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统计局.doc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17606217 上传时间:2022-05-25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锡市统计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无锡市统计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无锡市统计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锡市统计局.doc(1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无锡市统计局.精品文档.无锡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 无锡市统计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3、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法定授权组织1、国家统计局无锡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

2、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2、国家统计局无锡市企业调查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行政执法依据序

3、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1.1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2004.9.5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2.154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1999.7.15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1999.10.27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2001.6.207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2005.7.18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89.12.159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1991.11.910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2002.1.18行政许可(共1项)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

4、批、备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

5、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

6、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实施。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行政处罚(共12项

7、)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8、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具体罚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4、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三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应视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比例和情节轻重确定罚款:(一)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

9、00元至1000元罚款。(二)10%到3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三)30%到5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0元至3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至3500元罚款。(四)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00元至5000元罚款。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涉及比例最大的计算罚款。”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10、,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

11、位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具体罚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4、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三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应视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比例和情节轻重确定罚款:(一)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二)10%到3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三)30%到50%

12、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0元至3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至3500元罚款。(四)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00元至5000元罚款。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涉及比例最大的计算罚款。”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

13、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14、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具体罚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4、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拒报统计资料,经批评教育能认识并纠正错误,不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1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1500元罚款;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元至5000元罚款。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错误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报。(第十四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在一个统计年

15、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第十五条)”四、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

16、罚款。”五、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六、提供虚假或者

17、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全

18、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八、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违

19、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九、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

20、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21、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22、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3、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3项)一、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备案法律依据: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制发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须同时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报表报送单位和渠道变更备案法律依据: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制发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六)企业事业组织发生变化,致使报表报送单位和渠道变更时,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三、废止不符合规定或超过截止期限的报表法律依据: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制发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经批准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左下角标明填报截止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超过截止期限的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