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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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精品文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本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质量,督促保荐代表人在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中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持续督导相关保荐工作的评价。

2、第二章 评价期间和等级第三条 本所在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对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与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期间一致,即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在评价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其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其对该公司的保荐工作不纳入评价范围。第四条 本所对保荐代表人工作的评价结果,根据工作质量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本所将保荐代表人工作的评价结果记入诚信档案,在保荐机构范围内通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视情况对外公布。第五条 评价期内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本所仅对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的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3、第六条 本所以保荐代表人评价期内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等级作为保荐代表人的基础评价等级,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基础评价等级进行调整,形成保荐代表人的最终评价等级。对于保荐代表人在本所保荐两家以上上市公司的,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依据,确定保荐代表人的基础评价等级,并根据前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形成其最终评价等级。第七条 在评价期内,保荐代表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基础评价等级向上调整一级:(一)通过保荐工作,主动发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本所报告并采

4、取有效措施的;(二)保荐两家以上本所上市公司的;(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在评价期内,保荐代表人的基础评价等级为D,或者基础评价等级虽然为A、B、C,但保荐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保荐工作评价等级评为D:(一)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未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或者专项现场检查的;(三)所保荐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截至5月31日仍未向本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或者保荐总结报告书的;所保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截至5月31日仍未向本所报送年度跟踪报告,或者截至9月30日仍未向本所报送半年度跟踪报告的;(四)所保荐的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最近

5、一个会计年度证券上市,上市当年亏损或者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所保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证券上市,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五)拒不配合本所日常监管工作的;(六)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本所公开谴责的;(七)其他表明保荐代表人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第九条 在评价期内,保荐代表人的基础评价等级为C,或者基础评价等级虽然为A、B,但保荐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保荐工作评价等级为C:(一)对其所保荐的任一上市公司,未及时向本所提交定期现场检查报告、跟踪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总结报告书合计达三次以上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

6、;(三)未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组织培训的;(四)保荐的任一上市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的80%的;(五)被本所出具监管函二次以上或者被本所通报批评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在评价期内,保荐代表人的基础评价等级为B,或者基础评价等级虽然为A,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保荐工作评价等级为B:(一)对其所保荐的任一上市公司,未及时向本所提交定期现场检查报告、跟踪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总结报告书不超过二次的;(二)未能按照有关规定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或者所保荐的上市公司未能履行其利润分配承诺的;(三)被本所出具监管函件一次的;(四)本

7、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于最终评价等级为C或者D的保荐代表人,本所可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要求相关人员参加本所培训;(二)约见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相关保荐代表人谈话;(三)要求保荐机构组织相关培训;(四)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建议一定期间不受理或者不再受理其保荐业务。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本所在总结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的经验基础上,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

8、价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现将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的起草背景、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08年2月1日,本所发布了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并于2009年12月对其进行了修订。办法实施以来,有效的促进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但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主板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日趋活跃,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日益增多,有必要对主板和创业板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进行评价,以强化对其日常工作的监管。在此背景下,本所在统一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相关规则的同时,制订了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对保荐代表人在本所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质量进行统一

9、评价。二、基本思路保荐工作评价办法的基本思路:1、以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为基础,综合保荐代表人在本所三大板块的工作,统一对保荐代表人进行评价。以保荐代表人所保荐的本所各个板块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依据,确定其基础评价等级,并根据其在上市推荐、持续督导等方面的工作质量进行相应调整。2、明确评价标准。从上市推荐、持续督导工作、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等方面建立对保荐工作的量化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明确保荐工作考核结果为C、D的具体情形,以增强评价标准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3、仅对保荐代表人进行评价。由于保荐机构管理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的上市公司较多,各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及具体上市公

10、司的规范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只对评价期内在本所承担了持续督导义务,且持续督导期间不少于六个月的保荐代表人进行评价,不再对保荐机构进行评价。三、主要内容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分为五章十四条,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具体如下:1、评价期间和等级评价期间与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期间一致,即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评价等级根据工作质量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2、评价内容和标准本所以保荐代表人评价期内所保荐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等级作为基础评价等级,对保荐代表人在本所保荐两家以上上市公司的,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基础评价等级,同时根据保荐代表人的日常工作质量对该基础评价等级进行调整,形成保荐代表人的最终评价等级。对于主动发现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保荐两家以上上市公司的保荐代表人,本所可以对其基础评价等级向上调整一级。3、监督管理对于最终评价等级为C或者D的保荐代表人,本所可采取要求相关人员参加本所培训、约见谈话、要求保荐机构组织培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建议一定期间不受理或者不再受理其保荐业务等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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