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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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新世世纪纪优优秀秀人人才才支支持持计计划划”实实施施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第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第三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

2、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第六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 1000人左右。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4在国内高等

3、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6在申报当年 1 月 1 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第三章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申报与评审第八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教育部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第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校

4、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育部。第十条 教育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支持方案。第十一条 教育部对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正式公布支持名单。第四章第四章 支持措施支持措施第十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 3 年。资助强度,自然科学类为 50 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 20 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实施“985 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所在高等学校“985 工程”建设经

5、费资助;其他高等学校入选者的支持经费由教育部和所在单位按 1:1 比例共同资助。第十三条 教育部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选派计划中,每年择优资助 200 名左右“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从事合作研究。第五章第五章 实施管理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通过主管部门于 12 月 31 日前向教育部科技司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 3 月 31 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和主管部

6、门审核后报送教育部科技司。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 3 个月内,由有关高等学校单独编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学校主管部门报送教育部科技司。第十七条 凡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New Century Excellent Talents i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CET”)。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部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第十九条 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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