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盘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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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盘点制度财产盘点制度为确保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产盘点范围 1、存货盘点:包括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等。 2、财务盘点: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 3、其他财产盘点:包括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属于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零星设备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的物品。 二、盘点方式 1、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生产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

2、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部门自行盘点。 (3)其他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生产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品种较多的可以采取重点盘点) 。 3、月中检查 由财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三、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1、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2、主盘人:由各有关部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组织协调。 3、监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或有关部门的主管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4、盘点人:由各有关部门主管指派或财产保管人担任,

3、负责点计数量。 5、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6、协点人:由各有关部门主管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7、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其职责亦同。 8、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四、盘点前准备事项 1、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2、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3、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4、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5、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

4、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6、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五、年终(年中)全面盘点 1、财务部门应在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有关部门的主管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对于各车间在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3、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

5、计表” ,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若有出入者,必须重新盘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送财务部门审核。 六、不定期抽查盘点 1、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有关部门为原则。 2、盘点前应由财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再进行盘点。 3、不定期抽查盘点,应填列“盘存表” 。 七、盘点报告 无论是那种类型的盘点,财务部门均应根据审核后的“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 ,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及处理意见后,转报总经理审批。 八、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1、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

6、除年终(年中)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财务部门主管至少每月抽查一次。2、盘点前应先将现金、零用金、票据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3、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凭证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经双方签证确认报送财务部门主管,如有出入,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处理 十、存货盘点 1、存货的盘点,以当月结账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2、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实施全面盘点有困难者,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改变盘点方式。 十一、其他项目盘点 1、委外加工料品:由各委外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并经受托

7、加工签字确认。 2、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 3、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 十二、注意事项 1、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进行准备的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2、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照规定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主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工论处。 3、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4、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追究其责任。 5、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

8、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6、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主盘人指挥监督。 十三、盘点工作奖惩 1、参加盘点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申报,给予适当的奖励。 2、工作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除责令重新盘点外,处以100 至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帐载错误处理 1、保管台账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对有关责任元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 2、保管台账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处以 2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赔偿处理 财产、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除赔偿相同的金额,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2、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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