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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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 研课题的项目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 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科技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 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系(部)对本部 门的科研项目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 检查科研项

2、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 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指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包括企事 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项目等;3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经本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 科技处和项目所在系(部)共同组织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3、。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 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 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 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定后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法人 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九条 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同意,由双方签署合同。未经学校同意签订的 科技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条第十条 为维护科研

4、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 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 项目,科技处一律不予受理。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完成 较差而造成影响者,科技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2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科 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 1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2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3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4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5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6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7经费概算及使用说明、经费来源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涉及与校外

5、其它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项目组应请合(协)作 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科技处。 第四章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或科研 人员担任,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 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 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详细的任务 计划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时填写执行情况表。如果 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

6、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上报科技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 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 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得随意更改研 究计划,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 系(部) ,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 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 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

7、因 调离学校,应事先提交更换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签字盖章后 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确知科研项目不能完成且可能造成损失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 部门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技处审批;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 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和验收科研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所有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参加人在发表论文、形成成果时均应署 名“项目(编号:) ” ,有资助的项目必须署名“项目资助”字样和3项目编号,校科研项目必须有 1-2 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转入上一级计划才能结题 验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8、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全套研究工 作总结材料。科技处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或 成果鉴定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一般项目的结题,以上报书面总结报 告的方式为主,重点、重大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研究项目结题以验 收或成果鉴定的方式为主;横向合作项目结题方式按项目合同(协议)书及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 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 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 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 定证书等。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 手续。若项目确已完成,应在一年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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