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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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一、保一、保险险机构机构项项 目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保险公 司分公司以 下分支机构 筹建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 2、 保险公司管理 规定 ; 3、 保险公司营销 服务部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总公 司或其分公司 持总公司批准 文件提出申请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 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和最近季 度末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机构 3 年业务发展规划和

2、 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 相关证明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应 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 证明; (6)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证明文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 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 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 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 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 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申请设立。 2、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 保险

3、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 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 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 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 过 2 年的,最近 2 年内无 受处罚的记录; (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 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 保险工作 3 年以上,并具 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2)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 备和人员; (3)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青岛保监局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批准 或不予批准的 书面决定。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 申请人应当在 6 个月内 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 在规定

4、期限内未完成筹 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 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 长 3 个月。在延长期内 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 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 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 务经营活动。 3、本项规定中的营销 服务部包含外资保险公 司营销服务部。 4、营销服务部的设立 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 段。依法批准设立保险 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核 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 证 。营销服务部应当 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 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 从事保险服务业务。2、保险公 司分支机构 开业核准1、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 2、 保险公司管理 规定 。分支机构的筹 建机

5、构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 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有关证明(含消防验收合格证 明) ;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 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 等。 5、拟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 安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 制度; 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的高管人员; 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 务; 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 业验收合格。青岛保监局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核准 或者不予核

6、准 的书面决定。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 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 业执照后方可营业。3、中资保 险公司分支 机构变更营 业场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1、保险公司 分公司变更营 业场所由分公 司持总公司批 准文件提出申 请; 2、保险公司 分公司以下分 支机构变更营 业场所由保险 公司分公司提 出申请。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证明文件; 3、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 1、2 项材料一式两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 规定。青岛保监局自 受理

7、申请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 书面决定。4、中资保 险公司分公 司以下分支 机构撤销申 请和外资保 险公司营销 服务部撤销1、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 2、 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 3、 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总公 司或其分公司 持总公司批准 文件提出申请。1、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 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3、总公司意见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 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青岛保监局自 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 书面决定申请规定

8、 。二、高二、高级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员从从业资业资格格项项 目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5、保险公司分支 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 ;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 ; 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4、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分公 司的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由总 公司提出申请; 分公司以下分 支机构高管人 员任职资格由 保险公司总公 司或者对其任 命的分公司提 出申请。1、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9、的申请; 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 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 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 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 合鉴定; 5、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 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 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 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 良记录。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 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3、担任保险公

10、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 备以下条件: (1)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 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 工作 5 年以上,具有相应的领导或者 管理经验。 (2)担任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 总经理(经理) ,应具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 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3)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 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 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4)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 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或 者从业年限要求。 4、具有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 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1、青岛保 监局自受 理申请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作出核准 或者不予 核准的书 面决定。 三、保三、保险险中介中介项项 目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6、设立 保险代理 机构审批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 3、 保险代理 机构管理规定 。拟设立 保险代理 机构全体 股东、全 体发起人 或者全体 合伙人 (可由全 体股东、 全体发起 人或者全 体合伙人 指定的代 表或者共 同委托代 理人承担 具体事务)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 体合伙人

12、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 立申请表 ; 2、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 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1 年 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 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 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 析、近 3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 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 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 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3、; 10、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 书; 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12、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 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 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不得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 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 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 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在 2 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 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 相适应

14、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7、取得至少一家保险公司 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8、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 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 中介机构相同。青岛保监局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 的书面决定。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 有效期为 2 年。保险代理 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 有关规定申请换发。7、设立 保险经纪 机构审批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 3、 保险经纪 机构管理规定 。拟设立 保险经纪 机构全

15、体 股东、全 体发起人 或者全体 合伙人 (可由全 体股东、 全体发起 人或者全 体合伙人 指定的代 表或者共 同委托代 理人承担 具体事务)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 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经纪机构设 立申请表 ; 2、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 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1 年 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 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 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 析、近 3 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

1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 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 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经纪从业 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2、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1、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 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 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 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 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 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

17、保险经纪从业人 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在 2 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 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 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 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 中介机构相同。1、由青岛保监 局受理申请, 由中国保监会 审批。 2、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青岛 保监局在 20 个 工作日内审查 完毕并向中国 保监会报送初 审意见和全部 申请材料。中 国保监会自收 到前述材料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 的书面决定。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 有效期为

18、 2 年。保险经纪 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 有关规定申请换发。8、设立 保险公估 机构审批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拟设立 保险公估 公司的全 体股东、 全体发起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 合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 申请表 ;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 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 规定的最低限额: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 200 万 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1000 万元。1、由青岛保监 局受理申请, 由中国保监会 审批。 2、自受理申请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 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审

19、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 3、 保险公估 机构管理规定 。人或者全 体合伙人 (可由全 体股东、 全体发起 人或者全 体合伙人 指定的代 表或者共 同委托代 理人承担 具体事务)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 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 盖财务印章的最近 3 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 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 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 析、近 3 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 决策程序

20、、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 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 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2、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 合法律规定。 3、有具备条件的高级管理 人员和业务人员。 4、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 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 得少于 2 人,总数应当不少 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 理制度。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 施。 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

21、 机构重名。之日起,青岛 保监局在 20 个 工作日内审查 完毕并向中国 保监会报送初 审意见和全部 申请材料。中 国保监会自收 到前述材料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 的书面决定。9、保险 代理机构 分支机构 设立审批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关 于第三批取消 和调整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 ;3、 保险代理 机构管理规定 。拟设立 分支机构 的保险代 理机构1、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 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 理框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 机构上 1 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5、

22、保险代理机构前 1 年接受保险 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 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1、保险代理机构设立 1 年 内,可以设立 3 家保险代理 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 理分支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条 件: (1)申请前 1 年内无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 (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 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青岛保监局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 的书面决定。6、保险代理机构前 2 年内履行保 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8、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资本

23、金或者出资的,还 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 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机构运转正常。 (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 到规定的要求。 2、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要 求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最低 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 3 家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 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 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 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 10 万 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 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 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 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 形影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 者出资达到人民币 200 万元 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不需要增加注册

24、资本或者出 资。 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 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 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 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10、保险 经纪机构 分支机构 设立审批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关 于第三批取消 和调整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 ;3、 保险经纪拟设立 分支机构 的保险经 纪机构1、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 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 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5、保险经纪机构前 1 年接受保险 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 1 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

25、自治区、直辖市设立 3 家保 险经纪分支机构。申请设立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具有 下列条件: (1)申请前 1 年内无严 重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青岛保监局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 的书面决定。机构管理规定 。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6、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 明文件;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 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 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 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现有的保险经纪分

26、 支机构运转正常。 (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达到规定的要求。 2、保险经纪机构以规定 要求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最 低限额设立的,在设立 1 年 后,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 3 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此外, 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 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应 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 资人民币 100 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 构时,保险经纪注册资本或 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 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 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 者出资达到人民币 2000 万 元的,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 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 出资。 3、保

27、险经纪分支机构的 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 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 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11、保险 公估机构 分支机构 设立审批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关 于第三批取消 和调整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 ;3、 保险公估 机构管理规定 。拟设立 分支机构 的保险公 估机构1、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 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 机构前 1 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5、保险公估机构前 1 年接受保险 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 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6、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28、7、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 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1、领取许可证 1 年以上。2、申请前 1 年内无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 3、内控制度健全。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 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 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6、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 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 请设立 3 家分支机构;此外, 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 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 20 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 人民币 400 万元的,申请增 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 金。青岛保监局 自受理申请之 日

29、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 的书面决定。12、保险 代理机构 重大事项 变更审批 (包括变 更注册资 本或出资 额、变更 组织形式、 分立或合 并。 )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 3、 保险代理 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 机构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1)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 表 ;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 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 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 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 近 1 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 (4)具有法定资

30、格的验资机构出 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 定。青岛保监局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 的书面决定。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 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 证。议; (6)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 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 次的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 材料。 2、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应提交: (1)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 表 ;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 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 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 材料

31、。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代理 机构的,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提交申请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3、保险 代理机构 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 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 3、 保险代理 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 机构1、 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申请表 。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学历证书复印件。 4、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 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 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

32、材料如 实说明: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1、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保险代理从业 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 (3)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 上; (4)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 10 年以 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第 (1)项的限制。具有从事 企业管理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的人员,可不受第(2)项青岛保监局自 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准或 者不予核准的 书面决定。(2)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 察部门审查的; (3)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 监察部门审查的; (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的; (5)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

33、较大的 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 者免除职务的;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 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 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的限制。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 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 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 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 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

34、、 企业被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 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 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 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 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 被吊销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 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 未届满的; (7)正在接受司法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 会调查的;(8)因欺骗保险公司、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 逾 5 年的; (9)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 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情形。 14、保险 经纪机构 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 资格

35、核准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 3、 保险经纪 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 机构1、 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 请表 ;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学历证书复印件; 4、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材料如 实说明: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 察部门审查的; (3)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 监察部门审查的; (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36、的; (5)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 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 者免除职务的;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 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 (2)持有保险经纪从业 人员资格证书 ; (3)从事经济工作 2 年以 上; (4)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 10 年以 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第 (1)项的限制。具有从事 企业管理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的人员,可不受第(2)项 的限制。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

37、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 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1、保险经纪机 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核 准: (1)由青岛保 监局受理申请, 由中国保监会 核准。 (2)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青 岛保监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 查完毕并向中 国保监会报送 初审意见和全 部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 收到前述材料 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核 准或者不予核 准的书面决定。2、保险经纪机 构分支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由青岛他保险中介机构中

38、工作的。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 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 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 企业被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 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 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 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 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 被吊销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 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 未届满的; (7)正在接受司法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 会调查的; (8)因欺骗保险公司、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 逾 5 年的; (9)中国保监会规定

39、不适 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情形。保监局核准。 青岛保监局自 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准或 者不予核准的 书面决定。15、保险 公估机构 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 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保险公估 机构1、 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 请表 ;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学历证书复印件; 4、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 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 (2)取得保险公估从业 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 (3)从事金融保险或

40、其他 经济工作 3 年以上;1、保险公估机 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核 准: (1)由青岛保 监局受理申请, 由中国保监会决定 ; 3、 保险公估 机构管理规定 。材料;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材料如 实说明: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 监察部门审查; (3)曾因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被金 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 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 解除职务及其他处分;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 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8)申请

41、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 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4)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 作 1 年以上任职经历; (5)品行良好; (6)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 作 5 年以上任职经历的人员, 可不受第(2)项的限制。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曾因犯有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 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 的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 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 责任

42、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5)曾被金融监管机构决 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 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该 期限未届满; (6)正在接受司法机关、 纪检或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 监会审查;核准。 (2)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青 岛保监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 查完毕并向中 国保监会报送 初审意见和全 部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 收到前述材料 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核 准或者不予核 准的书面决定。2、保险公估机 构分支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由青岛 保监局核准。 青岛保监局自 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个

43、工作日 内作出核准或 者不予核准的 书面决定。(7)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 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情形。16、保险 代理从业 人员资格 核准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 3、 保险代理 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保险 代理从业 资格的人 员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 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 考试报名表 ;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 片三张。1、取得保险代理从业基本 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 度; (2)参加保险代理从

44、业基 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4)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基本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 受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 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 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青岛保监局自 考试成绩公布 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核 准或者不予核 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核准的, 以向申请人颁 发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资格 证书的形式 作出书面决定。1、参加保险代理从业基本 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 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45、(1)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2)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2、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 发。 3、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 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 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 规定申请换发。 4、青岛保监局可以根据当 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 试。 17、保险 经纪从业 人员资格 核准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申请保险 经纪从业 资格的人 员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 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基本资格考试报名

46、表 ;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1、取得保险经纪从业基本 资格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 度; (2)参加保险经纪从业基 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青岛保监局自 考试成绩公布 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核 准或者不予核 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核准的,1、参加保险经纪从业基本 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 效,2 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2)违反考场纪律的;许可的决定 ; 3、 保险经纪 机构管理规定 。片三张。力; (4)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颁发保险

47、经纪从业人员 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 受行政处罚未满 3 年的; (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 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 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以向申请人颁 发保险经纪 从业人员资格 证书的形式 作出书面决定。(3)其他作弊行为。 2、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 发。 3、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 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 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 规定申请换发。 4、青岛保监局可以根据当 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 试。 18、保险 公估从业 人

48、员资格 核准1、 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 3、 保险公估 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保险 公估从业 资格的人 员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 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 考试报名表 ;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 片三张。1、取得保险公估从业基本 资格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 度;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 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 保险公估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颁发保险公估

49、从业人员 基本资格证书: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 受行政处罚未满 3 年;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 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 禁入期限仍未届满。青岛保监局自 考试成绩公布 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核 准或者不予核 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核准的, 以向申请人颁 发保险公估 从业人员基本 资格证书的 形式作出书面 决定。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 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 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 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 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 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 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 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4、青岛保监局可以根据当 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19、保险 兼业代理 资格核准1、 中华人民 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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