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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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广州市增城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力度,促进我区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等国家、省、广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等机构内,经国家、省、广州市批准

2、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类科研组织。在上述工作站、分站、流动站、基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上报批准设立的工作站(分站)、流动站、基地及其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区人社局是本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广州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承担本区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二)指导、组织本区企事业单位做好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申报和评选工作;(三)督促和指导设站(基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

3、博士后工作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四)办理博士后专项资助,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等事宜。(五)协调处理本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日常事务。第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每年 10 月向区人社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设立第六条 工作站、分站、流动站的申请及设立。由广州市人社局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原则上每两年一次,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基地的申请及设立。原则上由广州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评选,申

4、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未设立工作站(分站);2.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3.能够提出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建有广州市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重点项目,与高校合作密切的单位从优;承担着省、广州市以上重大项目,属于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单位可以优先考虑。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九条 本区的工作站和基地应与流

5、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经国家人社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站除外。第十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工作站(基地)设立单位应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在每年 4 月底前向区人社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计划。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 2 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将相关情况抄报区人社局,不享受在站生活补助。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工作

6、站、基地具体负责。一般由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等手续。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并进行中期和出站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7、4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十八条 应予退站的博士后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报区人社局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博士后规定的相关待遇。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归属和相关利益的分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及所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第六章 经费资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一条 对新设立的工作站(含分站、流动站)和基地,区财政分别资助 30 万元和 15 万元;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

8、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第二十二条 我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区财政一次性资助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10 万元,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 10万元。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 2 年内到我区区属单位和区内独立法人企业工作,并签订 3 年及以上聘用协议的,区财政给予 15 万元的安家费补助(每年 5 万元,分 3 年发放)。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规定,按照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执行。新设站(基地)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由设站单位(基地)管理使用,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科研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基地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

9、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科研项目资助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设站单位应按协议将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项目总结报区人社局。博士后生活补助、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支配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科研项目资助申请单位须作出经费结算,报区人社局核批并报广州市人社局备案,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生活补助申请将不予批准。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凭省人社厅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在我区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入学、入托手续。第七章 考核评估第二十七条 区人社局按照国家、省、市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做好本区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考核评估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设站单位、基地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检查、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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