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许可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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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 46 号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已经 2018 年 3 月 2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5 月 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局长 李金早2018 年 3 月 9 日旅游行政许可办法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旅游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行政许可,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及具有旅游行政许可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2、,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旅游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相关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旅游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旅游主管部门不得歧视。第五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

3、高效的原则,以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为指引,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国家旅游局负责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许可全国网上审批平台,逐步推动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和审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将本部门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或者接入全国网上审批平台统一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旅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建立和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务制等服务制度和规范。第六条 旅游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旅游行政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

4、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旅游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 旅游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旅游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章 实施机关第九条

5、旅游行政许可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旅游行政许可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旅游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第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具有权限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并应当将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和委托实施的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转委托。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审查旅游行政许可申请,并向旅游主管部门

6、提出许可决定建议;(二)组织旅游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三)送达旅游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四)旅游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五)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六)提供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咨询服务;(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承办机构需要其他业务机构协助办理的,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从事依法需要取得旅游行政许可活动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常见错误实例。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申

7、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第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受理场所及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使用、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一个固定场所作为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窗口,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掌握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工作的受理人员,统一受理申请、提供咨询和送达决定,并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指示标志,引导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办理许可业务。

8、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旅游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时,旅游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授权事项及范围是否明确;(三)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

9、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10、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但拒绝再补正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六)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符合行政许可受理单制度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旅游主管部门出具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是否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形等进行书面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11、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出示证件,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核查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和内容,经被核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由核查人员签字。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核查。第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经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二十

12、条 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自愿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返还旅游主管部门已出具的相关书面凭证。对纸质申请材料,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留存复制件,并将原件退回。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因涉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的;(二)申请人被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的;(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四)申

13、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第二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14、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当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被许可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和证件有效期等事项。第二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受送达人到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

15、所或者受理场所直接领取,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申请书载明的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旅游主管部门送达;(五)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

16、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后,即视为送达。第二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第二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 30 日内,逐级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被许可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和证件有效期等事项或者共享相关信息。第五章 听证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

17、政许可决定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三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后 20 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由旅游主管部门从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中指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三十四

18、条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在举行听证 5日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等全部材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证据。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争议事实进行辩论; (六)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第三十六条对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

19、席听证、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终止。第三十七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听证笔录中未认证、记载的事实依据,或者听证结束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旅游主管部门不予采信。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指定专门的人员,采

20、用先进技术,加强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材料:(一)申请人依法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材料。材料形式应当包括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第四十一条承办机构应当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排列、登记、装订,及时整理立卷,并定期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归档。档案交接、保管、借阅、查阅、复制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签收、登记、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有关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到期时,经鉴定档案无

21、保存价值的,可按有关规定销毁。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行政许可实施评价方案,明确评价主体、方式、指标和程序,并组织开展评价,依据评估结果持续提高许可工作质量。第四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五条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销、注销情形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四十六条

22、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旅游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但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期限除外。第四十九条法规、规章对旅游主管部门实施旅游行政许可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旅游行政许可权由其他部门集中行使的,其旅游行政许可的实施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五十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11 月 7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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