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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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某办事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是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建设强化信访维稳工作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和突发性群体事件迅速有效处置的基础工作是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社会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推进和谐坑梓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现结合我办事处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社会矛盾纠纷是指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矛盾纠纷。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进一步完善

2、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为载体以司法、信访、劳动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为手段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一体化的维稳综合服务平台不断创新适应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从而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社区居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和本单位内部的矛

3、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则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排查方式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 (一)日常排查是各单位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日常排查掌握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二)定期排查是各职

4、能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和汇总上报的活动。各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每周要向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汇总上报一次排查情况。 (三)专项排查是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突出问题开展的排查活动。专项排查由各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或根据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部署要求具体组织落实。 (四)特别防护期排查是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政治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的预防性全面排查活动。特别防护期排查一般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统一部署进行。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

5、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重大问题(个案)要及时补报最新情况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每月要汇总一次并以书面形式向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四、调处方法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1、属地区性问题的由属地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社区挂点干部负责包案调处; 2、属行业性问题的由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包案调处; 3、属单位内部问题的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调处; 4、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采取“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包案责任制进行调处。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实行受理、交办、承办、联调、督办、销案

6、制度 1、受理。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对群众的诉求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 2、交办。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除直接进行调处工作外可向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单位下发交办通知书列出办案期限和具体要求将问题和个案交各责任主体单位(部门)调处。 3、承办。各责任主体单位(部门)对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交办的个案要认真负责落实调处工作措施及时依法、依理解决问题并向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书面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4、联调。对重大、疑难问题和个案需多个职能部门处理的承办单位(部门)可向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报告申请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统一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处。 5、督办。综治信访维稳

7、中心(信访办)可根据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直接掌握的情况列出重点问题和个案向责任主体单位(部门)挂牌督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问题和个案应通过督办通知书等方式加强督办并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销案。矛盾纠纷解决后受理和调处的单位(部门)应及时销案;属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交办、督办的问题和个案办结后应及时向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书面报告情况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及时核实并销案。 五、职责分工 (一)因房屋拆迁、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结算、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拆迁办、建设办、物管办牵头协调劳动站等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物管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负责处理; (二)因征地补偿和土地、山林、水源

8、和滩涂权属争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分别由国土资源、农林办、水务管理中心、拆迁办、土地后续管理办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处理; (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劳动管理站牵头协调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司法所、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理; (四)因非法结社和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活动问题由社会事务办负责处理; (五)因退伍军人就业安置、低保户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问题、自然灾害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由社会事务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 (六)因医疗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医院牵头协调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处理; (七)因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引

9、发的民间矛盾纠纷由司法所牵头协调派出所、妇联、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和部门负责处理; (八)因传销、制假售假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牵头协调派出所等部门负责处理; (九)因基层组织和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纪工委牵头协调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处理; (十)因人事劳动关系、干部职工人事编制、老干部请诉求等引起的矛盾纠纷由组织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十)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引发矛盾纠纷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 (十一)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工伤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安监办牵头协调司法所、劳动站、社保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十二)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和涉及海外

10、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矛盾纠纷由统战部负责处理; (十三)因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十四)因军转干部、院校学生就业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由组织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 (十五)因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各民办学校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理; (十六)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矛盾纠纷由环保所牵头协调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办、农林水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十七)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纠纷案件人民法庭要依法做好调解、裁判、执行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八)对因矛盾纠纷引起的群众到办事处或到区、市或赴省进京上访案件由信访办统一受理负责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处理并做好信访人的接待和案件跟踪督办工作; (十九)对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罢工、堵路等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由应急指挥中心现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工作职责做好稳控工作并随时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二十)因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或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矛盾纠纷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理。 六、责任追究 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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