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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方法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设立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老实守信;(二)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按最高分计)到达2.0 (含2
2、.0);(四)学业成绩说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五)未曾因考试作弊或因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完成工程、毕业设计(论文)等过程中 弄虚作假而受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或所受的处分已解除。第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受处分学生在解除处分后不受影响),不能 授予学士学位:(一)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或行动;(二)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不能毕业。(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 0;(四)因考试作弊受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五)因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或完成工程等
3、过程中弄虚作假受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六)因毕业设计(论文)抄袭或剽窃等原因受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第五条因第四条第二、第三项原因不能授予学位的,可重新修读相应的课程并参加考核,经 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因第四条第四、第五、第六项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在解除处分后,经审核符合学士学 位授予要求的,可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 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 名单。(二)拟授予学士学
4、位的名单,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分别审议上、下半年的学 士学位授予申请。(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授权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本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 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事项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汇报,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方法的情况,经学校学 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能补办原件,可向学校申请补发证明书或出具证明。第九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方法另行制订。第十条 本方法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2016年以 前(含2016年)入学的学生,假设未到达本方法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原方法(2013年版) 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参照原方法执行,原方法到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学的学生全部离校后废止。第十一条 本方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