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承銷制度改革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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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銷制度改革方案,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2,大 綱,壹、研議經過 貳、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參、新承銷制度推動方式肆、未來繼續研議改進重點,3,壹、研議經過,一、依據本會第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二、於93年7月29日成立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專案小組三、每週定期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已完成承銷制度改革方案,4,貳、承銷制度修正重點,一、初次上市(櫃)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反映市場需求二、引進初次上市(櫃)案件價格穩定措施 三、承銷配售方式選擇自由化,提高承銷商配售自主性四、承銷商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5,新承銷制度,承銷股份來源,承銷價格,原則:新股例外:公營事業、BOT、執行過額配售等,掛牌首五營業

2、日,IPO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IPO價格穩定措施,配售方式自由化,專業與自律機制之發揮,廢除慣用公式,承銷商發揮專業評價功能與發行公司議定,取消漲跌幅限制,過額配售機制,特定股東限制,強化資訊公開,承銷商分級管理,承銷商配售自主性,簡化公開申購作業,公開申購部分不超過20%(除公營事業外),應預扣價款,並降低申購手續費,執行價格穩定之能力列入分級管理指標,執行過額配售及主辦承銷商進行價格穩定措施情形之資訊應公開,約定一定時間之閉鎖期不得出售持股,增訂承銷配售規範,承銷收費合理化,加強專業人員責任與公會自律,全數詢圈者仍應配售自然人且預繳價款、注意股權分散以形成公正價格,取消包銷先行認購,並提高

3、手續費上限,訂定承銷商自律規範,以加強專業人員責任;如有違反,由公會議處,協調股東提出老股(上限15%)供過額配售,承 銷 制 度 改 進 方 案 彙 總 表,6,一、IPO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現況說明 鼓勵以新股承銷,實務上仍以老股辦理者居多。承銷價格常有偏離。,改進措施 原則:應以發行新股方式辦理公開承銷。例外:公營事業、BOT事業及履行過額配售協議等。,(一)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7,一、 IPO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續),現況說明採承銷價格慣用公式較不具彈性,且承銷商專業評價功能亦未能有效發揮。,改進措施廢除承銷價格慣用計算公式,由承銷商專業評估後與發行公司訂定。價格決定方式應揭露於公開說

4、明書。,(二)承銷價格訂定方式,8,一、 IPO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續),現況說明 1.同一般交易為7%。2.導致IPO掛牌常有連續數日漲停或跌停之情況,未能迅速反應正常價格。,改進措施 放寬初次上市(櫃)掛牌首五個營業日之漲跌幅限制。,(三)掛牌之漲跌幅限制,9,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一)欠缺類似國外安定操作之機制。(二)原股東因持股成本低廉,常於掛牌後即賣出持股,造成股價下跌。(三)缺乏誘因及機制,承銷商鮮少進行穩定措施。,現況說明:,10,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續),(一)引進過額配售機制,發揮穩定價格功能 1.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承銷商應與發行公司約定,協調股東提出

5、承銷總數一定比例(上限15%)老股,供承銷商於承銷期間進行過額配售。,改進措施:,11,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續),(一)引進過額配售機制,發揮穩定價格功能(續) 2.IPO掛牌放寬漲跌幅之五個營業日內:,改進措施:,掛牌日,P,掛牌後第五個營業日,P,P,PP,a.股價上漲時:承銷商就執行過額配售之款項交付予提供老股之股東。,b.股價下跌時:承銷商優先以過額配售款項,透過在它處開立之承銷帳戶,自交易市場買入股票,交還提供老股之股東。,c. 承銷團不得以低於承銷價之價格賣出持股。,12,二、引進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續),(二)限定特定股東出售股票承銷商與發行公司約定,特定股東應承

6、諾一定期間(至少三個月)不得出售持股,俾維持價格穩定。(三)強化資訊公開1.承銷商如擬執行過額配售者,應併承銷契約公告。2.掛牌放寬漲跌幅之五個營業日內,承銷團因執行過額配售或自營商部門買賣發行公司股票之情況,亦應每日辦理資訊公開。(四)分級管理 承銷商是否發揮功能穩定承銷價格,將列入券商分級管 理之指標。,改進措施:,13,三、承銷配售方式選擇自由化,現況說明 1.50%詢價圈購+50%公開申購。2.50%競價拍賣+50%公開申購。3.承銷總數未達三百萬股者,亦得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改進措施 承銷配售選擇更自由化除公營事業外,配售方式由承銷商自由擇定,但兼採公開申購配售者,亦不得高於20%

7、。,(一)承銷配售方式,14,三、承銷配售方式選擇自由化(續),現況說明 1.申購手續費每件30元,但中籤者不一定繳款。2.影響承銷時程,且易有以人頭戶申購之不當情事。,改進措施 簡化公開申購配售1.承銷商應對申購者預扣承銷價款。2.申購手續費調整為每件20元。,(二)公開申購配售作業,15,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一) 承銷商常有配合大股東而作不當配售情事。(二)承銷商須先自行認購10%25%,導致多係賺取股票價差,而使承銷收入來源不合理。(三)承銷商進行配售作業缺乏自律。,現況說明 :,16,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續),(一)增訂證券承銷商配售規範 1.採全數詢價圈購辦理者

8、,得保留不超過20%配售給非承銷團券商之自然人客戶,且應預繳價款。 2.詢圈承銷案件結束後應將配售明細等資料報公會備查。,改進措施:,17,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續),(二)導正承銷配售專業化及承銷業務收費來源合理化 1.取消包銷案件承銷商應先行認購10%至 25%之規定。 2.將包銷及代銷手續費上限分別提高為10%及5%。,改進措施:,18,四、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之發揮(續),(三)加強會員自律證券承銷商如有違反自律規定者,將由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重大者,經公會理事會決議後得報主管機關。,改進措施:,19,參、新承銷制度推動方式,一、適用時點:原則以明(九十四)年度起申請上市(櫃

9、)之案件適用;本年度已(擬)送件者,亦請承銷商輔導並鼓勵發行公司得採用新制。,20,參、新承銷制度推動方式(續),二、配合事項 (一)法令規章之修正: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及券商公會應配合修正相關規章。 (二)電腦系統:配合新制度取消初次掛牌首五個營業日之漲跌幅限制,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預計六個月內完成電腦作業系統修正(含證券商及電腦資訊廠商之電腦系統),並規劃資訊控管作業。,21,參、新承銷制度推動方式(續),三、教育宣導 為利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及早規劃,預計於今(九十三)年十一月至年底前辦理宣導作業。,22,肆、 未來繼續研議改進重點,除改進承銷制度方案外,未來兩個月研議事項:一、改進上市(櫃)制度(含上市櫃審查標準、程序、終止上市櫃條款及協助海外台商上市櫃相關機制等)。二、上市(櫃)後之管理及國內(外)募資案件(含國內外募資案件審查程序、上市櫃公司動態管理、檢討海外有價證券回流機制及加強海外券商之責任等)。三、強化專家職能及建立差異化管理。,23,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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