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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授予办法_学位授予办法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施行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培养计划或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把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2、按(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高水平运发动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7及以上;四外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其中高水平运发动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到达50分及以上。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犯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遭到处分者。二违背校规校纪除考试作弊和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违背考场纪律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良者。三因考试作弊,受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者。四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违背考场
3、纪律而受记过处分者。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第五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能否授予学士学位:一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二高水平运发动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但高于1.4含1.4,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三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但高于1.6
4、含1.6,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第六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平均学分绩点为1.5及以上的毕业生其中高水平运发动平均学分绩点为1.4及以上,仅因未知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1.8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重修后如到达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二未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的外语专业毕业生,仅因未知足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如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其中外语类专业高水平运发动,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到达50分及以上,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能够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