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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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序 言言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之一为 1979 年建立的浙江工学院宁波分校和 1980 年建立的浙江省纺织工业学校。以此为基础,2000 年筹建浙江纺织职业技术学院,2003 年成立浙江轻纺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之二为 1999 年筹建、2002 年正式成立的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2004 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两校合并成立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2、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 Zhejiang Fashio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院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高教园区风华路 495 号。学院网址是:http:/。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实施“校地合作”

3、与“国际合作”两大协同创新战略,不断提高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和服务力。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为:立足行业,服务全省,校企联动,特色发展。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院校。第六条 学院以培养人文素质高、“创新、沟通、合作”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的高等职业人才为主要任务,致力于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履行高职教育的职责和使命。第七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学院的目标定位和办学方向,高质量开展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并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通过校校合作与国际合作,培养本科层次和硕士研究生层次的职业人才。第八条 学院依据自身的办学基础和条件,努力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

4、求。全日制学生年招生 3000 人左右,在校生总数保持在 1 万人左右。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年培养数为一万人次左右。第第二二章章 内内部部治治理理体体制制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全称 “中国共产党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一)

5、 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 审定学院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三)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院稳定,促进

6、校园和谐发展;(五) 领导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六)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施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七)讨论决定突发事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置。(八)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学院党委会在学院党代会 (全称“中国共产党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其职责。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浙江纺织服装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

7、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院处理各项事务。其主要职责是:(一) 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 组织制订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 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国际合作、社会服务及产学研合作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各项工作;(四) 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 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

8、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 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对学院内部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协调和处理;(七)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其他院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学院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

9、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成员由院内各专业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选举产生,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院学术政策、学术发展、科学研究、专业设置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规划;(二)对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国际合作、校企合作、预算经费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三)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资格;(四)评定相关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学术水平;(五)制定学术规范, 受理校内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 (六)审议论证和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0、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分别负责各类专门学术事务。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咨询和支持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代表、行业企业代表、校友代表、职业教育专家、学院党政领导代表、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审议或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队伍建设、经费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二)参与审议学院开展国际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三)协助学院开展社会资金筹措和资源整合等活动,争取社会支持并参与学院办学管理;(四)参与评议

11、学院办学质量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加强对学院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 (五)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院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学院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生活福利、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四)

12、 监督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五) 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会组织,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会组织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三)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五)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第十

13、九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经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审定批准,依法自主设置党政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各组织机构经学院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二十

14、三条 学院举办者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二级管理二级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专业和专业群的分布,设置或撤销二级学院,实行二级管理。二级学院是学院下属的内部办学机构,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学生数,确定二级学院的经费预算、师资配备置和教学设施的配置。各二级学院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根据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学院规划、年度工作任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并接受学院的考核。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若干,一般交叉任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

15、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一)传达和讨论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提出二级学院贯彻执行的意见;(二)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与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三)二级学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干部任用与推荐、人员招聘与引进、教职工奖惩等;(四)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五)二级学院的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六)二级学院的财务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酬)金的分配办法;(七)其它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党员数量和

16、实际情况,按照党章规定,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二级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按照党章规定,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二级党组织应该成立若干学生支部和教工支部。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领导下,对二级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二级学院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四章第四章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学院

17、办学的主体;学院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劳动。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树立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学院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学术创新能力,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编制内教职工的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在此基础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8、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期)制度。(二)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及劳务合同制度。 (三)编制外教职工的劳动合同制及人才派遣制。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专业发展计划,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专任专业教师拥有三年以上的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且每年带任务赴行业企业实践。加强专业(教研室)主任培养,实施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培育工程,推行助教制度,发挥“传帮带”在青年教师成长中的作用。第三十二条 学院着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化教师“双师素质”提升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第三十

19、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教师道德规范

20、,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院规章条例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制度。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创新提

21、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教职工不服学院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章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学生及校友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包括接受学院教育教学的经登记注册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学生、留学生。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日常教育、教学、专业实训、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后勤服务、创业就业指导、社团文化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对教师、学院进行评价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院学籍的学

22、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并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准予毕业。学院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履行学生义务的机构,鼓励学生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

23、权利。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由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仲裁。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企业人才培养基金、“弘帮基金”等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帮助学生树立阳光心态。第四十七条 学院通过 “卓越技师培养工程”、“人文素质教育工程”、“创新创业教育与孵化工程”、“四个校园建设工程”等特色项目,塑造高职卓越人才,帮助学生提升创业能力、综合职业能力和身心素质。第四十八条 学院支持学生通过各类科技活动、社会调查、兴趣小组、工作坊、技能大赛及完成创意项目和科研创新项目等途径,提高学

24、生的专业技能;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产品研发工作等。第四十九条 学院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双证书”制度,学生参加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探索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分会和联谊会。第五十一条 全日制毕业生、非全日制毕业生、培训学员、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学院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都是学院的校友,享有同等的权利。第五十二条 学院重视和加强校友工作,广泛营造校友工作的良好氛围。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

25、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对学院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第五十三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第六章第六章 专业管理、科学研究与服务专业管理、科学研究与服务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根据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第五十五条 学院科学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坚持“校企合作”和“国际合作”协同发展战略,以时尚产业为核心,架构与创意制造业、时尚服务业、信息传媒业等产业相匹配的专业格局,为时尚产业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职业人才。第五十六条 学院高标准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坚持以“目标引领、技艺引领、就业引领”为导向,以“人才培养目标与行业需求相结合、教学与生

26、产实际相结合、学习与工作相结合”为切入点,以“理论与实践同步、实训与生产同步、课程与证书同步”为特色,努力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和特色水平。第五十七条 学院积极引入国际化高水平专业建设体系和课程标准;积极开展“评、展、鉴、赛”课程考核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卓越技师”人才培养计划。第五十八条 学院大力支持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将科研工作与教育教学、企业生产实际需求相结合;积极推动教师为企业提供科研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第五十九条 学院通过协同创新中心、产学研联盟等多形式建设各类政校企合作平台,使之成为时尚创意产业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究、发布、推广和应用基地。第七章第七章 对外合作与社会责任对

27、外合作与社会责任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第六十二条 学院积极实施“校企合作”战略,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业、兄弟高校和学术组织的合作,建设校地合作长效机制,通过职教集团、产学研联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途径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第六十三条 学院积极实施“国际合作”战略,大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水平,通过合作办学、师资交流、学术交流、课程互通等多种形式充分开发和利用国际优质教育和学术资源。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继续教育机

28、构,积极开展社会培训、职业鉴定工作和非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第第八八章章 经经费费资资产产管管理理及及后后勤勤保保障障第六十六条 学院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专项建设 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十七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类奖助学金。第六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第六

29、十九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七十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专利、作品等知识产权。第七十一条 学院推行后勤服务工作质量管理工程,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全面服务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需要,努力提高师生的满意度。第第九九章章 学学院院文文化化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见附件) 。学院的校训是“修德、长技、求真、尚美” (见附件) 。学校歌是心向未来 (见附件) 。校庆日是每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六。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秉承中华民族优良的文化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敢为人先、精

30、于技艺、诚信重诺、勤奋敬业”的红帮精神,融合时尚产业文化和先进企业文化,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文化。通过全院动员,全员参与,大力推进阳光校园、美丽校园、创意校园和文化校园等四大校园建设。第七十四条 学院办学愿景是:服务时尚产业,培养时尚人才,弘扬时尚精神,引领时尚文化。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院党委会审定后,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核,由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原有的规章制度,须以本章程为依据,进行修订。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或矛盾之处,以本章程为准。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院党委会审定后,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政策执行。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院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履行章程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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