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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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保中国保监监会行政会行政许许可事可事项实项实施施规规程(程(2007 年修年修订订所涉行政所涉行政许许可事可事项项) )一、保一、保险险机构机构项项 目目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申申请请人人申申报报材料材料审查审查原原则则及及标标准准审查审查期限期限注意事注意事项项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 反洗钱法。主要发起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1、设立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3、筹建方案;4、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5、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1、设立保

2、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 1 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 3 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7、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

3、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司法的规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 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3、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保险中国保监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1、开业申请书;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自经核准开业的保5公司开业核准会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

4、定;3、 反洗钱法。筹建机构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5、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7、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3、开业验收合格;4、具有完整和有效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5、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6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9、3 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10、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11、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12、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13、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应报送以上材料7一式六份)6、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3、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

6、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4、股份受让方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 3 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股份受让方与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1、中国保监会受理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申请;2、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4、 反洗钱法。1、保险公司分公司筹

7、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2、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书;(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1、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2、保险公司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 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

8、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 3 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9机构筹建申请。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3)拟设机构 3 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2)营销服务部申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 2 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 5 亿元,在偿

9、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3、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3、本项规定中的营销服务部包含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4、营销服务部的设立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依法批准设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核发10报表;(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4)内部管理制度;(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6)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

10、料(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 2 年的,最近 2 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4、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 3 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2)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3)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11一式三份)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所在地保监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 反洗钱法。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1、开

11、业申请书;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应报送以上材料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管人员;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

12、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12一式三份)1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1、所在地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2、中国保监会受理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规定。13

13、提出申请。1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审批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4、 反洗钱法。主要发起人或筹备组1、设立申请书;2、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3、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1 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符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1、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保

14、险业务 8 年以上;(2)最近 3 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净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 亿元人民币;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批准,筹建期可延长 3 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14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

15、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 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6、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7、投资人之间关联 关系的说明;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9、中国保监会规定(4)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6)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7)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 80%;(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15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6、低于 75%。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应增加资本金。但其注册资本达到 5亿元人民币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1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筹建机构1、开业申请报告;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

17、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16核准政许可的决定;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4、 反洗钱法。件;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4、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5、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6、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7、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8、股东之间关联关 系的说明;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3、开业验收合格;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179、公司名称预

18、核准 通知;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六份)23、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3、 实施细则;4、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5、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1、拟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2、设立合资公司的由中外合资方共同申请。(港、澳、台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

19、 30 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2 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 1 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 50 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1、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对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自受理1、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 1 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18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6、 反洗钱法。地区的

20、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 )3、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 3 年的年报; (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7)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

21、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2、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 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可以延长 3 个月。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 1 个月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19(7)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22、;(1)改建申请;(2)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3)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5、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20书;(4)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

23、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5)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6)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符合下列条件:(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3)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1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9)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分保方案;(10)反

24、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24、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3、 实施细则;4、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筹建机构1、正式申请表;2、筹建报告;3、拟设公司的章程;4、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核准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25、 反洗钱法。6、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25、;7、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8、拟设公司未来 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9、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10、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2311、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12、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13、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14、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1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2428、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3、 实施细则;

26、4、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5、 反洗钱法。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1、设立申请书;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3、拟设机构 3 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 2 年的,最近 2 年无受处罚的记录; 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1、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

27、。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 3 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2529、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3、 实施细则;4、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5、 反洗钱法。筹建机构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业申请书;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

28、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5、反洗钱具体内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26控制制度。(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31、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外国保险机构;2、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1、设立驻

29、华代表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1)正式申请表; (2)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4)机构章程,董事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 2、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 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 20 年以上;3、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30、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 “营业执照” 、 “合法开业证明”和 “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 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工商27更换首席代表和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审批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5)申请之日前 3年的年报;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

31、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 3 年受处罚的记录; (7)代表处设立的登记注册证明;(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 3 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3、经营保险业务 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 20 年以上,28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8)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9) 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 3 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10)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

32、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4、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5、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二)该集292、更换首席代表,应提交下列材料:(1)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3)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应报送以上材料一

33、式三份)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6、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 240日。7、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月底前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一式两份,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转报中国保监会。工作报告应当按中国保监会303、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更名证明。(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规定的格式填写。32、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34、许可的决定;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境内保险公司;2、境内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 境外分支机构、境 外保险公司和保险 中介机构的,应当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 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资金来源核准 决定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经会计申请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开业 2 年以上; 2、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50 亿 元人民币; 3、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 1500 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 由兑换货币;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1、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其他发起人的,

35、还应当提交其他发起人的名称、股份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营31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4、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5、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企业师事务所审计的公 司财务报表及外币 资产负债表; 4、上一年度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偿 付能力状况报告; 5、内部控制制度和 风险管理制度; 6、拟设境外保险类 机构的基本情况说 明,包括名称、住所、 章程、注册资本或 者营运资金、股权 结构及出资额、业 务范围、筹建负责 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材料复印件; 7、拟设境外保险类 机构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市场分析报 告和筹建方案; 8、拟设境外保险类 机构所在地法律

36、要 求保险公司为其设 立的境外保险类机 构承担连带责任的, 提交相关说明材料;4、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 监会有关规定; 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 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 定; 6、最近 2 年内无受重大处罚 的记录; 7、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 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 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 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 系;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2、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业执照以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2、拟被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为保险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

37、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说明。3、保险公司应当在 境外保险类机构获 得许可证或者收购 交易完成后 20 日内, 将境外保险类机构 的下列情况书面报 告中国保监会: 1)许可证复印件; 机构名称和住所; 机构章程; 2)机构的组织形式、32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公司申请收购 境外保险公司和保 险中介机构的,应 当向中国保监会提 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资金来源核准 决定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公 司财务报表及外币 资产负债表; 4、上一年度和最近 季度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偿付能力 状况报告及其说明;5、内部管理制度和 风险

38、控制制度; 6、拟被收购的境外 保险类机构的基本业务范围、注册资 本或者营运资金、 其他股东或者合伙 人的出资金额及出 资比例; 3)机构负责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4、非保险机构拟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提供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情况介绍、公司近 3 年的年报,以及拟派出的负责人简历及身33情况说明,包括名 称、住所、章程、注 册资本或者营运资 金、业务范围、负责 人情况说明; 7、拟被收购的境外 保险类机构上一年 度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公司财务报 表; 8、收购境外保险类 机构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市场分

39、析报 告、收购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非保险机构申请投 资境外保险类企业 的,应当向中国保 监会提交下列申请 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 署的设立境外保险 类企业申请书; 2、企业的章程及基份证明复印件。5、非保险机构应当 在境外保险类企业 获得许可证或者收 购交易完成后 20 日 内,将境外保险类 企业的下列情况书 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许可证复印件; 2)机构名称和住所; 3)机构章程; 4)机构的组织形式、 业务范围、注册资 本或者营运资金、 其他股东投资金额 及投资比例; 5)机构负责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34本情况介绍; 3、上一年度经会

40、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公 司财务报表及外币 资产负债表; 4、上级主管部门同 意其在境外投资保 险类企业的意见书;5、设保险类企业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场分析报告和筹 建方案; 6、拟设保险类企业 的基本情况说明, 包括名称、住所、章 程、注册资本或者 营运资金、股权结 构及出资额、业务 范围、负责人简历 及身份证明材料复 印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3533、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4、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5、 非保险机构

41、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拟转让股份的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具体内容待定)(具体内容待定)(具体内容待定)34、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4、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拟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申请在境 外设立代表机构、 联络机构或者办事 处等非营业性机构 的,应当向中国保 监会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 2、拟设境外代表机 构、联络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 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 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1、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2、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

42、管理 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 定; 3、最近 2 年内无受重大处罚 的记录;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1、保险公司应当在 境外代表机构、联 络机构或者办事处 等非营业性机构设 立后 20 日内,将境 外代表机构、联络 机构或者办事处等 非营业性机构的下 列情况书面报告中 国保监会:36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5、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办事处等非营业性 机构的基本情况说 明,包括名称、住所、 营运经费预算、负 责人简历及身份证 明材料复印件;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1)登记证明的复印 件; 2)名称和住所

43、; 3)负责人姓名及联 系方式;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高二、高级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员、 、责责任人任人资资格及从格及从业资业资格格项项 目目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申申请请人人申申报报材料材料审查审查原原则则及及标标准准审查审查期限期限注意事注意事项项371、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中国保监会受理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2、所在地保监局受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 3、 保险公司管理 规定; 4、 保险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

44、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规 定; 5、 保险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暂行办 法。1、保险 公司总 公司的 董事和 高级管 理人员、 分公司 的高管 人员任 职资格 由总公 司提出 申请; 2、保险 公司分 公司以 下分支 机构高 级管理 人员任 职资格 由保险 公司总 公司或 者对其 任命的 分公司1、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核准申请书; 2、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申请表; 3、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 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 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品行、 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 面的综合鉴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

45、计的, 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7、独立董事提名人对独立董事的书 面意见。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的禁任情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 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 历和管理能力。 3、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 守保险公司章程。 5、担任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 融工

46、作 5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 济工作 8 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 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 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2)担任保险公司其他董事应当 具有 5 年以上金融、法律、财会 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 经历。 (3)担任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 年中国保监会 自受理任职 资格核准申 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核 准或者不予 核准的决定。 决定核准的, 颁发任职资 格核准文件; 决定不予核 准的,应当作 出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38提出申 请。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 作经历。 (4)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 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

47、上 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 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5)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具有独立性,能够对保险公司 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 且不存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所列的禁任情形。 (6)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 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 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 以适当放宽。 (7)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保险工作 8 年以上或者在 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 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 专科。 (8)担任独立董事的是否符合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 法第 5 条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9)担任独立董事的是否有保39险公司

48、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 6 条所列的禁止任职情形。 (10)担任独立董事的是否符合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 法第 7 条的规定。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 3、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40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

49、明理由。3、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 3、 保险公司管理 规定; 4、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41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4、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国保监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4、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外资保险机构(参照中资)(参照中资)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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