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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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温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经学校根据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学生。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中专生)学生,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独立学院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

2、三条 本办法中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无偿资助,原则上向低年级学生倾斜。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资助工作。第六条 学区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副组长,专(兼)职科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代表等为成员的资助工作组,负责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三章 资助政策体系第七条 学校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

3、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技能帮扶计划、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生活专项补助等)、绿色通道等。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为主,以困难补助等为辅;解决在校学习期间患严重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损害急需救助的经济困难问题(指常规资助评审工作结束后或常规资助无法解决的),以社会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为主,以其他临时困难补助为辅;解决在校学习期间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

4、学金。(一)适用对象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二)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具体金额

5、以上级文件为准)。(三)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其他条件:(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内至少获得1次学校三等奖学金。(3)申请国家助学金的,

6、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四)学校评审遵照温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每学年10月份评审一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名额,全校实行等额评审,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择优原则。第九条 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其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条件等因助学金名称不同而不同,具体情况以有关通知为准。学校常设的有“温州大学国樑助学金”,它由爱乡港胞李国樑先生捐资设立。(一)资助对象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樑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等,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

7、学金。(二)资助标准每人每年资助6000元,自评选当年起每年依据评选条件,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评审,若符合条件的连续资助至毕业。(三)评选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列入该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良好,上学年智育成绩、综合素质考评均在班级前1/3以上;3.热爱祖国,关心集体,思想进步,品德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4.生活节俭,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5.遵纪守法,未受纪律处分。(四)学校评审遵照温州大学国樑助学金评选办法,学校每学年召开联评会议,评选出10名国樑助学金获得者。视往年被中止资助的名额等额增加本学年资助的人数。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

8、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酌情给予适当的交通费补助。(一)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二)申请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并持有乡镇(或街道)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或有效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其他条件:(1)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2)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要求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

9、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三)办理程序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学生向学区提出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经资格审查同意后,按照要求准备所需材料,提交学区核查真实性与完整性、签署意见。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安排,带上所有材料到指定现场办理。由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学生在暑假期间,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四)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由银行按约定划

10、入学校指定账户;学校扣除学生所欠学费、住宿费后,若有剩余再返还给学生。(五)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全额利息。(六)还款期限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从合同约定时间开始偿还本金,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 2.生源

11、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也可以选择提前还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七)中止贷款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发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提供虚假的本人信息和家庭经济信息的。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情况的。4.将助学贷款挪作他用者。贷款学生若出现上述情况,学区要及时告知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再由助

12、学解困中心向经办银行反馈。(八)违约后果1.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就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2.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3.对于违约行为,债权银行将提请法律诉讼,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

13、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一)岗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辅助岗位、管理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卫生保洁岗位、安全保卫岗位、其他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等。(二)岗位管理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部门)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有损学校声誉、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等不良行为,学校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乃至行政处分。 2.学生应积极参加有关勤工助学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实现全面发展。学生若因勤工助学而影

14、响专业学习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3.非假期内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每学期放假前最后半个月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上岗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复习迎考。如仍需学生上岗,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同意后,报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备案。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助学解困中心不定期抽查。每学年末开展评优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5.学生从事社会兼职或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学区学生心理与资助发展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并接受有关培训,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6.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

15、生要填写温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或学期末。申请报名地点:各学区学生心理与资助发展中心。7.学校每学年将组织勤工助学招聘会,由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向全校公示岗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参加,经用工单位面试后聘用。聘用后,无故不到岗者,取消该学年校内勤工助学的资格。8.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只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别岗位因特殊情况需招聘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由助学解困中心审批,全校公开招聘。9.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

16、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樑助学金等高金额的奖助学金。(一)减免标准学费减免分为两档,一档学费减免标准为本学年所需缴纳学费的二分之一,二档学费减免标准为本学年所需缴纳学费的三分之一。(二)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1.城镇低保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以及处于家庭所在地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家庭子女;2.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的其他奖学金、助学金资助还无法解决学费问题。(三)学校评审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一次,具体名额酌情而定。第

17、十三条 技能帮扶计划技能帮扶计划遵照“帮扶与发展结合,资助与育人并重”原则,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试),旨在促进学风建设,加大以专业人才培养为导向的技能帮扶力度,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技能和竞争能力。(一)补助金额每次补助金额酌情而定,完成本专科学业期间最高享受人民币1500元的“技能帮扶计划”资助。 (二)补助程序学生自行缴费参加培训(考试),达到考核要求(指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或成绩合格)的,凭发票和职业技能证书或成绩单向所属学区提出资助申请。学区学生心理与资助发展中心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与相应技能帮扶专项补助申请汇总表一起上交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学校审批后,发放补助金。

18、第十四条 社会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一)资助对象社会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中专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爱国、爱乡、爱校,品德优良;生活节俭,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遵纪守法,未受纪律处分;思想上进,有较好的学业态度等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确定为社会助学基金资助对象。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的学生。2.父母有一方已去世或父母因身体原因完全丧失劳动力,家庭基本无经济来源的学生。3.家庭因遭受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等)或突发变故而急需救助的学生。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严重疾病且其家庭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者

19、。5.学生本人遭受严重意外损害且有必要紧急救助者。(二)资助金额1.符合资助对象条件1或2且学生本人有劳动力者给予一次性补助生活费2000元;学生本人弱劳动力者给予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000元;2.符合资助对象条件3且学生本人有劳动力者给予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000元; 学生本人弱劳动力者给予一次性补助生活费4000元;3.符合资助对象条件4者给予一次性补助疾病医疗费5000至10000元;4.符合资助对象条件5者视学生的损害程度给予一次性意外医疗补助5000至10000元;若学生遭受重大意外损害,则由基金理事会酌情确定补助金额。(三)资助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大学社会助学基金发放审批

20、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上交所在学区学生心理与资助发展中心。学区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学生处调查、核实后并签署意见,报送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并发放资助金。第十五条 生活专项补助。生活专项补助包括新生生活保障补助、春节(寒衣)补助、突发变故补助、实习补助。(一)新生生活保障补助1.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可申请新生生活保障补助。(1)城镇低保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以及处于家庭所在地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家庭子女。(2)父母有一方已去世或父母因身体原因完全丧失劳动力,家庭基本无经济来源的学生。2.补助金额一次性

21、补助1000元。3.补助程序新生报到第一周,通知新生(重点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报到的新生)根据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学区核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如实填写温州大学新生生活保障补助汇总表,上交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学校审批并发放补助金。(二)其他生活专项补助其他生活专项补助包括春节(寒衣)补助、突发变故补助、实习补助。1.补助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承担相关费用的学生。2.补助金额(1)春节(寒衣)补助500元。(2)突发变故补助与实习补助金额酌情而定。3.补助程序通常根据学校有关通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相应专项补助申请表,上交所在学区学生心理与资助发展中心;学区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

22、难情况并签署意见,与相应专项补助申请汇总表一起,上交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学校审批并发放补助金。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在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经费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分秋季、春季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第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发放时间一般安排在次月初,酬金标准为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每人每月工资总计不超过400元。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提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各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根据有关程序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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