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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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 10 类资产)。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2、,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2第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并重。业务管理上,以票据等为凭证进行记账,并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同步

3、录入记账。第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列入税务登记管理,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土地、房产等信息,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依时纳税申报。第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第二章 监督机构第八条 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3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资办)负责监督本镇(街道、管委会)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经联社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四)土地基金的使用;(五)村(居)两委及经联社工作人员的报酬;(六)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

5、序;(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对经济社有权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三)超过控制标准的工作餐费开支;(四)土地基金的使用;4(五)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六)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股东(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成员)组成。股东(成员)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成

6、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六)其他应当由股东(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第十二条 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股东(成员)代表人数应占股东(成员)总人数 3左右,经联社的股东(成员)代表可在村委换届时,由选举出来的股东(成员)村民代表兼任,实行一套人马管理,也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5济社股东(成员)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

7、股东(成员)组成,或由经济社股东(成员)大会或全体户主选举产生。股东(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 37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8、;(二)负责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6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少于 3 人。应当挑选思想品德好,年富力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参加。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村一级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兼任经联社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经济合作社在

9、小组换届的时候必须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股东(成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过半数股东(成员)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股东

10、(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7分之二以上股东(成员)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 60 天内组织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可分别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支委、村(居)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其换届可与村(居)支委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第三章 农村集体的土地管理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

11、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各村(居)要珍惜土地、合理合法使用土地、严格按规定用地。第十九条 凡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出让土地的,需报镇(街道、管委会)国土所审核后,由镇班子讨论后,由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并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备案。商住用地原则要公开投标,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否则,作非法用地处理。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扩大再生产和社会保障,不准用于福利分配。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款项的管理,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土地基金专户,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专户。土地8基金经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查同意,并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

12、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存入土地基金专户的款项包括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转让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出租收入。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第二十一条 村、组所属固有和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报镇(街道、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招投标具体做法按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由个人决定工程金额和指定工程队承建。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好工程建筑质量关,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或违反合同付款原则提前支付工程款以从中牟取私利。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出,一律使用财税部门开出的票据,不准自制白头单

13、以预支的形式抵付。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必须进行预算。超过 5 万元(或各地依据实际自行确定数额)的基建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县、镇(街道、管委会)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超过 50 万元(或各地依据实际自行确定数额)的,上报县、镇(街道、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公开投标。9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基建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第五章 会计核算管理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县农村集体资

14、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财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章。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各种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

15、镇(街道、管委会)统一规定的三联根收款收据,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10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写,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要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农资办或有关机构稽核。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季)5 日前要结清上月(季)账目,编制一式三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季)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会计要对照现金、存款报告单,审核所有收支单据、清点库存现金、核对借领款单和银行对账单,并核销当期开出的所有收入单据。核对无误后

16、,会计、出纳要在现金、存款报告单上签名。原则上,出纳结账后手上无单据。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镇(街道、管委会)代理移交表一式三份,交镇(街道、管委会)代理记账中心,中心根据该组织交来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签移交表认可,交二份给该经济组织。一份用于财务公布,一份存档。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辅助账簿。镇(街道、管委会)代理记账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在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将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11额调节表,并将每月的

17、银行对账单附在当月会计凭证内,以便稽查。第六章 预、决算方案管理第三十一条 经联社、经济社每年年初必须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年度自每年 1 月日至 12 月 31 日止。第三十二条 预算方案应根据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一切正常收支必须纳入预算范围,不得隐瞒、少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依据。第三十三条 预算必须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理财原则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三十四条 预算计划必须在每年月底前完成编制。经联社预算计划报镇农资办审核,经济社预算计划报村委会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

18、案一般情况下不得调整。第三十五条 经联社、经济社每一项预算在年度内,至少两次向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股东、镇农资办及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决算方案由经联社、经济社会计人员在年度终结后依法、准确、完整地编制,并向股东(成员)公布。12第七章 经营管理合同制定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管理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经联社或经济社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拟定完毕,要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正式签订后,要及时公布。第三十八条 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

19、晰。重要合同应当征询镇(街道、管委会)司法所专业人士的意见,由镇(街道、管委会)农经服务中心把关。第三十九条 合同需变更或期满续约的,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续约或变更条款,应当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第四十条 要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变更及其兑现情况的登记工作。所有合同应当由专人专柜统一保管。原则上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合同原件,会计留存复印件。没有档案管理员的,由会计保管合同原件。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村集体土地

20、和房屋等资产的承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依照承租期限的长短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13给租金设置一个合适的增长比率,所以不能把多年出租的资金一次性收取。第八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第四十二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对公账户,不得以私人名义开户。第四十三条 支票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严禁将支票和所有印鉴由一人保管,严禁将支票预先盖好印鉴。第四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对公帐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过夜不得超过 5000 元。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不得公款私借。股东(成员)确因特

21、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第四十六条 规范业务借款。凡因公务要暂借公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业务终结时要及时清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 30 天,情况特殊,超过 30 天时间仍未能与财务结算的,要说明原因,会计要将其借款单据入帐。因公出差借用款的,回单位天内要结清。以上两项借款,超过期限未能结清的,在借款人工资福利中抵减,并向有关部门反映。14第四十七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拖欠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催收措施。要根据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定期向欠款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必要时应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债务,或债务人死亡,

22、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而产生的呆帐坏帐,经本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方可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 长期及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农田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要设立台账登记,入账价值按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三资”平

23、台。第五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比例要恰当。原则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 30%以内,资产负债要控制在 50%以内。新建(引)项目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由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讨论决定,报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审批。15第五十一条 年纯收入不足 50 万元的经联社、经济社不准进行新建行政办公楼、购置小汽车等非生产性投资。第五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要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要有专人监管,依照合同,保证施工质量。在建工程完工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

24、工作要有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一票四书”即施工方的收款发票、建设项目的股东(成员)代表会议纪要文书、招投标书、施工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书交镇(街道、管委会)代理记账中心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第五十四条 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不动产5、动产 10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义务,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的,集体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

25、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16第五十六条 凡出租、转让、报废、收购固定资产的,资产原值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或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数额)的,由经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核后方可执行;资产原值超过 30 万元以上(或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数额)的,要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核,报镇(街道、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凡出租、转让、购置固定资产的都要执行镇(街道、管委会)制订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所有权者与经营权者之间应当

26、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把资产保值增值内容纳入合同条款。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镇(街道、管委会)制订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权者,经营权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承包、租赁经营。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依时交纳承包款和租金。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合理利用其他自然资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17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租赁者可依法有偿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第六十一条 集体土地权属发

27、生变更或进行产权交易,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集体部分的,应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不得用作福利分配。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第六十三条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委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评

28、估机构进行评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资产评估结果向本组织全体股东(成员)公布。第十章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第六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化解不良债务,减轻集体负担。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18集体借款须经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农资办确认。第六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股本,非经营性净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入账。第六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募

29、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第六十七条 集体股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社区行政管理费用以及社区治安、环境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户内流转;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将被继承人的股份划转集体股或由股东大会决定。第六十九条 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个人股,明晰股值。当集体股收益能满足社区公共开支需求,且有较大盈余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

30、请,经镇农资办审查和镇政府批准,可减持集体股比19例,相应增加个人股比例。条件成熟后,集体股要量化到人。第七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发展扩大再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第十一章 财务开支审批管理第七十一条 工作餐费开支总量控制。会议或者活动的工作餐费,原则上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 60 元以内。纯收入超过 100 万元的经联社,工作餐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纯收入以内;纯收入不足 100 万元的经联社,工作餐费不得超过 4 万元(或按实际情况降低数额)。确实需要超过控制标准的要向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提交报告,由农资办审核,经镇(街道、管委会

31、)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对不按规定开支,造成餐费超过限额的,超额部分的 50从当年干部报酬总额中扣除。第七十二条 各项支出单据要统一使用和加盖支出背书章,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实物购置要有验收人,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报销入账。第七十三条 统一收入票据。经联社、经济社(含下属分帐)收取款项时要手续完备,除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外,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由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统一印制的三联根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一经发现使用其20它票据入账的,作挪用公款处理,并依法追究入账人的责任。第七十四条 根据财务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联社支出单原则上一律由理事长审批,理事长经手开支的由副

32、理事长审批,坚决杜绝多头审批。第七十五条 审批权限。经联社生产性开支,属固定资产购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不属固定资产购建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超过以上限额的要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联社非生产性开支,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由理事长审批,并由副理事长签证明。5000 元至 10 万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10 万元以上(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经济社生产性开支:生产性购建开支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33、数额),由经济社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要经股东(成员)代表讨论,由经联社理事长审批。经济社非生产性开支 300 元(含 300 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以下由经济社理事长审批;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由经联社理事长审批;1000 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以上的,由经联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经联社理事长审批。第十二章 收益分配21第七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要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第七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

34、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经营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直接生产、提供产品或劳务、租赁等获得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承包人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其他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主要有存款利息收入、违约罚款收入、外币兑换益价、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资产的盘盈收入等;投资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经营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销售、对外提供劳务及租赁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及经营性资产折旧费;管理费用是指集体经济

35、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接待费、会议及旅差费、办公用品费、维修费、书报费、22电话费、机动车费、水电费、其他人员报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等;其他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闲置固定资产折旧、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净损失、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资产盘亏和违约罚款等支出。第七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予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不少于 20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实行固化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配。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全年公

36、益福利开支和社员分配总额控制在当年集体收益的 70以内。不得将贷款、土地转让收入、变卖固定资产的收入用于股东人口分配。第七十九条 经联社的年度公益福利费用、股东分红(人口分配)方案需书面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核,再报镇(街道、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经济社的年度公益福利费用、股东分红(人口分配)方案需征得村(居)两委联席会议同意后,书面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核,再报镇(街道、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经联社、经济社预算外的公益23福利费用、股东分红(人口分配)开支每次 5 万元(含 5万元)以上的,需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批,其中,每次高于 10 万元(

37、含 10 万元)的,要报镇(街道、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第八十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进行变相分配。未经镇政府批准,村(居)两委及理事会成员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的开支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向镇农资办作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财会人员要负一定的责任。第八十二条 凡违反计划生育、违法犯罪、拖欠集体款项的个人均不能享受集体的股东分红(人口分配)。凡违反县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擅自发放公益、福利的,由镇农资办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镇纪检监察办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

38、,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村(居)两委及理事会成员的报酬坚持与集体经济收益和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年初由镇级政府制订具体报酬方案。经联社干部报酬由镇级政府核批后发放,经济社干部报酬由村(居)两委核批后发放。第十三章 民主理财管理24第八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每月 5 号前向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报送经联社、经济社上月(季)会计资料,及时总结经济运作中的成绩和问题,做出各种会计报表,写出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规定,在每月(季)15 日前按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

39、、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第八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的版式进行财务上墙公布。公布表要有理事长、监事长及有关财务人员签名。公布的内容包括:(一)年初公开: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上年度收益分配及固定资产管理;(二)每月公开:债权债务、现金管理、财务收支、干部报酬、征地款管理、资产负债及监事会理财审核结果;(三)每季公开:基建工程款支付、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兑现表及农村医疗、养老、计生等保险;(四)及时公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一事一议”筹资及其他重大经济财务事项等。除上墙公布外,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前应当召开股东(成员)大

40、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公布本组织上25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第八十六条 经联社监事会每月、经济社监事会每季至少集中一次,监督、检查本经济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理事会应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执行其职责。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未经监事会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第八十八条 各经联社、经济社根据镇(街道、管委会)规定的要求组织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要

41、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监事会人员的报酬,可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第八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由当地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26请镇农资办协调或裁决;如有必要,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可建议当地党组织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凡是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作,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

42、的监事会成员,当地党组织可提议股东代表大会罢免。第九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股东联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监事会或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监事会或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阅审核工作,并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第十四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第九十一条 县农村集体资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县性财务检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每年实施两次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

43、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第九十二条 财务检查结束后,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检查27总结。被检查单位要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上报整改情况。第九十三条 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每一届的换届选举,都要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开展债权债务、合同、基建工程、土地基金等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

44、全内部监控制度。第九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 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人员,配合开展审计工作。第十五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第九十五条 各经联社、经济社的财务报表分为月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月报表、季度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收支明细表和科目余额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各经联社每月底要结好上月账目,按规定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每月 5日前将上月报表送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第九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算化

45、备份数据等。28第九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应当由财会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人员保管 1 年。期满之后,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保管。对经常使用的财务档案资料,财务人员应当复印存查。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并按季度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备案。第九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第九十九条

46、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保存 5 年,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 15 年,产权所有证、契约、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第一百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批准,并由上一级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归档。第十六章 财会人员管理29第一百零一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第一百零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县、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培

47、训和考核。原则上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第一百零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登记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管会计资料,并向本单位提供有关财务公开的资料;承担本单位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参加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向上级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办理本单位其他会计事务。经联社会计要认真管理监督本单位属下治安队、水电站等非独立法人单位的

48、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经联社属下独立核算企业单位和经济社的财会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监督每笔收支同步录入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30第一百零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保管空白支票和有价证券,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自觉接受本单位会计员、监事会和上级管理部门对货币资金和出纳账册的检查监督;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参加有关资产经营管理会议;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的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议;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第一百零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

49、向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提出书面报告。第一百零六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先报镇农资办同意并由农资办派人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第一百零七条 代理记账会计不得接受派驻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等活动;不得利用权力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经联社、经济社领导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31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30 天后执行,有效期为三年。如与以前的县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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