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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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精品文档.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2010年7月15日)第一条 在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均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指导全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传播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中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专利权、商标权等。第三条 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应注

2、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坚持公益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实用性原则,确保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公益性原则是指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以促进知识的创建与传播,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为出发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益平衡原则是指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图书馆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用性原则是指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手段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符合数字图书馆建设实践的需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要有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第四条 在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3、权法的规定,区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进一步确认哪些作品已过权利保护期,哪些作品仍处于权利保护期,在此基础上开展下一步工作。第五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复制、加工、整合、改编、汇编等,用于数字图书馆的服务。第六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财产权已过权利保护期的作品,可以自由地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予以使用,可以自

4、由采取复制、汇编等手段,开发特色数据库或制作其它衍生作品,向用户提供各种形式的开放服务,但不得损害不受保护期限限制的除发表权以外的其他人身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过权利保护期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汇编若干已过权利保护期的作品、作品片段,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人享有著作权。第七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仍处于权利保护期的作品,要严格执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1、 购买和许可授权的数字资源,应当按照购买协议,或许可授权协议的要求,以及许可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用于数字图书馆的服务。2、自行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数

5、字资源,除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豁免条件外,如用于数字图书馆服务,则需要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仍处于权利保护期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对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其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仍处于权利保护期的作品或作品片段,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八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在复制、加工、整合、服务的过程中要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九条

6、 数字资源整合加工(包括馆藏文献数字化和数据库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馆藏文献数字化:对于已过权利保护期的作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数字化,但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对于仍处于权利保护期的作品,为了保存版本和课堂教学或科研的需要将其进行数字化转化,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若为了提供服务目的而将其进行数字化转化,则需获得著作权人授权。2、数据库开发(包括但不限于: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与

7、编排方面,均体现了智力创作,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数字图书馆对其开发建设的数据库整体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要通过著作权提示、相关技术措施保护其自主知识产权,避免用户使用过程中的侵权和其他商业性复制。同时注意保护数据库中每一作品的著作权。数据库开发还应注意不改变数字资源的内容和所附带的著作权信息;尽可能核查确认著作权归属并注明资源的制作者和出处;在数据库起始界面添加著作权通告,提醒用户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该资源。对数据库的链接使用,必须同数据库权利人签订合同以确定有关数据库的使用。数据库开发过程中,如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则该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数据库开发人对汇编作品的整体上享有著作

8、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数据库内容是作品、作品片段的权利人的著作权。第十条 数字资源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合理使用处于保护期的作品,向相应对象提供服务。1、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服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的盲人开展数字资源服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9、其支付报酬。3、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4、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

10、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5、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数字图书馆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服务,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 人不同意提供的,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数字

11、图书馆服务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该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上述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的下述规定: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依照该条例规定支付报酬;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数字资源服务应包括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结合,利用

12、文化共享工程的技术平台和传输网络,向广大农村和基层群众开展服务。第十一条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调研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预案。第十二条 数字图书馆应当具备数字版权管理功能,登记各种资源的权利状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制定相应的服务政策;设立版权管理岗位,有专人负责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十三条 数字图书馆应当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培养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用户信息素养教育,培养终端用户的知识产权素养。对于终端用户的行为要履行提醒、告知等义务,避免共同侵权。第十四条 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发明创造、域名等要及时申请专利、商标、及域名保护。数字图书馆要注意网页的著作权保护,要通过版权声明、相关技术措施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网页。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特色服务项目等相关文字、图形等标志要及时申请商标权,并根据情况及时申请驰名商标的保护。委托其他机构开发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要书面约定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专利权、著作权的权利归属。第十五条 对于自建数字资源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要加强推广,注重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第十六条 本指南适用于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全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联席会议制定、解释和修改,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司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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