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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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东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在原东北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东大学字200518号)基础上,特修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2、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和文化服务及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务和智力服务。第三条 学校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信息公开、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取、协议管理的原则,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于学校、大学生形象和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学校设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

3、、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东北大学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负责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申请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

4、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第八条 学校统筹测算、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一)行政管理助理的岗位数量按各单位正规工作人员编制数确定:即3人(含)以下的办公室配备1-2名学生助理;3人以上的办公室配备3-4名学生助理。办公室每缺编1人,增加1名学生助理的工作量。(二)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岗位数量以工时确定:各单位测算出本学期内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按照岗位数=月总工时数/40小时,设

5、置勤工助学岗位。(三)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了学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中止或调整其勤工助学活动。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一)校内用工单位依据设岗原则,结合实际需要,在新学期开学半个月提出设岗申请,并填写东北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申请的岗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岗位在全校公开。第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一)校外用工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

6、续。(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法人资格,审核通过后岗位在全校公开,并与其签订东北大学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流程(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东北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一学期有不及格或违纪现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二)学校组织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学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三)学校对拟定录用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维权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岗前知识培训。(四)经培训合格后,学生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东北大学勤工助学三方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学校向学生发放工作证,学生须持证上岗,开

7、展勤工助学活动。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任何个人、团体和用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第十四条 东北大学勤工助学三方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

8、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直销活动。学校严禁学生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非法商业活动。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组织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进行严肃教育,并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月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第二十条

9、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沈民201366号),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第六章 勤工助学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以学校按规定划拨的勤工助学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勤工助学活动所需设备的投入与维护。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七章 其他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东北大学。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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