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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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财 政 局民 政 局财社2013281 号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宜政发20122 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6 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安庆市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2 -照执行。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民政局2013 年 6 月 24 日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安庆市财

2、政局办公室 2013 年 6 月 24 日印发- 3 -安庆市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市开展养老服务发展事业给予专项补助。为切实提高养老服务发展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发展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安排,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三条 符合安庆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具体补助以下项目:(一)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市区 80 周岁以上(含 80 周岁)老人每人每年补助 300 元,100 周岁以

3、上(含 100 周岁)老人每人每年补助 3600 元。市、区财政按 3:7 比例分担,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经费由县(市)解决。(二)市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市财政一次性- 4 -补助 2 万元设备购置费,并每年每站补助 5000 元日常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由区承担。县(市)补助标准由各县(市)确定,经费由县(市)解决。(三)对政府购买服务实行补助。市区 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人,按每人每月 100 元标准补助,所需经费市、区按 3:7 比例分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经费由县(市)解决。(四)对市区运行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4、 2000 元建设经费,所需经费由市、区按 3:7:比例分担。县(市)补助标准由各县(市)确定,经费由县(市)解决。(五)对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运营补贴补助。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实际入住天数,按每人每月 100 元标准补助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所需经费市、区按 3:7 比例分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经费由县(市)解决。(六)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力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20%一次性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第四条 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按安庆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暂- 5 -行办法(宜老龄办2012

5、7 号)规定执行。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站一次性设备补助及日常运行资金,由各区民政、财政部门按辖区内各社区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服务质量、辖区居民满意度等因素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连同申请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将市级补助资金下拨到区,各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区配套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各县(市)可参照办理。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由各区民政、财政部门按符合政府购买对象条件的老人所提出的申请资料(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花名册及各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合同、群众满意率等资料,连同申请

6、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将市级补助资金下拨到区,各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区配套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各县(市)可参照办理。第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资金,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符合安庆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提供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资料,床位数- 6 -达到 50 张以上(含)、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且入住率平均在 60%以上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按每个站核定的床位数进行登记汇总,连同申请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将市

7、级补助资金下拨到区,各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区配套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各县(市)可参照办理。第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各区民政、财政部门除对第七条所要求的资料进行审核外,还要对各养老服务机构每月实际入住人数及每人实际入住天数进行登记、审核。每月每人实际入住不足 5 天不予补助,超过 5 天不足 15 天的减半补助,住满 15 天以上的按月补助 100 元。各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半年审核、申报一次,于每年 1 月初、7 月初将入住名册、申请报告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将市级补助资金下拨到区,各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区配套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各县(市)

8、可参照办理。第九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各县(市)、区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3 年社会办和社区养老机构建设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福函201354 号)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7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对养老服务发展经费,采取专账核算方式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所辖地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服务对象基础数据库,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和掌握新增床位、进出人员等信息的真实性,强化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

9、设等民生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25 号)精神,在每年度终了对区养老服务发展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促进区财政、民政部门强化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参照办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监管机制,定期对本地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补助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将不定期地- 8 -对各地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遇省出台相应办法,按照省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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