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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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等文件精神,增强我镇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推动我镇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专项资金全部配套资助国家、省、市相关创新驱动项目,并以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通过国家、省、市相应审核部门认定的项目作为本办法资助申报依据。暂不设立镇级

2、立项资助项目。第三条 镇财政在 2017 至 2019 年间,安排每年 1300 万元、三年共计 3900 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的具体额度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自主核心技术攻关、2争创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发展的项目进行综合奖励和资助,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资助的企业必须是纳入我镇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第五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委委员邓柱洪、

3、钟浩源,副镇长赵敏、梁广华、李凤芳任副组长,成员由镇经信局、商务局、民营办、统计办、科技办、财政分局、质监站、安监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科技办,办公室主任由副镇长赵敏兼任,副主任由科技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结合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我镇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及推进措施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

4、范、安全和高效。第七条 镇科技办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经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镇委、镇政府审核。石排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镇科技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第八条 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镇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第九条 同一年度内企业、单位获得镇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额度第十条 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15 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

5、予奖励 10 万元;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5 万元。(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2000 元。(三)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对通过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市级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和 1 万元。(四)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奖。对经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15 万元。(五)研发投入奖励1. 以企业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核算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研发(R&D)经费投入为依据,根据市财政

6、的资助经费额度,我镇按4照 1:0.3 的比例配套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 10 万元。2. 对填报研发(R&D)经费核算相关调查表的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不为零的企业(单位),给予 3000 元奖励。(六)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 1:0.3 的比例配套奖励。对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荣誉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和 2.5 万元奖励。(七)科普基地奖。对首次被

7、认定为市级科普示范社区、创客培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授予省级相应称号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授予国家级相应称号的单位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第十一条 设立绿色制造项目配套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对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级标准的,在获得市财政资金奖励后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二)“绿色清洁生产”:对企业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省级清洁生产的,在获得市财政资金奖励后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5(三)“节能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通过并获得市

8、财政奖励金额后,镇财政按 1:0.2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 20 万元。(四)“循环经济发展重点”: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奖励后,镇财政按 1:0.2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 40 万元。第十二条 设立“两化融合”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两化融合的贯标评定、应用、新模式领域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 1:0.2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第十三条 设立“大数据应用项目”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大数据应用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照1:0.2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

9、不超过 5 万元。第十四条 设立“工业设计”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工业设计项目包括:工业设计提升领域、优秀设计成果提升领域、工业设计大赛领域)。对企业实施“工业设计”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 1:0.2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第十五条 设立“专业服务项目”项目配套专项资金(专业服务项目: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对企业实施“专业服务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1:0.2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 万元。6第十六条 设立“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工业技改”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

10、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工业技改”,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 1:0.2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第十七条 设立“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配套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通过并获得市财政资助后,镇财政按 1:0.2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第十八条 设立专利促进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专利企业认定奖。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专利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

11、(二)专利奖。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和 25 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 15 万元和 10 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和 5 万元。同一专利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再奖励。(三)专利申请资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奖励 6000 元。7第十九条 设立品牌创建扶持资金,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万元的奖励。第二十条 设立技术标准化资金,支

12、持范围包括:(一)制定标准奖。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奖励 50 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 20 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 25 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 10 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 15 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 5 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 5 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 2.5 万元。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 2.5 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

13、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最前的起草单位)进行奖励。(二)标准化示范企业奖。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 级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 1000 元。(三)贯标资助。对参与和实施“贯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8理规范(国家标准 GB/T29490-2013),给予每家 3 万元的奖励。第二十一条 设立孵化器(加速器)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孵化器评定奖励:对新评定为 A 档、B 档、C 档的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 80 万元、最高

14、 50 万元和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150 万元和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同一家孵化器获得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二)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孵化器当年获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30 家以上、10 家以上、5 家以上的,将分别获得最高 50 万元、最高 30 万元、最高 10 万元的资助。市财政有关孵化器的补贴类资助,我镇暂不予以配套。第二十二条 设立企业研发技术平台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对填报研发(R&D)经费核算相关调查表的科研机构

15、,独立法人企业、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上一年度建有研发机构,给予 7000 元奖励。(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9(三)对新认定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每家资助 60 万元,分 3 年等额资助。(四)对通过省认定的专业镇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资助 80 万元。第二十三条 设立科技企业上市奖,支持范围包括: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

16、0 万元的奖励。获得奖励企业 5年内不得搬离石排或将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改设镇外,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第二十四条 设立小微上规模企业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对首次纳入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的奖励。入库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业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科技办。第二十六条 由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提交到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给予资助奖励。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助

17、奖励资金的,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并纳入10不诚信企业名单,3 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项奖励资助。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企业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用于科技研发、冲减利息支出、科普宣传、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并纳入财务科目管理。第二十九条 资助奖励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三十条 若当年实际支出超过预算的,需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是否给予追加。如确认不追加的,将预算总额除以审核资助奖励的总额得出权数。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企业、单位因违反国家税收、安全生产、环保、社保、劳动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被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条款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取消其当年资助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科技办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11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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