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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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 8181 号)号)修订草案起草说明修订草案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1.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以下简称 81 号令)于 2016 年 7 月 8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81 号令至今实施已有 2 年多时间,即将到期,修订刻不容缓。2. 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和“重复拆迁” ,已初具城市规模的附件 2 范围的丽水经济开发区以及联城等区块,原有迁建式安置方式已不适应当前

2、形势,应当从政策层面进行引导转变,对81 号令安置方式进行调整修订。3.81 号令实施 2 年多以来,特别是 2018 年市区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开展以来,以及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81 号令的部分条款与实际操作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更好地保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势在必行。总结 81 号令实施以来的经验得失,需正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系统地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十分突出和必要。本办法修订的立足点是在 81 号令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坚持纵向不违背上位法,横向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原则,一定程度地保2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

3、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法规、规章。三、修订过程2019 年 2 月,根据市政府要求,成立了以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为牵头单位,成员由莲都区征收办、市经济开发区征安办组成的 81 号令修订小组。1.2 月 26 日,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莲都区政府、莲都区征收办、市开发区征安办、各乡镇(街道) 、基层国土所、建设所,以及拆迁公司业务骨干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

4、基层单位的意见。2.3 月初,完成 81 号令修订草案初稿。3 月 19 日,召开 81号令相关单位讨论会,征求 81 号令草案初稿修订意见;3 月 21日,邀请市法制办、市公安部门、市农业部门、律师等人员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补偿人主体进行专业性的研讨论证。3月 26 日,修改完善后拟订 81 号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 月 2 日,组织召开 81 号令修订草案听证会,3邀请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代表、市委统战部、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部门和莲都区政府、市开发区建设局、区征收办等区直部门代表,以及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村的代表参加,广

5、泛听取意见。会后,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对 81 号令进行了再次的修改完善,形成 81 号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四、修订的主要内容81 号令修订内容包括五部分,一是总则,二是补偿管理,三是补偿安置,四是法律责任,五是附则。全文共七十条。针对 81 号令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部分用语的修改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莲都区已全面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的划分,81 号令中出现的相关概念,如村民、非农户、非农人员、非农业人口等用语究竟该如何修改?我中心根据各方意见,拟将继续沿用农村村民概念,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同时,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要

6、求,将农业人口、农业户口拟修改为农村村民;将非农户、非农人员、非农业人口、非农业户口拟修改为城镇居民。理由如下:一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仍然有效,农村村民用语未改;二是农村村民用语深入人心,修改为其他名称,不易理解和操作;三是沿用农村村民概念和户籍制度改革并不冲突。4(二)调整完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中部门的具体职责、名称鉴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对 81 号令第五条的部门职责和名称进行了调整修改。将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的名称修改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的名称修改为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对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市政

7、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的职责根据新“三定方案”进行修改。同时,对其他需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实体内容的修订1. 适用范围删除了第二条第二款的“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住宅,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上住宅被征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偿。”理由是:根据国务院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产权人户籍身份无关;农村村民拥有的国有土地上的住宅被征收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条例、办法执行,不再适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住宅的,应当通过宅基地审批(无房户)审批途径另行解决。2.特殊建

8、筑补偿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征地预公告发布时,征地房屋补偿涉及户籍在被征地村的华侨、归侨以及回5国定居且户籍迁回被征地村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外籍华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参照被征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执行。 ”理由是查阅了华侨、归侨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并主动上门对接市侨务部门,厘清了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等概念定义及其拥有的权利义务。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回国定居的华侨,经省级侨务部门审核发放归侨证,并放弃他国居留权;两者都是中国公民,但不一定属于被征地村村民或户籍在被征地村。港澳台同胞是中国公民,但户籍不在被征地村。外籍华人是指已加

9、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或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需经过特定程序审批才能取得中国国籍。由于原来条文中“回乡定居”一词定义较为含糊,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因理解不同产生误解。所以本次修改分类表述:第一类明确华侨、归侨必须户籍在被征地村;第二类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应当是回国(原籍)定居且户籍迁回被征地村,他们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时,参照被征地村村民标准执行。3.不予安置情形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增加 “及家庭成员”表述,理由是这里不仅指被补偿人,还包含其家庭成员。第一款第(一)项增加“或房改政策、审批宅基地建房” ,与第三十三条相关条款对应。4.安置人口情形6(1)将

10、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 目和第 3 目增加“征地预公告发布时”表述,理由是明确时点,避免歧义。(2)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通知选房前或安置地基抽签选定前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被征地村,且在原籍未审批宅基地建房、未享受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农村村民拆迁安置政策的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但离异并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再结婚的,另一方及家庭成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若原配偶户籍不在被征地村,且未在被征地村享受拆迁安置政策或宅基地审批的,现配偶符合安置条件的,现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 ”理由是为更好地保护被补偿人的配偶补偿安置权利,但仅将现配偶本人计入安置人口,不考虑现配偶的家庭成员。(3)

11、第一款第(四)项第 3 目,修改为:“子女属于城镇居民,未婚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第 4 目修改为:“子女属于城镇居民,已婚或离异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经申请,子女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理由是修改后用语更通俗、准确,避免产生歧义。(4)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附件 1 范围的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安置,安置人口超过 5 人的,经被补偿人自愿申请,超过 5 人以上,除被补偿人以外的的安置对象可以不计入安置人口。附件 2 范围的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安置的,安置人口超过 6 人的,经自愿申请,超过 6 人以上,除被补偿人以外的安置对象可7以不计入安置人口。附件 3 范围的被补偿人选择公寓安置或迁建安置的,

12、安置人口超过 6 人的,经自愿申请,超过 6 人以上,除被补偿人以外的安置对象可以不计入安置人口。 ”理由是根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实行大中小户,按户审批,而不是实行人均面积;具体结合丽水市区实际情况,兼顾多年以来房屋征收政策的延续、公平等因素,故沿用原条文精神不做修改。附件 2 拟取消迁建安置,故删除迁建安置人口上限内容。5.公寓安置标准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附件 2 范围的公寓安置标准如下:1 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4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 50 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4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2 人户,被

13、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8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 90 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8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 130 平方米;3 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12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 130 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2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 190 平方米;4 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18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 200 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80 平方米的,8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 260 平方米;5 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24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 260 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240

14、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 320 平方米。6 人以上户(含 6 人户) ,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32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 320 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32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 380 平方米。 ”6.删除第四十八条理由一是拟废止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 (201834 号) ;二是国家棚改政策有所调整,要求各地以实物安置方式为主,不再鼓励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7.迁建安置建设模式(1)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附件 1、2 范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不实行迁建安置。 ”(2)删除原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附件 2 范围拟取消迁建安置,理

15、由一是根据上位法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的方式安置;二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性;三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8.新增条款1.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的家庭成员为现9役军人,且原户口在被征地村(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征地预公告发布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通知选房前或安置地基抽签选定前退伍、复员,并将户口迁回原籍的,经被补偿人同意,可以根据被补偿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安置

16、户予以安置。 ”2.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安置房为多层的,安置面积包含公摊面积;安置房为高层的,安置面积包含 60%的公摊面积。 ”理由是根据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内容相应增加。3.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的,以征地预公告发布时点为准;未发布征地预公告的,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时已包含房屋征收方案内容的,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点为准;未发布征地预公告,且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未包含房屋征收方案内容,另行发布房屋征收通告的,以房屋征收通告发布时点为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由是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归根结底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程序较为复杂且环节较多。81 号令施行过程中,各界反映征收公告时点的界定不明晰,要求明确相关时点,避免出现歧义,故增加该条。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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