学科发 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 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 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 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

6、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 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第九条 一、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产品”包括各种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 件以及新药品;“工艺”包括中医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 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 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被他人重复实现的技术。二、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重要中医药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已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其中“前人尚未

7、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 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 公开使用;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 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 、技 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 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三、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中医药学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

8、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 定,评定标准如下: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 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33、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 济指标达到

9、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 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第十条 一、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完成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 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中医药学研究和预防、诊断、治疗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高新技 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 了本学科领域、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本 学科领域、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

10、的实施应用,产生了 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3、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 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对促进学科和行业的 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授奖 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 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

11、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 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 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或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 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 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 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或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 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

12、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 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有转化,创造了经济效益, 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意义,或在行业内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 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一、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中医药科学技术普及作品”(以下称科普作品)是指 以普及中医药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科 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 版物、科普音像制品(指以

13、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为载体的公开出版发 行的科普出版物)。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 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及科普翻译类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优秀中医药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属于科普原创作品。该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 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 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造性创作。42、属于科普编著作品。该作品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

14、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 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三、科普作品参考以下标准,对其进行等级评定: 1、创新性突出:在保证科学技术被准确、完整转述的基础上,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 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使科学技术经过科普创作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 性强,从而使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 科普图书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品标准;科普电子出版物的成品质量应达 到同类产品中的合格品水平。科普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有较大的难度。 2、社会效益显著:科普作品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或者其内容还被其他传播方式(如 电影

15、、电视传媒等)所采用,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使科 普作品介绍的科学技术知识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 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 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3、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 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医学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科普作品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应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的贡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一、 奖励办法第七条(四)所称“外籍人

16、士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 技合作中对我国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 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授奖不分等级,根据合作情况、科技贡献及国内外影响等方面综 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对提高人民健 康素质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 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国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 著的社会效益或者

17、经济效益; 3、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国 的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 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 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是重要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 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

18、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 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 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卫生管理专业项目除外) 。5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组织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库: 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19、专家库。专家聘 任 期 3-5 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 中华中医药学会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出参加评审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 项 目的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3 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评审组: 根据参评项目的专科情况,评审委员会分为若干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获奖项目的审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中医药学会的有关决议; 二、负责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公示、初审、终审、奖励与发 布等组织工作

20、; 三、宣传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四、负责科研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管理的培训工作等。第四章第四章推推 荐荐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推荐单位根据中华中医药学会当年的通知要求进行限额择优推荐。推荐时, 应按规定填写评价意见,并对推荐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统一汇总报送推荐材料。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人以上(含人)共同推荐一项本学科领域或所熟悉专 业的项目。推荐时,每名院士须独立写出对所推荐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评价意见,并亲笔签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需要符合以下要求中的至少一项: 一、已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奖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三等奖

21、(含)以上的成 果; 二、已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学会及中央部委、局直属单位二等奖(含)以上 的获奖成果; 三、未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可采用五位同专业专家(具有正高职称)推荐方式,通过相应 的推荐部门,按名额申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当年同 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 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推荐同级同类性质的其它奖励。已获得同级同类性质奖励的项目,如未 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不得推荐。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22、三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 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推荐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系统,填写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有关材料,及时提交,6并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23、二、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 三、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 的项目,如食品、药品等,必须要取得主管机关批准; 五、反映推荐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由中外学 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当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六、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仪器、器械、设备 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技术标准项目应

24、正式颁布并实施两年以上; 八、科学技术项目应经过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 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九、推荐中医药科普作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 及时反映当代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办法及图书 质量管理规定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一、没有中医药内涵的项目二、不符合伦理原则的;三、凡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并未得到解决的; 四、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

25、二十八条 申报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 提出书面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 2 人。第五章第五章 评评 审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 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 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二、公示: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媒体公示 30 日。 三、初审:对无异议和已经解决异议的项目提交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 行初审。 四、终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的项目进行终

26、审。 初审和终审分别采取网络和会议评审的方式,评审表决采取网络和书面投票方式,评审表 决票数应当超过实到评审委员选票半数(如得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项目多于应选名额时,则按 票数多少依次取至应选名额) 。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终审前的任 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 凡不接受终审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四年内不得申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7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 术奖的主要完成人不

27、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 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的项目技术内容 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第六章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 可在公示之日起 3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

28、、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 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三、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 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 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1、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 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 其它解决方式。 2、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科学

29、技术奖励办公室 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 四、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七章第七章 授授 奖奖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 不超过 15 人,单位数不超过 1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 1人,单位数不超过个;三等奖人 数不超过人,单位数不超过个。 科普作品每年授奖不超过 5 项;软科学项目每年授奖不超过 2 项;国际科技合作类每年授 奖名额不超过 5 名,授予荣誉,不发奖金。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确认,中华中医药 学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中华中医药学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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