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物权利论争综述_孟庆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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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 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06.8.10 12 北京 ) 论文集 自然物权利论争综述 孟庆垒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 266071 ) 摘要: 自然物权利问题近年来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对该问题展开了较为激烈的论争。 论争双方都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并对对方的主张进行了驳斥。这场论争不管结果如何,其对于传统法 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对人与自然和谐状态的达成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自 然物权利论争 近年来,随着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向法学领域的渗透,有关动植物、大自然等自然物 的权利问题逐渐成为

2、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法理学者、民法学者尤其是环境法学者对这一问 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相当激烈。 2005年底,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知名学者及三位研究生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 境民事公益诉讼,试图以此将自然物权利问题推向公众视野,更是在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 1我认为, 在人们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深刻反思的今天,无论自然物权利理论能否最 终成立,对这一问题 的研究和探讨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 “ 自然物拥有权利 ” 的观点是对传统法学的一个颠覆,这既是传 统法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也可能会成为法学理论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契机。

3、我在这里对有关此次论争 的情况进行一下简要的概括和总结,以期对人们以后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_、自然物权利论争的源起 尽管不少伦理学者和法学家从中国古代宗教理论和某些思想家的观点中寻找到了自然物权利理 论的些许精神,但严格来讲,我们今天所谈的自然物权利理论并不是中国的,而是纯西方的,确切 的说,它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才在西方文明社会中发展起来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 2因此谈我国法学界正进行的自然物权利论争,就不得不提及半个世纪前的那场著名 的争论。时间回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的西方经济高速发展,科技日新月益,但同时环境问题 日益严重,生物多样性饱受威胁。这种状

4、况必然引发人们在思想上的矛盾:一方面享受着经济发展 带来的福利,一方面又不得不为环境的恶化和生物的灭绝而焦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先进的思想 家们在前人提出的 “ 尊重自然、善待自然,敬畏自然 ” 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创 立了动物权利论、生物中 心论等环境伦理思想,而自然物权利理论正是这些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当时,谈论自然物的权利 也曾经在美国理论界风靡一时,很多哲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以及宗教界人士都参与其中,为 “ 自 然物究竟是否拥有权利 ” 的问题争论不休。这一时期的西方社会产生了不少主张自然物权利的环境伦 理学者和法学家,如斯通、辛格、雷根、泰勒等,也有一些与之针锋相对的著名学者,如一直

5、与汤 姆 雷根进行激烈论争的卡尔 .科亨教授。不得不承认,经过这场长期的争论,自然物权利理论的影响 的确扩大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哲学、伦理学、 法学、宗教等很多领域都出现了 “ 绿色化 ” 倾向。而且, 随着自然物权利理论的发展,不少普通民众也逐渐接受了这种思想,环境主义运动从此兴起。到上 世纪七十年代,许多美国公民以受到污染的河流、沼泽、小溪、海滨、物种、树木的名义向法院递 交了诉状。 3 1978年 1月 27日,美国更是发生了法律史上第一起以非人类存在物为法庭原告并进入 司法程序的诉讼案件,即环境行动主义者们津津乐道的 “ 帕里拉属鸟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 ” 案, 1 2005年 12

6、月 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 起以自然物(爵 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赔偿 100 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锝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 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具体内容见:甘培忠汪劲:鍀鳇鱼、松 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一 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 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源自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 http:/。 2尽管早在

7、近代西方社会就存在仁慈主义的动物保护思想,但它只是当代 “ 动物权利论 ” 的思想铺垫,其本身与 “ 动物权 利论 ” 是有一定区别的。更何况,自然物权利理论不仅主张动物的权利,还主张植物、河流、岩石甚至整个大自然的 权利,而这大都是在二战之后,尤其是五六十年代之后才在西方社会发展起来的。 3纳什 .大自然的权利 M.杨通进译,梁治平校 .青岛:青岛出版社, 1999. P215. 中闺法学会坏境资源法学研先会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137 Proceedings of Conference in

8、2006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该案引发了民众对自然物权利问题的更广泛的关注。 4 世转轮回,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后的中国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情况何其相似, 经济同样高速发展,环境问题同样日益严重。但与美国六七十年代的人们所面临的情况不同的是, 中国没有利奥波德,也没有卡逊这类的思想先驱为我们铺路,中国的哲学家、伦理学家们不得不为 解决这一理论源泉上的缺失而另辟奚径。 “ 拿来主义 ” 是学者们的首先想到的、也是最简单的办法。于 是,西方哲学家、环境伦理学家们的著作大量被译成中文,人

9、们逐渐知道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 中心主义的对立,知道了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三大环境伦理学派别的划分,也认 识了施韦泽、利奥波德、辛格、雷根、泰勒 ,甚至人们邀请到了美国当代最著名的环境伦理学 家之一一一罗尔斯顿到中国来讲学。显然,争论是难以避免的,甚至是相当激 烈。以余谋昌、叶平 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派主张把道德关怀的领域扩展到自然界;以刘福森、章建刚为代表的另一方认 为非人类中心论存在逻辑上的弱点和缺陷,主张坚持人类中心立场,认为由此亦可确立环境保护的 理论基点;而以杨通进为代表的第三方却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各有其合理性和缺 陷,因而提出 “ 超越和整合 ” 两者

10、的思路。直到现在,哲学界和伦理学界的这场争论也远没有结束,但 无论哪一方正确,有一点可以肯定,环境伦理学的 “ 西学东渐 ” 以及学界的论争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对 于提高广大人民的环境意识,加强我国环境道德建 设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比之下,法学界关于自然物权利问题的争论要晚的多。当上世纪九十年代哲学界和伦理学界 对自然物权利问题争论的如火如荼时,还鲜见有法学学者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过专门论述。法理学 者江山先生在 1994年曾较早地涉足这一领域,他在谈及经济法的原则时提到用法律保障非人类生命 现象或其它生命系统的普遍生存权的问题。 5后来他在谈及环境法学的法理问题时进一步指出,对人 而言具有广普

11、性的权利是一种对生态、对环境、对自然的特权,正是这种特权引发了人类对环境的 肆虐和毁损,因此要想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就应在权利 主体上做文章,扩大法律主体的外延和范围, 赋予动物等非人生命体以法律人格。 6这种主张在当时的法学界无疑是具有探索性的。但是,江山先 生的这篇具有启发性的文章在当时并没有立即引起轰动。直到一年之后,另外一名学者发表了题为 “ 动 物不是物,是什么 ” 的文章之后,自然物权利问题才真正开始引起学界关注,有关该问题的论争也由 此开始。这篇文章是由高利红先生 2001年在民商法论丛发表的 7。当时,法学界正对有关物权法 制定问题进行热烈讨论,高先生所得出的 “ 动物不是物 ”

12、 的结论直接对传统民法中 “ 物 ”的概念以及法律 主客体的关 系提出挑战,其引起的关注程度可想而知。学者们纷纷发表文章表明自己对该问题的观 点,一时间,赞同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很快便形成了有关自然物权利问题论争的两大阵营。法学 界有关自然物权利问题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二、有关 “ 动物不是物 ” 的争论 在一般人看来, “ 动物究竟是不是物? ”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根本没有争论的必要。但如果从法学 的眼光,尤其是从一个主张自然物权利的法学学者的眼光来看,事情就远非如此简单了。高利红先 生得出 “ 动物不是物 ” 结论的直接依据是 1990年修订后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 90条 a规定: “

13、动 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编中的第二章 “ 物 ” 在这次修订后被重新命名为 “ 物,动物 ” ,这在高先生看来也意味着德国 民法已将动物排除在一般意义上的物之概念之外。由此她便作出推理: “ 物权人与物之关系,就是权 利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动物不是物,因而动物也就不是客体 动物既然不是客体,那它就是主 体了! ” 她得出的最终结论是:动物应该获得道德上的主体地位;动物可以成为有限的法律主体。 8 不少学者尽管对上述推理过程表示了怀疑,但对上述结论所产生 的意义却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赞 赏。例如,李萱、江山两位先生认为,

14、如果仅仅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0条 “ 动物不是物 ” 的规定就 得出动物是法律主体的结论有些失之武断,但该规定确实促使我们思考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一 动 4客观的讲,该案的历史意义往往被环境主义者夸大了,因为该案除了开创了美国法律史甚至人类法律史上的一个 “ 第 一 ”外,似乎对日后法律史的发展影响甚微。在此后不久发生的另一起案件中,政府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放弃了对 某种鱼类的保护,极度挫伤了环境主义者试图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使环境道德得到贯彻的积极性。此后,美 国的环境 主义者们不再寄希望于在现存的法律体系内来捍卫大自然的权利,他们转而进行更为直接的变革和抗议 。(参 见纳什: 大自然的权利

15、,杨通进译,梁治平校,青岛出版社, 1999年 9月第 1版,第 217页。) 5江山 .互助与自足 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P2295. 6江山 .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一 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 J.比较法研究 .2000,( 1), 1 一 37. 7高利红 .动物不是物,是什么 J.民商法论丛第 20卷 .香港:金桥文化出版 (香港 )有限公司, 2001, 287 304. 8高利红 .动物不是物,是什么 J.民商法论丛第 20卷 .香港:金桥文化出版 (香港 )有限公司, 2001, 287 304. 138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

16、究会 2006年年会与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物作为 “ 物 ” 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9 *曹明德先生也认为,德国民法典将动物排除在一般物之 外是基于动物保护的需要,并不能因此得出动物被排除在权利客体之外的结论,但是承认非人类存 在物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是有必要的。 1()也有学者则直 接或间接的表明了对高利红先生的支持。 薛军先生针对德国民法典第 90条的规定也发出 “ 动物不是物,那么是什么 ” 的感慨,认为应当对 传统民法中 “ 物 ” 的概念进行反思,赋予自然物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主体资格属性。 11著名民法学者徐 国栋教授在谈及其牵头起草的绿色民法典中的 “ 绿色 ” 因素时则指出,之所

17、以在绿色民法典序 编的第 33条中把动物分为畜养的食用动物和非畜养的食用动物,把后者确定为 “ 处于人与物之间的生 灵,享有一定的由动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的权利 ” ,并规定 “ 民事主体负有仁慈对待上述两类动物的义 务 ” ,实际上是 要逐渐把后一种动物从客体的范畴内排除,从而达成人与其他动物的和平共处。 12 也有许多学者对于高先生的这种归纳方法和结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据学者考证,中文语 境中对 “ 动物不是物 ” 的理解与德语语境中对 “ 动物不是物 ” 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在汉语语境中, “ 动物 ” 与 “ 物 ” 明显是属种关系,说 “ 动物不是物 ” 的确存逻辑矛盾,但在德语中,

18、动物为 Tien复数为 Tiere; 物为 Sache,复数为 Sachen, Tier和 Sache在字面上毫无关联,所以,民法典规定 TieresindkeineSachen (动物不是物 ),在语言上容易让人接受。 13而且,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上看,总则编第一章规 定 “ 人 ” ,其中第一节规定了 “ 自然人 ” ,第二节规定了 “ 法人 ” ;第二章规定了 “ 物、动物 ” 。这种编排方 式很清晰的划分了主客体的界线。如果立法者真有意承认动物的主体地位,那么也应该在第一章主 体制度中对 “ 动物 ” 加以规定,而不是把 “ 动物 ” 和作为客体的 “ 物 ” 并列放在第二章中规定。

19、14学者们还 引用了德国学者的相关评论来进行反驳。例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 ( Kolher)就曾直言不讳道: “ 德国动物保护法已设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 法此项规定乃 概念美容 。 ” 15德国学者迪特尔 梅迪库 斯 ( DieterMedicus)也认为: “ 虽然动物不再是普通物,但在缺乏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将它们当 作物来看待。否则的话,(人 ) 就不可能对动物享有所有权了! 。有人认为,应将动物当作权利 主体来看待,这种看法是荒谬的。 ” 16因此,学者们得出结论,当代社会在物权法中强调对动物、尤 其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17这可以通过给予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以特殊

20、“ 物格 ” ,并 对人类支配动物的行为加以限制来实现,但要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显然是不可能的。 18 著名环境法学者蔡守秋先生是自然物权利理论的拥护者,他在德国民法典规定 “ 动物不是物 ” 的问题上似乎持有与上述观点均不同的立场。他认为: “ 动物就是动物,动物既不是民法中的人,也 不是民法中的物。 ” 19这一回答回避了传统民法中人与物、物权主体与物权客体的严格对应关系,与 蔡先生自己所主张的“ 主客一体化 ” 理论是相一致的。 三、自然物权利何以可能 德国民法典关于 “ 动物不是物 ” 的规定仅仅是为自然物权利理论提供了一个看似并不十分充分 的论据,这一点主张自然物拥有权利的学者是非

21、常清楚的。为了能使自然物权利理论 能够获得更充 分的支持,这些学者们不得不进行更加系统的论证。他们认为,自然物拥有权利的理由是充分的: 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为自然物法律权利的成立提供了道德基础;权利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展为自然物法 律权利的存在提供了历史依据;自然物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的设置为自然物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 法律技术支持。 环境伦理学有多个流派,如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等。尽管这些流派在对权利 主体范围的认识上有所区别,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实质 :承认各种非人类存在物拥有独立于人类的内 9李萱,江山 .动物如何不是物 J.河南社会 科学 .2003,( 11), 31 35. 11

22、1曹明德 .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 J.现代法学 .2002,( 4), 114一 123. 11薛军 .“ 物 ” 的概念的反思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一 一个评论性的脚注 .“ 法律思想网 ”/ 民商法: http:/law- 2006.7. 12徐国栋 .认真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 “ 绿 ” J.法商研究 .2003,( 6), 7 10. 13王海燕 .民法上的动物一一民事立法如何对待动物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3年度硕士毕业论文 .转引自杨立 新、朱呈义 .动物法律人格之否认 兼论动物之法律 “ 物格 ” J.法学研究 .2004,( 5), 86 102. 14陈本寒,周平 .

23、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 一 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 fl.中国法学 .2002,( 6), 64. 15王泽鉴 .民法总贿 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P209. 16 德 迪特尔 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 M.邵建东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17孙宪忠 .中国物权法总则建议稿 .见 正义 M”/ 法律学术 /法律学人 /孙宪忠 /论文 .随笔: http:/ 1158.htm. 2006.7. 18杨立新,朱呈义 .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 兼论动物之法律 “ 物格 ” J.法学研究 .2004,( 5), 86 102. 19蔡守秋 .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

24、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3), 27 34. 139 Proceedings of Conference in 2006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在价值及人类应加以尊重的生存权利,它们的这些内在价值和生存权利 (而非人类的利益 )才是判断人 们对它们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正确的终极依据。 M主张自然物权利的学者在对自然物权利进行论证 时往往把环境伦理学的内容 作为自己论证的起点。在这些学者看来,环境伦理学使人们认识到所有 生物都是平等的,无贵贱之分,高低之别,优劣之异,

25、因此它们理应获得道德上的主体地位。 * 21 旦自然物获得了道德主体地位,它们就获得了要求正义的资格,而道德上的资格就意味着道德权利, 道德的权利则有进一步上升为法律权利的可能。 22这种可能性存在的原因在于,道德是法律的先在 法,它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在功能上则对法律构成批判和评价的标准,当自然物的权利获得道德 的支持,也就为其进入法律,最终上升为法律权利提供了前提。 23当然,学者们也认识到环境 伦理 价值观不可能全面取代传统法律的价值观,但是他们认为,环境的科学观和价值观已经为环境立法 奠定了一个充实的理论基础,需要现代环境立法除了为保护人类的健康而保护环境外,还应当在保 护自然的权利方

26、面作出贡献。 24 主张自然物拥有权利的学者还经常借用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展这一历史事实来为自然物权利的存 在进行辩护。他们认为,主体从来不是天然的、稳定的、永恒不变的,何种实体、何种生命应成为 法律主体是一个历史的且伴随法律未来的法律命题。 25民法学的发展史告诉我们,人作为主体是在 不断扩张的,从奴隶、黑人、妇女到胎儿 、死者、未出生的后代,以及没有独立意识能力的婴儿、 智障人、植物人都已经获得了法律主体的资格,为什么主体的范围就不能继续扩展到意识能力甚至 高于某些人类的非人类存在物呢? 26或者退一步说,给予某些传统概念中的 “ 物 ” 或 “ 财产 ” 以有限的 法律主体地位? 27而且,

27、从法律理念上讲,也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不少现代 法律中,学校、工厂、组织、社区、城市、州或省、国家或地区等没有 “ 自然人意志 ” 、 “ 具体意志 ” 的抽象物或非生命体,也与人一样,被法律承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授予法律权利。 28因此,人与 自然物在性质和能力上的差异再也不是法律是否赋予自然物权利的根据,权利主体扩展至自然物并 不存在根本性的障碍。 那么,假定自然物权利在法律上是成立的,这种权利又如何获得实现呢?主张自然物权利的学 者几乎众口一词的认为应当赋予自然物以诉讼资格,并建立自然物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来保障自然 物权利的实现。这一理论实际上最早是由美国著名学者、法律

28、哲学教授克里斯托弗 斯通在上世纪七 十年代提出的。他认为,婴儿或弱智者的利用通常是由合法的监护人来代表的,通过扩展这一原则, 就能使湖泊、深林和大地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获得 “ 一席 之地 ” ,因为作为大自然监护人的人类应当能 够计算出对自然物的损害。 29 *我国学者也认为,公司不能说话,国家、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 的人、市政当局、大学等也都不能说话,但律师可以为他们说话,就像他们平常为普通人的法律问 题代言一样。 3(1针对应当由哪些人,如何获得授权来进行监护或代理的问题,学者们认为,由环保 组织、环保人士来充当大自然的监护人是合适的,由普通公众来代表环境提起诉讼也是可行的,至 于代表

29、人或代表活动是否有被代表人的授权书、委托书、代理协议或一致同意选票,则并不是一个 原则问题或根本问题。 31此外,学者们还认为,尽管人类无法从自然物那里得到具体的指示,但人 们根据常识、经验和对人情物理的体认使 “ 代理 ” 制度有效运转。而且,在人类的法庭上,正如无责任 能力的婴儿、白痴一样,自然作为主体出现时,参加的只能是纯获利益的诉讼,其不为被告,因此 211杨通进 .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 J.自然辩证法研究 .1993,( 8), 56 61. 21张锋 .权利的延伸与伦理的演进 J.法学论坛 .2005, ( 2) 59 64. 22江山 .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一一 兼谈环境资

30、源法的法理问题 J.比较法研究 .2000,( 1), 1 一 37. 23蔡守秋 .调整论 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P439. 24汪劲 .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 一 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 J.现代法学 . 2002, (4), 124 130. 25郑友德,段凡. 一 种理念的诠释 :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之思考 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4,( 6), 52 56. 26徐昕 .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一一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 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2, (1) 16

31、20. 27薛军 .“ 物 ” 的概念的反思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一 一个评论性的脚注 .“ 法律思想网 ”/ 民商法: http:/law- 2006.7. 28蔡守秋 .论环境权 J.金陵法律评论 .2002年春季卷, 83 119. 29纳什 .大自然的权利 M.杨通进译,梁治平校 .青岛:青岛出版社, 1999. P155. 3()甘培忠,汪劲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 :/w w w. chinala winfo. com 31蔡守秋 .调整论 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P53

32、8. 140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2006年年会与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也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32 四、 自然物权利何以不能 面对自然物权利理论对传统法学的强烈冲击,很多学者纷纷发表文章表示了对这一理论的反对, 并对自然物拥有权利的理由进行了逐一反驳。首先,学者们认为有必要对环境伦理学的性质有一个 清晰的认识,并把其中的一些概念与法学中的相关概念区分开来。余谋昌先生曾经对环境伦理学的 性质有这样一段表述 :“ 当我们涉及生态伦理学时,可以认为它既包含科学,又包含信仰,因为它是作 为科学的伦理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又包含崇拜生命的信仰。 ” 33显然,赞美生命、热爱生命,提 倡尊重生命

33、、保护生命是环境伦理学的精华之处,但这种对生命的热爱如同 佛教对生命的尊重一样 , 在实现方式上要依靠的是人们的道德自律和精神追求,而不是通过法律来达成的行为强制。 34并且, 从 “ 权利 ” 的性质上讲,环境伦理学中的 “ 权利 ” 与法学中的 “ 权利 ” 具有不同的意蕴,前一种权利是道德 权利,后一种权利是法律权利,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等同或必然的转化关系。 35因此学者们认为,以 伦理学、生态学的学术主张为法学的学术主张,并得出当今世界的环境法理论已经出现了革命性改 变这样的结论,是不妥当的。 36 其次,在反对自然物权利理论的学者看来,权利主体的扩展的确是一个历史事实,但这并不意 味着

34、会 扩展至自然物。权利主体的扩展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人类内部实现的扩展,如奴隶、妇 女、少数民族、幼儿、白痴、植物人和精神病人等逐渐成为权利主体;一是人类为了自身利益而进 行的法律主体的拟制,如法人、国家成为权利主体等。第一种情况的扩展显然不适合自然物,因为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得出权利主体会扩展到自然物的结论,必须解决人与自然物是同质的事物这一前 提。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是为人制定的,即使是幼儿、白痴、植物人和精 神病人,依然属于人的范畴,因此完全可以成为权利主体。更何况他们还都存在成为正常 人的可能? “ 自然物与人类一样存在 ” 不能说明自然物与人类同质,因为人类的质是

35、人的社会属性,而不仅仅是 “ 存 在 ” , 37因此简单地将动物与幼儿、白痴、植物人和精神病人等人类的一部分进行等同对比显然是不 严肃的。 38权利主体扩展的第二种情形看似更适合自然物,但恐怕是主张自然物权利的学者难以接 受的。因为法人、国家成为权利主体是人类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从本质上说,法人、国家等实体 不过是实现自然人利益的手段。而把对自然物的保护视为实现人类利益的手段正是自然物权利的主 张者所强烈反对的。因此,权利主体扩展的第二种情形 同样不能为自然物权利理论提供依据。 再次,赋予自然物以诉讼资格,并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维护其权利的思路是很难成立的。 反对自然物权利理论的学者认为,

36、监护与代理,原则上应当以可理解为基础,人与动物之间不存在 真正意义的理解,即使是为动物设立了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也无法真正代表被监护动物和被代理动 物的利益。 39 *也就是说,人类永远都不可能证明动物的本意,人无论如何也超不出自己的视野来理 解非人类存在物。 4(1更何况,即使人类知道了某种自然物的需要,也完全可能根据自身的好恶来决 定是否对其利益进行维护。因为事 实已经证明,自然物权利理论所竭力保护的自然物种,绝大多数 都是对人类有益的、与人类亲近的、能够给人类带来精神或物质享受的物种,而一些人类必须食用 的、或对人类无关紧要的、或对人类有害的物种显然大都被无情的抛弃了。我们不是就有些动物权

37、 利论者明确地表示他们 “ 所讨论的动物只是包括家养的宠物和野生动物而不包括农场里的动物或专为 人类提供肉、蛋、乳的动物 ” 41吗?这种将动物划分三六九等的做法与其所倡导的物种平等岂不自相 矛盾? 42因此在反对自然物权利理论的学者看来,这些充满感情色彩的新物种歧视主义者最终是不 可能 真正出于自然物本身的利益为其进行监护或代理的。 五、 自然物的保护: _个恒久的法学命题 32张锋 .权利的延伸与伦理的演进 J.法学论坛 .2005, ( 2) 59 64. 33余谋昌 .惩罚中的觉悟 M.广东:广东教育出版社, 1995. P76. 34徐祥民,孟庆垒,刘爱军 .对自然体权利论的几点质疑

38、 J.学海 .2005,( 3), 31 36. 35杨立新,朱呈义 .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 兼论动物之法律 “ 物格 ” J.法学研究 .2004,( 5), 86 102. 36周训芳 .对 “ 人与自然关系 ” 进行法律定位的若干思考 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4,( 3) 54 60. 37徐祥民,孟庆全,刘爱军 .对自然体权利论的几点质疑 J.学海 .2005,( 3), 31 36. 38杨立新,朱呈义 .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 兼论动物之法律 “ 物格 ” J.法学研究 .2004,( 5), 86 102. 39杨立新,朱呈义 .动物法律人格之杏定 兼论动物之法律 物格 ” J.

39、法学研究 .2004,( 5), 86 102. 415许健,沈展昌 .动物 权利 _+:体论 质 疑 !.河北法学 .2004,( 1), 136 140. 41高利红 .动物是物,是什么 J.民商法论丛第 20卷 .香港:佥桥文化出版 (香港 )有限公口 j, 2001, 287 304. 42李东慧 .试论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 !.法学 .2001,( 6), 45 49. 141 Proceedings of Conference in 2006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以上不过是对有关

40、 自然物权利理论论争双方观点的一个简单概括,论争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其 实要比这些丰富得多,双方的分歧也要比上文内容体现出来得大。但透过这些纷繁复杂的学说、观 点,我们其实不难发现这场论争的一些特点。例如,就已有的讨论来看,由于双方讨论问题的理论 前提和依托的学科背景是不同的,往往容易对同一概念或观点产生不同理解。具体来说,主张自然 物拥有权利的学者往往自然不自然地把环境伦理学的内容预设为其论证或说理的前提,他们引用最 多的是辛格、雷根、罗尔斯顿、纳什等环境伦理学家的学说和观点。在他们看来,有了环境伦理学 作为 基础,法学理论的变革是迟早的事,所谓自然物监护人、代理人的设定只不过是一项法律技术

41、性工作。相反,反对自然物拥有权利的学者则严格恪守传统法学理论,严格区分伦理学与法学,区 分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注重法律上的可操作性。二者的这种差异性导致双方很难在相关问题上取 得一致。 实际上,目前我们很难最终断定双方在这场论争中哪方的观点更有说服力,因为自然物权利理 论所涉领域的广泛性及其对传统观点的颠覆性可能会导致该问题的复杂性和对其讨论的长期性,我 们现在作出任何结论似乎都是有欠妥当的。自然物是否拥有权利的问题不单单是 个法学问题,它首 先是一个哲学问题、伦理学问题,甚至还涉及宗教问题,这客观上增加了单纯在法学领域讨论该问 题的难度。而且,从法学领域内部来看,自然物权利问题也不仅仅是个法

42、学理论问题,还是一个涉 及民法学、环境法学乃至法学各学科的具体问题,各法学学科学者对该问题相关讨论参与的广度可 能将是前所未有的。这两点共同决定了法学界近年来对该问题的讨论仅仅是一个开始,除非法律最 终作出能使双方都能满意的选择,那么这场争论可能要长久地进行下去。而这可能还需要几年、几 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双方的 分歧很大,争论相当激烈,但二者也 不是没有共性的东西,至少在目的方面,双方都是为了实现对自然物有效的法律保护,实现人与自 然的和谐发展,这恐怕是任何一方都无法否认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怀揣这样一个共同的目的, 双方即使分歧再大一些,争论更激烈些,对传统法学的发展,乃至对整个人类和自然界的发展都将 是有益无害的。也许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当生活在人与自然和谐状态中的人们在考究历史时会 欣喜地发现,正是许多年前进行的那场有关自然物权利的论争影响了传统法学发展的轨迹,促进了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这恐怕是对当今 参与这场论争的学者们最大的褒奖! 作者简介: 孟庆垒 ( 1982-),山东东平人,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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