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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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GB 28263-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精品文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2013-01-01实施2012-03-09发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Regulations of safety management for the manufacturing and marketing enterprise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GB 28263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 71.100.30G 8

2、9 目 次前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5 综合安全管理 36 生产工艺管理 57 设备与设施管理 68 作业场所管理 109 运输与储存管理 1110 试验与销毁管理 12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制度14附录A(资料性附录)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16附录B(规范性附录) 机械搅拌密闭式乳化炸药连续乳化器和螺杆泵主要技术参数 17附录C(规范性附录) 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工房(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 18附录D(规范性附录) 起爆器材生产线危险工房(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

3、量19附录E(资料性附录) 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式样21附录F(资料性附录)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档案24前 言本标准的第5.18条、第5.19条、第5.20条、第5.22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2.5条、第6.2.6条、第6.2.7条、第6.2.8条、第6.2.11条、第6.2.12条、第6.2.13条、第6.2.14条、第6.2.15条、第6.2.16条、第7.1条、第7.2.1.1条、第7.2.1.2条、第7.2.2.1条、第7.2.2.3条、第7.2.2.7条、第7.2.2.8条、第7.3.1.2条、第7.3.1.3条、第7.4.2条、第7.5.4

4、条、第7.6.1条、第7.6.2条、第7.6.3条、第7.6.7条、第7.7.2条、第7.7.5条、第7.7.6条、第7.7.8条、第7.7.10条、第8.2.2条、第8.2.3条、第9.1.1条、第9.1.4条、第9.1.8条、第9.1.15条、第9.2.7条、第9.2.8条、第9.2.9条、第10章、第11.2.2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北京国科安联科

5、技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民爆器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祖一、张利洪、肖月华、高晓莉、秦卫国、乔枫革、王建国、王春乐、曹晓宏、马福民、尹利、韩永宏。GB 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制度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6、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AQ 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 9048-2010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WJ 9063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 9065 民用爆

7、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WJ 9068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7.6.1 第493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5.7.12 第9号令3 术语与定义GB/T 14659、GB 50089界定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安全负责人 enterprise security leader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3.2 企业技术负责人 enterprise technology leader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3.3 企

8、业机电设备负责人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enterprise leader 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3.4 定员 allowable number of persons 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的生产人员数量。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3.5 操作定员 operation fixed number of persons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满足生产需要的最低操作人数。3.6 最大允许定员 the maximum allowable fixed number of persons最多允许进入该危险性建筑物内

9、或操作岗位上的操作人员和临时人员人数。注:临时人员指检修、取样、装卸、安检、参观等人员。3.7 定量 allowable amount危险性建筑物内或操作工位上允许存放的危险品最大计算药量。3.8 定置 set position management生产作业区、库房或其他设施内,规定各类物品分区、定点管理放置。3.9 超产 overcapacity生产企业超过安全生产许可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限定产量组织生产的行为。3.10 超时 overtime超过规定的作业时间组织生产的行为。3.11 超员 overstaff生产、经营企业在危险作业场所超过规定定员的行为。3.12 超量 over-am

10、ount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或储运场所超过规定定量进行作业、存放和运输的行为。3.13 专用生产设备 special production equipment直接用于民爆物品生产的专用设备。注:专用生产设备根据其使用场所的危险场所和发生事故概率,可分为0类、类、类、类。0类、类、类专用生产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由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3.14 人机隔离 separation between man and machine危险品生产时,通过设置防护装置和采用自动控制措施,使操作人员与危险品隔离的作业方式。3.15基础雷管 basic detonator已经完成火工药剂和其

11、他火工元件装填或装配,尚未装配引火元件的半成品雷管。3.16 炸药制品 products of industrial explosives由各类火药、炸药(不含起爆药)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爆炸物品,如导爆索、震源药柱、起爆具、爆裂管、射孔弹、压裂弹等。4 总则4.1 企业在科研、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试验、销毁等作业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4.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3 企业应按照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

12、政许可的品种、产量组织建设和生产经营,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4.4 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4.5 民爆物品生产宜采用连续化、自动化、人机隔离的工艺,并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在有固定操作人员的情况下,非危险建筑物与危险建筑物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原则。4.6 企业应从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作业环境以及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一旦发生伤

13、亡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置。4.7 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按照WJ 9063的有关要求使用和管理专用生产设备。鼓励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5 综合安全管理5.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按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5.2 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

14、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5.3 企业应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5.4 企业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及其有效性的管理责任制。5.5 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5.6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5.7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5.8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艺技术、专用生产设备设施、事故等档案及其管理制度。5.9 企业应按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

15、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和受控状态。5.10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5.11 企业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5.12 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活动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5.13 企业应按照WJ 9065的规定设置监控系统。应建立视频监视和安监人员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危险点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5.14 企业应根据民爆物品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在生产技术不能满足24h连续作业的安全条件下,当日零点至六点期间(允许

16、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的生产作业;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允许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起爆器材的生产作业。因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作息时间时,人、机连续工歇时间应与对应产品一致。5.15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产量,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产、超时、超员、超量。5.16 当恶劣天气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安全处理。遇有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生产现场;造成安全生产设施破坏,恢复生产时应有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复产。5.17 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生产设

17、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停产时设备和现场的清扫制度。5.18 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a) 符合GB 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b) 编制试生产计划、试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受让方会同技术提供方编制试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受让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c) 安全预评价、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文件审查时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全部落实。d) 主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仪表、工器具已经空车或用非危险物料试运行达到正常;设备、设施的安装、施

18、工、调试记录完整;压力容器、安全计量仪表、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定或标定的记录齐全、完整。其中标准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的检定证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非标装置的标定试验报告由仪表设备提供方出具。e) 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制度。f) 建立试生产劳动组织并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各工位操作人员已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5.19 民爆物品生产设施建设工程验收除应符合5.18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a) 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b) 试生产总结能充分证明主要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生产线按照正常劳动作业班制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应达到生产许可产量的5%以上(特种产品不少于20个批次以上)

19、,但最多不应超过生产线年许可产量的10%-20%,试生产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c) 试生产产品的质量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d) 试生产应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合格;e) 环保和职业卫生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合格;f) 工程竣工图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g) 受让方和技术提供方均同意申请投产验收;h)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5.20 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应符合5.18 a)、5.18 c)、5.18 e)、5.19 d)、5.19 f)、5.19 h)的要求。5.21 拆除报废危险性工(库)房和生产设施时,应按W

20、J 9068的规定进行。5.22 严禁在正常生产的同时进行试验。从事新产品、新设备(处于研制阶段的专用生产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研创新活动,需要在生产线上进行批量试制、试用时,应参照5.18的有关要求完成试验准备,经研制单位和试生产(试用)企业组织内部安全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咨询符合要求,并将安全论证或安全评价资料报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试验期间,该生产线停止其他正常生产;疏散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试验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试验完毕生产线恢复正常生产前,企业应组织内部验收,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5.23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生产区、库区的生产作业人员、试验

21、人员、检验人员、外来人员等建立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 对于本企业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工业炸药类、起爆器材类生产工种作业人员分区管理,未经企业人事或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不应进入非本职工作的生产区、库区和试验区;不同区域生产作业人员宜采用不同颜色的服装或鞋帽等予以区分;b) 对外来参观、工作检查的人员,进入危险工(库)房和危险区域时,应按照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相关安全知识教育;穿戴好劳保护具,在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每次进入危险性工(库)房的人数不应超过三人且不应超过最大允许定员;c) 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场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与试生产(试用)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

22、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d) 外来人员进入企业管辖区内从事其他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企业应与外来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e) 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民爆物品生产区、储存区、试验区和销毁场。5.24 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民爆物品生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有指示性标志;危险设施及设备应有警示标志。5.25 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

23、主管部门备案。6 生产工艺管理6.1 基本要求6.1.1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及时将国家或行业颁布实施的有关民爆物品生产安全技术方面的标准、规定编入本企业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内容要求参见附录A。6.1.2 企业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时,应结合实际编制或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6.1.3 企业在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时,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咨询后,再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2 技术要求6.2.1 所有用于

24、生产的原材料和辅料在储存、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的理化性能存放或加工,性质相抵触的物质应分隔存储。6.2.2 在硝酸铵粉碎、加热干燥工序中不宜加入有机物。因工艺需要加入有机物时,应经省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评审后方可进行,且有机物质加入量(质量含量)不应超过0.2%。6.2.3 粉状铵油类炸药连续化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宜采用冷混工艺。6.2.4 经加工后的易燃易爆原材料、辅料和半成品因工艺需要存放或保温时,应有防止自行分解或加热分解而导致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时,应距离加热器(包括暖气片)和热力管线300mm以上。6.2.5 生产过程中需用热媒加热危险物料或加

25、工中可能引起物料温升的作业点,均应设温度检测仪器并采取温控措施。6.2.6 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加工、运输或添加物料等危险作业特点,采取防止人员受伤害的有效措施。6.2.7 所有液态物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过滤装置除去固体杂质;工业炸药原材料进入制药工序前应设置除铁装置;起爆药、延期药、点火药等生产工艺用水和液态半成品(中间体)应设置除去杂质的过滤装置。6.2.8 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应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制度。严禁轴承设置在粉状危险性物料中混药、输送等;输送螺旋和混药设备应有应急消防雨淋装置,输送螺旋和混药设备应选择有利于泄爆、清扫、

26、应急处理的封闭方式。6.2.9 采用湿法粉碎混合单质炸药或点火药、延期药时,应待物料全部浸湿后方可开机;当采用金属球和金属球磨筒方式进行单质炸药或点火药、延期药的粉碎和混合时,宜用水或含水溶剂作为介质。6.2.10 单质炸药的粉碎加工的开、停机操作应在控制室内,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设备运行过程中工房内不应留有人员;延期药、点火药剂的混合、造粒、筛分应根据药量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操作应人机隔离。6.2.11 新建工业雷管半成品装填生产线应具备人机隔离、自动添加药、自动在线检测药高、自动剔除废品、自动安全报警、自动安全联锁、可靠防止工序间殉爆的连续化生产功能。现有条件下的自动

27、化工业雷管装填生产线生产能力应符合:单班年产不超过3000万发;两班年产不超过5000万发。6.2.12 工业雷管电阻检查、卡口(腰)、打把、装盒(袋)、排模、卸模、导爆管拉制加药等作业工序应设置有效安全防护设施。6.2.13 生产线危险工序的抗爆结构应具有民爆物品设计甲级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或经抗爆试验验证;在连续化生产线工序之间传送危险品时应有可靠的防殉爆措施和防传爆措施。6.2.14 工业炸药制造过程中采用机械搅拌混合氧化剂水溶液和可燃剂的工艺,应限制机械搅拌强度和输送泵的有关技术参数。其中乳化炸药(含粉状乳化炸药)的乳化、基质冷却、基质温度低于70的敏化工序宜采用敞口作业;连续化生

28、产线的密闭式乳化器不应采用两台(含两台)以上机械强力搅拌乳化,乳化器和螺杆泵的结构、技术参数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6.2.15 起爆药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危险性粉状物料除尘系统、炸药熔化蒸汽排除系统应定期清理。清理出的危险性残渣应及时销毁。6.2.16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和废品应隔离存放、及时处理;危险物品内包装材料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并及时销毁。7 设备与设施管理7.1 基本要求7.1.1 新研制的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投入使用,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7.1.2 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和更新专用生产设备时,选用的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0类、类、类设备已经被列入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

29、目录;b) 类设备已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7.1.3 应建立专用生产设备易损件的强制更换制度。应定期检查乳化器和螺杆泵的转子、定子和密封件磨损超过规定值或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7.1.4 企业应根据设备供应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制能正确指导作业人员操作和维护设备的技术文件。7.1.5 设备在更新或大修后投入使用前,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投产报告应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机电设备负责人签批,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7.2 机械7.2.1 一般要求7.2.1.1 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设备、工装、器具、仪表与危险物品接触时应相容;对用于加工、输送、存储危险物品的各种设备、器具或

30、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的转动部件,均应有防止产生摩擦、撞击、静电积累的措施。7.2.1.2 设计制造危险性物料螺旋输送机时,其长度和强度应能保证螺旋叶片与槽体之间不发生摩擦;应有防止物料进入空心轴和夹套的技术措施;不应采用螺纹连接。螺旋叶片和槽体之间应采用有色金属材料制作。7.2.1.3 设备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7.2.1.4 产生噪音的设备应采取措施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7.2.1.5 在压力容器、计量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设备和设施安装前,应查验设备和设施检定合格证或试验报告7.2.2 检修7.2.2.1 在对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或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

31、修前,应制定检修安全规程,检修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危险物料的处理措施、施工前后检查验收方法、施工过程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7.2.2.2 企业应对从事危险品生产设备和设施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上岗。7.2.2.3 在检修危险工房内的设备前应停止生产并切断电源,应有防止他人合闸的措施;应彻底清理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品,必要时应做销爆处理;不产生明火的检修应经生产现场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7.2.2.4 若需对危险工房内的设备进行零部件拆卸或组件检修时,宜将可拆卸部件卸下后移至工房外的安全地带进行。不应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和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

32、门等部件。7.2.2.5 检修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登高作业台、脚手架和起重设施等应安全可靠,随身携带的工具应有防坠落措施。7.2.2.6 检修用材料、填料和润滑油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7.2.2.7 拆除或修理含有起爆药的污水池、下水管和沉淀池前,应先做化学处理或其他有效的销爆处理。在起爆药生产区周围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7.2.2.8 在危险区域内的焊接与动火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a) 应制定焊接与动火许可审批制度,在危险场所施工或检修危险品生产设备时,焊接人员应了解危险品的性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持证上岗;b) 宜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火地点与危险工房或

33、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焊接动火地点周围5m范围内应无杂草和其他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应由企业安全部门审定,且不应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动火地点时应重新审批;c) 在危险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生产期间或停产后未进行彻底清理和未经安检人员验收,严禁焊接与动火;d) 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及与危险品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宜使用气焊,并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且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e) 焊接动火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7.2.3 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危险性废旧器材

34、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 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废旧器材(主要指设备、设施及器具)应制定销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确保器材内外部不存有危险品;b) 经过处理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按器材种类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建立台帐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不应接收未进行清理和销爆处理的废旧危险性器材;c) 经销爆处理后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解体后方可回收处理。7.3 电气与通讯7.3.1 电气7.3.1.1 一般要求7.3.1.1.1 电气设备及线路除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企业制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应包括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内容,并能有效指导实际操作。7.3.1.1.

35、2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验收应符合施工图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7.3.1.1.3 在危险作业场所内不宜架设临时线路,确需安装临时线路时,应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批,临时线路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7.3.1.1.4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了解有关规范,掌握电气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对电气设备及线路维护、检修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7.3.1.2 运行与维护7.3.1.2.1 应定期试用备用电源和各种安全事故报警信号等装置,确保安全事故报警信号等装置处于完好状态。7.3.1.2.

36、2 应保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的清洁,通风、散热状态。7.3.1.2.3 运行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企业安全部门:a) 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b)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c) 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d) 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产生火花;e) 设备壳罩破损;f) 自控设备出现异常启动、停机等;g) 其他异常情况。7.3.1.2.4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中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变动。如需变动应由企业机电设备负责人批准。7.3.1.2.5 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联锁装置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如确需更改,应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机电设备负责人批准后

37、方可进行。7.3.1.2.6 生产工房应按照GB 50089的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并保持良好的照明状态。7.3.1.2.7 生产结束后,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和监控设施用电外,应将其他电源关闭。7.3.1.2.8 值班及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值班、操作及运行记录。7.3.1.3 检修7.3.1.3.1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制定定期检修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7.3.1.3.2 拆修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的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a)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b) 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移至安全场所;c) 切断该设备的电

38、源,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牌。7.3.1.3.3 更换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经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式使用。7.3.1.3.4 应保持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系统完好,并定期检测。7.3.2 通讯7.3.2.1 企业应有方便快捷的对内、对外通讯系统,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各类危险作业场所应能与企业生产调度中心、企业安全部门及医务室等保持通讯畅通。7.3.2.2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危险性生产工房内应设置防爆电话机,非防爆电话机应安装在非危险性工房或非危险性工作间出入口处的外面。允许工作业务电话兼作报警电话。7.3.2.3 民爆物品仓库区应设报警电话。7.4 消防7.4.1 企业的消

39、防设施除应符合GB 50089和GB 50140的要求外,还应根据危险物料性质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和设施。7.4.2 消火栓、灭火器、雨淋装置等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定期维修,保持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7.4.3 企业不应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消防设施。7.5 采暖与通风7.5.1 危险工房内采暖所用的加热介质、散热器及其安装要求等应符合GB 50089的要求。7.5.2 采暖设施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其温度、压力、运行性能应符合安全要求。采用低压蒸汽采暖的设施,蒸汽进入工房前应设置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7.5.3 在产生有毒有害粉尘或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有毒有害

40、粉尘或气体不应直接向室外排放。7.5.4 爆炸、燃烧危险性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水浴除尘器,水浴除尘器应按规定保持一定水位。7.5.5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定期清洗。7.6 自动控制7.6.1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GB 50089、WJ 9065的相关要求。7.6.2 生产过程中易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选择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自动控制装置;抗爆间室的防爆门与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应有安全联锁装置;自动化生产线的单机设备除有自动控制系统监控外,在生产现场还应设置应急控制操作装置。7.6.3 乳化器、敏化器、输送泵等密闭式带有机械搅动装

41、置的乳化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应有防止超压、超温、断料干磨的自动控制装置。7.6.4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操作宜设程序控制装置。7.6.5 突然发生停气、停电、停水时,应有安全措施确保工艺操作和设备运转安全。7.6.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动作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气时能满足再次开机的安全要求。7.6.7 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的自动记录装置均应设备用电源。7.6.8 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脉冲管线由危险区域至非危险区域,或不同危险区域之间穿越隔墙或穿越楼板时,应采用金属管护套或阻燃材料严密封堵。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不应与动力电缆混在一起或通过同一个预留孔出入工作

42、室。7.6.9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专业人员管理,应定期检查、试验或标定传感器、转换器、执行器、信号传输线及自动保护装置,每次检查、试验或标定后应做记录,并由检查、试验或标定人员签字保留。7.7 防静电与防雷7.7.1 防静电与防雷设施及其接地应符合GB 50089的要求。7.7.2 危险物料粉碎混合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工序应设置自动导出静电的装置,出料时应将接料车和出料器用导线可靠连接并整体接地。生产工序中盛装火工药剂及其炸药制品的盒、盘等活动器具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制品,活动器具对地电阻值应为1.01041.0108。7.7.3 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装有产品的金属容

43、器应直接放置在防静电地面上。7.7.4 工业雷管药剂生产工房的入口处应设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人体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7.7.5 进入工业雷管药剂生产工房内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或纯棉)鞋袜,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应为1.01041.0108。7.7.6 企业应根据危险物品特性、静电危害风险以及生产加工作业方式等因素,规定危险作业场所空气相对湿度下限。以下生产工房(工作间)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产企业可另行规定):a) 起爆药制造:分盘工作间、筛分工作间、称量工作间;b) 炸药粉

44、碎工房;c) 延期药(点火药)制造:混合工作间、造粒工作间、筛分工作间、称量分盒工作间;d) 导爆药制造:配料工作间、混合工作间、筛药工作间、分盒工作间;e) 基础雷管装填线:有危险品和作业人员同时存在的工作间;f) 雷管装配:电雷管装配工房、编码工房、包装工房;g)起爆具和震源药柱制造:炸药称量工作间、过筛工作间、TNT熔化工作间、灌装工作间;h)有必要控制相对湿度的生产工房。7.7.7 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a) 导静电胶板对地电阻值为5.01041.0108;b) 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为1.01071.0108,测量值误差应不大于10%;c) 防静电工作服的摩

45、擦带电量每件应小于0.5C,防静电工作服布料的摩擦起电电位应低于500V,防静电鞋对地等效电阻值为5.01041.0108 ;d) 生产工器具使用的棉织品或防静电织品的电荷面密度应小于1Cm2,摩擦起电电位应低于500V。7.7.8 生产线和危险品仓库的防静电接地系统应每半年检测一次,起爆器材生产线防静电地面、防静电台面等装置每月应不少于一次抽查,应经常检查各工序、工位的静电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处理。7.7.9 避雷针塔附近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警示标志牌或护栏。7.7.10 防雷接地装置应按当地气象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测。8 作业场所管理8.1 生产现场8.1.1 应保持作业场所整齐清洁,疏散通道畅通。8.1.2 工房内设备与工作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工序间物流传递、方便操作、方便设备维修及方便操作人员安全疏散。物流、人流宜设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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