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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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部分是对原规则条文所做的修改或者增加内容)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 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 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 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 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 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 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 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 务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 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

2、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 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 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 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 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 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 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 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 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 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 监督; (四)加强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 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 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 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 办法。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 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 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 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 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 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 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 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

4、指导、 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 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 算办法。2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 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 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 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 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 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 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 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 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 单据报账制度。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

5、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 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 算组成。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 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 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 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 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 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 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 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 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 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 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6、预算的 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 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 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 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 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 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 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 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 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 算单位报告。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 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 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 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 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

7、超 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 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 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 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 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 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调整为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删除3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 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 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 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 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三)行

8、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 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 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 预算。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 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 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 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 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 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 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

9、政部 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 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 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 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 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 拨款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 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 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 时审核确认。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 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

10、整。因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 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 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 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 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 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 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 单位按照计划

11、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 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 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 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 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 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 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 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 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 报。第十六条 行政

12、单位取得各项收入,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 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 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 一管理。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 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 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 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 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四款。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 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 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 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 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 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

13、 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 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 的支出。5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 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 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 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 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 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 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 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 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删除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

14、预算和有关 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 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 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 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 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 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 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 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 大、管理薄

15、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 控制。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 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 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 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 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 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 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 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 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 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 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 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6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 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

16、需安排支出 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删除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 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等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 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 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 票据。第五章 结余管理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 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 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 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 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 预算工作目标已

17、完成,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 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 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 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 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 使用。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 定执行。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 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 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 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 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一

18、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 等。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 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7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 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 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 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 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 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 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 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

19、为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 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 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 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 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 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 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 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 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 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 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 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 当按照规定办理

20、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 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 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 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 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 安全完整。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 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 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 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 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 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 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 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 任

21、,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 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 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8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 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 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 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 制暂付款的规模,并

22、及时进行清理, 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 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 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 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 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 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删除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 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 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 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 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

23、十二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 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 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删除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 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 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 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对外出租、出借。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9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 法进行评

24、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第七章 负债管理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 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 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 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 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 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 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 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 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 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 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 收入等。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 入

25、、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 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 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 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 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 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 挪用和坐支。 第三十五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 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 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 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 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 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

26、入暂存款项;对 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 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 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 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10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 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 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 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 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 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

27、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 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 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 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 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 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 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 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 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 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 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 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28、进行 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 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 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 主管预算单位处理。第四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 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 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 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 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 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 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

29、 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 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 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 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 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 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 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 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 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

30、入支 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 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 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11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 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 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 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 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 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 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 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 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31、调整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 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 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 分析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 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 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 率、人均开支水平、项目支出占总支 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 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 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 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 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 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 占总支出

32、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 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 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 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 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 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 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 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 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 部门。第十章 财务监督第十章 财务监督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 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删除12原行政单位财

33、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 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 进行检查纠正。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 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 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 负债管理等的监督。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 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 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 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 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

34、建立内 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 监督机制。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 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 开财务信息。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 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 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第十一章 附 则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 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 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 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 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列为行政编制

35、并接受 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 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 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 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 执行本规则。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 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 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 执行本规则。13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单位财务

36、分析指标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 衡量行政单位支出 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 期支出总额1)1002人均开支 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 消耗经费的水平。 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总额本期工 资目平均人数 3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衡量行 政单位支出结构 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本期专项 支出数本期支出总额100 4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 衡量行 政单位支出结构 人员支出占总支出比重(基本工 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 本期支出总额1005人车比例 衡量行政单位小汽车 占有情况 人车比例期末工资目人数期末附件: 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衡

37、量行政单位支 出的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 期支出总额-1)100% 2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衡量行 政单位当年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 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 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 出数。 3人均开支,衡量行政单位人均 年消耗经费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数本期平均 在职人员数100% 4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 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项目支出比率=本期项目支出数 本期支出总数100% 5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总支出 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 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本期人员支出数 本期支出总数100% 公用支出比率=本期公用支出数 本期支出总数100% 6人均办公使用面积,衡量行政 单位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人均办公使用面积=本期末单位办 公用房使用面积本期末在职人员数 7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公务14小汽车实有数:1用车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车比例=本期末在职人员数本 期末公务用车实有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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