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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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元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第 1 章 总 则条 1 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2 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

2、管理工作。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第四条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2 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五条第五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5(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的证明;(6(提供后续

3、资金来源保障方案、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7(商品房预售方案(需说明商品房位置、竣工交付日期、装修标准、前期物业服务、销售方式、优惠措施、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及其产权归属等内容);(8(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企业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和施工总平面图。 第六条第六条 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预售申请应在10 日内审核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现场考核,做好影像和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与规划建 3 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 3 章 商

4、品房预售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网上签约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实行网上签约。 第九条第九条 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预售信息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需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文本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

5、预售许可证、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设置抵押权的基本情况以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账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确需变更应取得所有买受人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审 4 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及依法可售的地下室停车位等,应按幢、层、套、间、位具有明确范围界限的单位进行销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营销资格的代理机构销售。 第十六条第

6、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预售许可证。(1(隐瞒有关情况;(2(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第 4 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各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开设监管账户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资金监管能力,不具备相应监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已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必须全额存入监 5 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7、、专款专用,监管资金由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房屋初始登记完成后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包括批准预售后的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首付款及贷款、公积金首付款及贷款、以及土地和项目抵押贷款等全部销售收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一个商品房预售项目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一个商品房预售项目指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指定预售的所有房屋。如因按揭贷款等原因确需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账户的,须经当地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载明监管账户信息,协助买受人将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必须提供监

8、管银行缴款证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及范围支取,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资金拨付总额的 5%。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符合预售资金使用条件的,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拨付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6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规划建设行政和住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停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关闭该项目网上签约系统。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管金融机构不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资金的,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监管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并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给予责任追究和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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