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办法配套制度正式行文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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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奖励办法配套制度正式行文稿.精品文档.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房屋租赁办(局)、光明新区租赁办、坪山新区租赁办: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租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房屋租赁执法的具体实际,我办制定了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各区房屋租赁办(局)应结合本区实际,就举报案件的受理、审查、登记及奖励经费发放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附件:深圳市

2、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租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房屋租赁执法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处理,并对有功的举报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联系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并设专人负责受理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举报。第三条 举报

3、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且有明确有效联系方式的也应当给予奖励。同一案件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负有房屋租赁和出租屋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含亲属)、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租赁当事人举报的,不给予奖励。第四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举报,应当给予奖励:(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三)涉案房屋地址可确定;(四)举报人能提供该案的基本违法事实且举报前该事实未被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掌握;(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房屋租赁管理部

4、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第五条 对下列房屋租赁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进行举报:(一)将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的;(二)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三)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四)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五)未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或者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的;(六)违法转租的;(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法报送房屋租赁中介材料或者违法开展房屋租赁中介经营活动的;(八)物业管理公司未按时报送出租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基本情况,以及未及时报送承租人员信息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租赁行为。第六条 举报房屋租赁

5、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直接向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 第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其他职能部门举报;经审查不属本单位管辖区域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经审查属于本单位职权、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登记,向举报人出具举报受理回执后转入案件查处程序。 凡接触举报人或者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身份信息。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额为该宗举报案件

6、应处罚款额的10%,但最低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九条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案件处罚决定后,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于每月10号前将本区上月全部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审定。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举报奖金拨付至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其通知并发放至举报人。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将奖金发放情况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并直接调查处理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审批表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携

7、带举报受理回执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付。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本年度未使用的经费余额转入下一年度的奖励经费。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人弄虚作假或者非法获得相关材料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者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颁发奖励或者滥发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的; (四)挪用

8、、侵吞或者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五)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举报人的奖金回报的;(六)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于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公布举报受理联系方式,设专人受理举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登记簿,对举报内容等基本情况及时登记,做到举报有登记、有调查、有反馈。举报人提供有书面材料的,举报受理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案号同举报登记号),以便日后立案调查。举报奖励

9、登记簿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三条 举报人直接举报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区分是否受理的情况给举报人开具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受理回执)或者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不予受理回执(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回执)。举报人以其他方式举报且留有明确有效联系方式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自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回执,逾期不来领取回执的视为自愿放弃。举报的内容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且具备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第四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到房屋租赁违法举报的,对于一般案件,应及时根据属地原则将举报材料批转区

10、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各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批转的举报材料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于特别重大的房屋租赁违法举报案件,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协调指导调查处理。第五条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批转的违法租赁案件进行督查督办,视情况可将督查督办结果公开通报。第六条 举报奖励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实施。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批转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的,由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可凭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开具的受理回执申领奖励。受理回执是举报人领取奖励的凭证之一,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举报人领取回执时,应申明

11、其身份是否有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第七条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填报举报奖励审批表时,应认真核实举报人情况,举报处理情况以及奖励条件、标准等情况。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审批奖励时,应通过市租赁业务管理系统查看申请举报奖励的案件是否结案。举报奖励审批表由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留存,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填报举报奖励发放汇总表交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财务留存。第八条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自举报奖励金额审批到位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携带相关资料前来领取奖励。第九条 领取奖金时必须提交受理回执原件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第十条 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金的发放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第十一条 本

12、实施细则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登记簿(见EXCEL表格)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回执编号:深( )房租举受回2010-00001号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单位举报 情况(举报登记编号: ),我单位已受理。如调查处理需要,我单位工作人员将会与你联系。你有新的证据提供或查询举报的处理情况,请及时联系我们。 年 月 日举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此联存档)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回执编号:深( )房租举受回2010-00001号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单位举报 情况(举报登记编号: ),我单位已受理。如调查处理需要,我单位工作人员将会与你联系。你有新的证据提供或查询举报

13、的处理情况,请及时联系我们。经办人: 联系电话: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一式两联,此联交举报人)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不予受理回执编号:深( )房租举不受回2010-00001号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单位举报 情况(举报登记编号: ),因以下原因不予受理。举报情况不实;不属于本单位职权管辖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四条所规定受理条件。 年 月 日举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此联存档)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不予受理回执编号:深( )房租举不受回2010-00001号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单位举报 情况(举报登记编号: ),因以下原因不予受理。举报情况不实;不属于本单位职权管辖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四条所

14、规定受理条件。经办人: 联系电话: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一式两联,此联交举报人)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深( )房租举奖2010( )号举报登记号举报来源电话直接批转其他立案编号举报人情 况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是否属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被举报人情 况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案件处理情 况(包括违法事实、处罚情况等)区办(局)意 见拟奖励金额小写大写主管领导意 见区办(局)盖章 年 月 日市 办意 见初审人意 见 年 月 日科 室意 见 年 月 日 区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发放汇总表( 月份)序号举报人奖励金额举报登记号立案编号奖励审批表号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本月份奖励金额总计填报人: 复核人: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负责人: 负责人:填报单位(盖章): 会 计: 年 月 日 出 纳: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受理电话受理单位受理电话市租赁办82891101福田区局82918731罗湖区局25163862南山区办26665109盐田区办25553699宝安区办27800607龙岗区办89916696光明新区租赁办88211744坪山新区租赁办84622199(公布于2010年3月2日商报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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