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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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福建省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2018 年修年修订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路面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适应公路养护新形势、新特点,推动普通国省道路况水平稳步提升,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投资计划的路面改造工程,路面改造工程分为路面重铺和路面面层修复两种,工程性质属养护工程。第三条 路面改造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路面改造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审定全省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库,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级补助计划,筹措、拨付省级补助资

2、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路面改造工程的管理,建立、更新省级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库,组织编报全省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工程年度计划(含调整计划),转下达省级补助资金,核备全省路面改造工程的设计文件,监督、检查、指导全省路面改造工程的实施情况。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路面改造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审核上报全市(区)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库及年度计划。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路面改造工程的组织和监管,组织建立市级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库,审核、批复路面改造工程设计文件;统筹计划编报及核销项目,及时下达路面改造工程资金,指导、监督路面改造工程实施,组

3、织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项目审计、档案管理等,对路面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和环保管理等负监督责任。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路面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路面改造工程的实施,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环保、资金支付和保畅通的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设计设计管理管理第四条 路面改造工程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选择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统一负责辖区内年度路面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并将审查后的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后,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核备意见组织修订完善设计文件并予审批。第五条 设区市(区)公

4、路管理机构应强化设计文件审查,对项目实施必要性、设计深度、合理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把关,对前期调查不够详细完整、方案论证分析不深入等情况,应要求补充完善设计文件,直至符合要求。第六条 路面改造连续铺设长度:水泥砼路面原则上应不小于 100 米;沥青砼路面和沥青路面面层修复原则上应不小于 1000 米。双车道公路原则上应采用全路幅连续重铺方式进行改造。第七条 对路基存在病害的路段,应严格按规范规定对病害路基进行处理。第八条 水泥砼路面设计抗弯拉强度不小于 5.0MPa;面层厚度不得小于 24cm。加铺沥青路面的,沥青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 12cm。实施沥青路面面层修复的,面层修复厚度不得小于 4cm

5、。第三章第三章 计计划管理划管理第九条 路面改造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三年(含当年、明年、后年)滚动项目库,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县(市、区)所建项目库基础上,汇总建立市级项目库;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市级项目库,汇总梳理省级项目库,并报送省厅审定。省厅审定的三年滚动项目库为年度计划安排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逐年更新,省公路局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将更新情况报送省厅审定。原则上入库项目可以库代立项,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列入省级三年滚动项目库项目原则上为十年内未曾安排路面改造计划项目,且应具备以下条件:(1(市级、县级建设资金已落实。(2(路面改造项目:原则

6、上路面使用性能 PQI 值低于80;或 PQI 值 80-85 之间,且改造后能整体提升行车安全条件及路容路貌的。(3(沥青路面面层修复项目:旧沥青路面 PQI 值应小于87。第十条 拟列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从省级三年滚动项目库中筛选),应于当年 8 月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9 月底前各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路面改造工程投资计划,报送省公路局汇总,同时报送施工图设计批复并出具资金承诺函(明确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构成),确保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第十一条 各地要按照“干一条、成一条”的推进原则,逐条逐段安排改造计划,确保全省普

7、通国省干线公路路况水平稳中有升。对经济主干线、城镇过境、通往重要旅游区、港口、枢纽场站等重要节点的路段应优先安排改造计划;属新规划国省干线改扩建的路段,且 5 年内具备实施改扩建的条件,原则上不列入路面改造计划;属应急抢险、特殊事件等原因需进行路面重铺的,经省厅审定同意后,可列入路面改造计划。第十二条 路面改造工程原则上当年完成,不跨年度安排。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调整,由于客观原因、当年度计划项目确实无法实施、完成的,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辖区计划投资不变”原则在当年 9 月底前提出调整建议,经省公路局审核并报省厅研究同意后调整。第十三条 年度已按计划完工的项目,次年 6 月底前各设

8、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将上年度路面改造完成情况上报省级核销。逾期未上报核销的,取消计划并收回补助资金。第四章第四章 建建设设管理管理第十四条 路面改造工程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实行电子招投标。第十五条 路面改造工程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并按国家规定选择施工、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原则上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作为项目业主,具体负责路面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和廉政工作负责。第十六条 路面改造工程全面推行标准化施工,实施路面改造工程的路段应同步实施路肩、防护、排水和交通工程等附属设施。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采取措

9、施保证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第十七条 路面改造工程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公路养护或施工资质企业承担施工。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可以成立监理组对路面改造工程进行监理,也可选择社会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咨询。监理组或监理单位应参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投资、环保和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巡检,并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对工程质量评定结论负责。第十九条 路面改造工程施工时,公路管理机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路面改

10、造工程质量。第二十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每月路面改造工程实施进度上报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设区市(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 25 日前按要求将工程进度情况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 原材料及沥青混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指南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组织、施工工艺及流程科学合理。水泥砼路面接缝填缝料应选用专业厂家生产的水泥砼路面专用填缝材料,并保证灌缝施工质量。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区)要加大养护中心、养护基地等公路配套设施建设,适应公路养护机械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需求。同时加强预防性养护,提高路面全寿命周期。第五章第五章 工程工程验验收收第二十三条 路面改造工程项目

11、的验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第二十四条 路面改造工程实行交、竣工合并验收,项目完工交付使用 6 个月内,经监理同意,由项目业主向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附上有关竣工资料。第二十五条 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于项目计划下达次年 8 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辖区内相关验收材料由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打包汇总后,报送省级公

12、路管理机构。第六章第六章 资资金金拨拨付付第二十七条 省级对路面改造工程具体补助标准另文明确。第二十八条 年度路面改造计划下达后,省厅按项目施工进度拨付省补资金进度款。项目开工拨付省补资金的60%,其余省补资金待次年根据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省级抽检情况一次性核销拨付。原则上省补资金每半年集中拨付一次,每半年(6 月、12月)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将路面改造工程进度上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厅,省厅审定后将省补资金拨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将省补资金及时转下达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第七章第七章 监监督管理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省级公路管理

13、机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路面改造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安全、环保、廉政的检查监督,确保路面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对在建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定期开展质量安全进度大检查工作: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半年度一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一次、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每月一次。检查通报情况作为年度信用考核的依据。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业主、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加强对本辖区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履约状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并将检查、考核结果记入各施工单位信用档案。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完工并组织验收后,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普通国省道路面

14、养护改造工程省级抽检暂行规定(附后),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对路面改造工程完工情况进行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对相关设区市(区)次年度路面改造工程省补标准实施奖惩。对于重铺(面层修复)规模未完成的,省级将根据核销情况视同调整对应的省补计划。第三十二条 市级、县级交通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申请省级补助项目的审核把关。对年度改造规模无法完成、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可按暂缓项目核销或扣减、取消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并绩效扣分。(一)对弄虚作假、虚报完工规模等套取省级补助资金,每项目扣所在市级交通部门年度绩效 0.5 分;并视情节严重,扣减或取消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二)对市年度建成规模低于年度计划完成规模 9

15、0%的,扣减所在市级交通部门年度绩效 2 分;并视情节严重,核减市级或取消进度严重滞后县级的次年度计划安排。第三十三条 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未按规定转拨付或私自截留省级补助资金的,省厅给予通报并责令整改。第三十四条 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应加强廉政建设。市级、县级交通公路部门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完善过程资料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签章(字),确保管理过程有迹可查。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提请有关部门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闽交建200653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属于养护工程,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其他相关公路养护工程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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