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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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 号)和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境内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含地热和矿泉水企业)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由矿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

2、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并计入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照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第四条 矿山企业以采矿权为单位计提基金,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基金按照“企业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适用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2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不包括土地复垦费用)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按年度存入基金账户,每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基金计提工作。第一次缴存基金的计费年度与保证金首次起始计费年度相同,提取的基金可扣除矿山企业自行

3、恢复治理费用。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政策性关闭或自主申请关闭、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不再延续的矿山企业,2 年内按照要求完成恢复治理且通过有发证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返还保证金的 85%及其利息,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经二次验收合格后,将剩余的 15%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如不自行恢复治理或验收不合格,保证金不予返还。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因土地征收等原因由政府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不予返还的保证金由缴存地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第七条 矿山企业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

4、金及利息,在扣除因完成恢复治理任务已返还的保证金后,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返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基金提取。矿山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和返还的保证金存入基金账户,不足部分3应补足。矿山企业闭坑或注销,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并验收合格,可将基金账户撤销。第八条 返还保证金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采矿权人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申请材料;(二)矿山企业已经自行恢复治理的,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30 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工的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发放验收合格证(附件 1),并核定企业自行

5、恢复治理费用(即提取基金时可扣除的费用);(三)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返还申请和验收结果(如自行治理)向采矿权人开具保证金支取通知书(附件 2);(四)采矿权人凭支取通知书到存管银行提取保证金本息并将扣除自行恢复治理费用后的保证金转入企业基金账户。第九条 申请返还保证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返还保证金申请书;(二)本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三)治理(监测)设计(如自行治理);(四)治理工程阶段性总结报告(如自行治理);4(五)治理工程图片册、影像资料(如自行治理);(六)前期治理工程资金使用说明、结算单(如自行治理

6、)。第十条 矿业集团所属矿山企业(全资控股)提取的基金,可以由矿业集团统筹用于集团内的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存在跨市、县情形的,应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 因采矿权调整(规模扩大、扩界、变更开采方式、资源整合等),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修改和调整,原方案基金金额如低于调整后方案治理费用估算金额的,基金应以新方案的治理资金为标准按年度进行补缴。第十二条 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企业在年度决算时须将基金账户里的资金单独列支,并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第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应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支出方向,主要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7、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以及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相关的咨询、评估、检查、工程验收等方面支出(不含土地复垦) 。具体为:5(一)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治理的支出;(二)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遗留的不能作其他利用的探槽、探井、钻孔等,进行封闭或者回填处理的支出; (三)矿区影响范围内地质遗迹及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支出;(四)矿区植被与生态系统恢复的支出;(五)采场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等治理的支出;(六)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和

8、管护工程的支出;(七)矿山公园和绿色矿山建设的支出;(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装备、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的支出;(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咨询、评估、检查、工程验收等的支出;(十一)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的支出。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实行边开采边治理,提取的基金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计提基金不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际支出的,6超出部分按矿山企业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将基金优先用于满足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

9、或者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所需的支出。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竣工报告,同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后,由有发证权限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依法转让的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一并转移,在采矿权出让文件中明确缴纳基金的数额,并继续按照本办法提取与管理使用基金。第十七条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10、,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基金。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单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会计科目,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基金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矿山地质7环境治理恢复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应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所在县(区)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基金提取、使用情况需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于不按本办法提取、使用基金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造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及时、不到

11、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通过建立矿山企业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等,定期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第二十二条 基金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实施后,各级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保证金返还和基金账户建立等工作。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 号)、关于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204 号)和关于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3

12、31 号)废止。89附件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编 号:矿山名称: 采矿权证号:地 址:保证金缴存金额: 根据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你矿 期(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经审核,同意返还保证金(大写) 万元(小写) 。其中,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大写) 万元(小写) 。自然资源部门 财政部门 年 月 日本通知书由采矿权人、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保证金存储银行各存一份。10附件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根据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验收,你矿 期(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恢复治理达到规定标准,同意通过验收。验收机关:自然资源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林业部门 年 月 日本合格证由采矿权人、验收机关、委托机关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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