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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校际学生交流项目责任书本责任书适用于所有已通过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推荐,并且将参加南京大学 金陵学院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的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全日制学生。第一条 参加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的学生,也称交换生,指有资 格赴国外及台港澳地区的、与南京大学金陵学院签订了校际学生交流协 议的高等院校或其他机构,进行短、长期交流学习的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全日制本科生。第二条 在交换生通过校际学生交流渠道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南京大学 金陵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且根据规定承认并转换该生于接收学校取得的 相应学分。交换生应按规定向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正常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第三条 交换生赴国(境)外
2、学习期间应努力完成学业,如未按期完成学习目标,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有权要求其重修相应课程,补足学分。若由此可能造 成交换生延迟毕业,由交换生自行承担责任。交换生在接收学校就读期 间应努力完成学校设定的学习内容,按规定通过各项考试,达到合格及 以上标准。第四条 交换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应 注意维护国家荣誉,遵守就读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应 具有代表南京大学金陵学院的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金陵学生形象,尊 重当地民俗习惯、宗教信仰;如因违反校纪和法律造成意外及其它需要 承担刑事、民事责任以及涉及交换生家庭相应责任的,由交换生自行承 担。第五条 交换生在南
3、京大学金陵学院就读期间,不得重复申请长期(三个月以上) 出境交流项目。在获得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推荐、公示或境外大学及机构 录取资格后,交换生未经南京大学金陵学院职能部门(教务处)许可, 不得私自退出项目。若违反,将取消交换生在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习期 间参加一切出国境交流项目的资格。 第六条 交换生必须按就读大学对交流学生的要求购买相关海外医疗保险和意外 保险;不购买相应保险的交换生,如在交流学习期间遇疾病或意外伤害 等紧急情况,则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所有费用。第七条 交换生在外期间应服从国家驻当地机构以及就读大学对交流学生的统一 管理,并与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生职能部门(学工处、教务处、各分院)
4、保持及时沟通。第八条 交换生保证在结束交流学习后按期及时回校,未经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同2意不得擅自更改出境身份和学习内容。交换生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 长在境外学习期限或变更学习内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南京大学金陵 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南京大学金陵学院与接收学校沟通并征得双方学 校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变更。本责任书所有 条款和要求自动适用于交换生延期交流。第九条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及时办理返校手续,并继续在南京大学金 陵学院完成学业。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将对交换生在就读大学所取得的学 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转换,转换后不足的学分应补修,撰写毕业论 文,合格者准予毕业,符
5、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十条 交流学习期满回校后,交换生除办理相应的学分转换外,必须向南京大 学金陵学院教务处提交一份“交流学习总结” ,字数在 800 字以上,回 顾其交换生活,描述交换学校的课程、教师、学生、管理和校园等情况, 介绍交换期间收获、感想等以及对台港澳交流的认识、意见或建议。体 裁不限,应附有交流学习生活的图片资料。第十一条交换生的家长需一同签署本责任书。 本责任书解释权归南京大学 金陵学院教务处。* 本人声明已经仔细阅读、理解上述责任书各项条款,同意严格遵守南京大本人声明已经仔细阅读、理解上述责任书各项条款,同意严格遵守南京大 学金陵学院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切责任自行承担。学金陵学院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切责任自行承担。交流院校: 交流起止时间: 学生签字: 学生学号: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家长签字: 签署日期: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