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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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经 20052006 学年度第 1 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20112012 学年度第 1 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2017 学年度第 26 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2019 学年度第 13 次校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 以及清华大学章程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

2、是指学生因不服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提起的校内申诉:(一)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颁发学历证书、不颁发学位证书处理;(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起的申诉。第二章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务委员和代表委员组成。职务委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代表委员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教师代表人选由人事处负责推荐,学生代表人选由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推荐。第六条 教师代表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学生

3、代表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的代表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代表委员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离校,其委员身份自动终止。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职责。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决定相关事项。会议原则上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召开会议时,在满足回避原则的前提下,按如下构成抽取出席委员:一人为学校相关负责人,三人为职务委员,三人为教师代表委员,三人为学生代表委员。出席人数七人以上且职务委员、教师代表

4、委员、学生代表委员分别两人以上方可召开会议。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会议,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处分相应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原主管机构)代表应当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申诉学生无法到会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会。第十一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主管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影响。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学生或原主管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系学校处理或处分过程的当事人;(二)系学校处理或处分过程当事人的近亲属;(三)与学校处理或处分过程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四)

5、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形的。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是否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弃权。决定事项须到会委员(主任除外)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遇有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由主任投票形成最终决定。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等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第三章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生效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学生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七条 学生提出书面申诉,应当在学校工作时间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申请书面材料。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不能当面提交材料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其提出书面申诉的日期以交寄日期为准,提交申诉申请书面材料的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申诉申请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诉学生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请求和理由;申诉期间申诉学生认可有效的本人联系方式、校内留置送达地址、校外挂号邮寄送达地址及一名有效代收人姓名和联

7、系方式;提出书面申诉的日期;申诉学生本人签名。(二)相关证据材料。(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申诉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学生本人有法定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代表学生参加申诉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由学生本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学生提交申诉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可以调整申诉申请书面材料,本人逐页签字后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提交申诉申请书面材料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出具送交回执。第十八条 学生提交申诉申请书面材料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就申诉申请是否满足受理条件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一

8、)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二)申诉主体或者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四)申诉事项系因申诉学生或其监护人主动申请而形成学校处理决定的;(五)申诉学生已就申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被受理的。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学生提交申诉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的日期,以确认受理该申诉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第二

9、十二条 对于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的申诉仅限一次。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申诉学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撤回申诉申请。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次日内,将申诉申请书面材料副本送交原主管机构,由其在三日内对申诉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书面复查结论:(一)同意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二)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或处分依据错误或在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建议原处理或处

10、分机构重新研究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限期可延长十五日。第二十五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学生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请求和理由;(三)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五)复查结论;(六)申诉途径和期限;(七)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十五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学生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复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送达回证上写明。

11、第二十七条 申诉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复查结论书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的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

12、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或处分机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学生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原处理或处分机构重新研究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四)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五)复查决定;(六)申诉途径和期限;(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章第四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期间,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第三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撤销学历证书、撤销学位证书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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