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内部控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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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工程学院内部控制河南工程学院内部控制规规范(范(讨论讨论稿)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使用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

2、防腐败,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是:(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重点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三)制衡性原则。学校内部各职能部门对同一经济事项在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四)适应性原则。学校内部控制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由校长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风险评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估和控制方法

3、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长担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为成员。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风险评估的日常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风险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个别重大项目及时评估,并形成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第九条 风险评估包括学校制度设计层面和业务执行层面两方面内容。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制度设计层面的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是否建立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是否建立健全议

4、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六)其他情况。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学校业务执行层面的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学校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

5、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

6、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七)其他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是:(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划分职责权限,实施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二)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办理业务和处理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

7、策和会签制度。 (三)归口管理。根据业务性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采取主管领导牵头的方式,对相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预算管理贯穿经济活动全过程。(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七)单据控制。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八)信息内部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

8、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第三章第三章 制度制度设计层设计层面内部控制面内部控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同参与。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相关人员经济责任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重大经济活动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依据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对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决策;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经济活动事项的执行与实施;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经济活动事项的监督。第

9、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招标采购、维修改造等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或者定期专项审计制度。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第四章第四章 业务执业务执行行层层面内部控制面内部控制第一第一节节 预预算算业务业务控制控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为预算、决算编制执行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决算

10、的编制和上报等工作。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年度预算、决算。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年度预算的评价等工作。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要体现科学性、全面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明晰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批准后,由财务处分项下达职能部门;追加预算或者调整预算须经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由财务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年度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年度决算分析报告。第二十四条

11、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预算编制的目标、预算执行的监控、预算完成的评价、评价结果的反馈、反馈结果的应用纳入绩效考核。第二第二节节 收支收支业务业务控制控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设置会计核算中心与资金结算中心,实行会计核算与资金收支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归口财务处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人员不得私设账户。实行二级核算的内部单位经学校批准后可设置财务机构,单独建账,统一核算。涉及收入的商品劳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送交学校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事业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对

12、各类票据实施监管,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财务处设票据专管员,负责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学校禁止拆本使用、跳号使用或者出借、转让、代开、买卖发票和财政票据;学校严格执行票据适用范围。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台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公务卡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规范报销流程和报销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权限,实行审批、执行、经办、核算、支付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每年年度末进行债务风险评估;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对学校债务规模、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等融资工作做

13、出决策,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第三第三节节 政府采政府采购业务购业务控制控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以及采购项目计划列入年度预算,采购活动的执行、管理、验收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报批、招标文件的准备、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工作。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预算、采购执行、采购资金支付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共同完成。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任务完成后,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针对采购数量、规格、品种、质量和其他

14、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政府采购业务中质疑投诉的受理与答复工作。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包括采购计划、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整理归档。第四第四节节 资产资产控制控制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总体控制。学校依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教学仪器设备归口教务处,房产地产、办公家具、桌椅板凳归口后勤管理处,图书资料、电子书库归口图书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设立固定资产台账

15、,明确固定资产异动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报废、出租、出借、转让、清查等工作流程与规范,实行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会计与出纳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财务印鉴与银行支票相分离、制单与审核相分离、支付与审批相分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月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学校禁止用教育教学资产对外投资和对外捐赠。第五第五节节 建建设项设项目控制目控制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报批、立项、环评、可

16、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由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控制面积、控制预算、资金来源、实施时间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项目管理审核机制。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之后,由基建处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书等编制工作,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在学校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下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施工管理工作在学校监察处、

17、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使用工程材料,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签订、施工现场签证等应履行相应手续,属重大变更的,由基建处提交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如有调整,经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基建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学校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政府质监部门代表等共同参与,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建设

18、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基建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提供相关决算资料。审计处提供建设项目决算报告,财务处依据决算报告,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工程尾款支付。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后勤处、教务处、国资处、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依据批复的竣工决算等办理资产移交工作。第六第六节节 合同控制合同控制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合同签订、合同管理、合同履约等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合同签订实行授权制度。合同签订实行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制度,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学校严禁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外投资合同、对外借贷合同

19、。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联动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合同条款实行会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关系、履约责任、标的数量、质量控制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合同履约实行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无法按时履约的,及时采取措施。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20、并负责合同的归档工作。建立合同分类登记制度,定期统计、分类、归档,实现合同的全过程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合同纠纷事宜。第五章第五章 评评价与价与监监督督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是学校内部监督的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方法,并对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评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制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程序,年度中期或者年度末,检查职能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依据内部控制程序,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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