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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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2009 年 6 月 25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八届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2009 年 7 月 2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概要概要第一条第一条 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我院为有权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单位。第二条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总则。第三条第三条 本工作总则,适用于我院整体学位授予工作,并指导形成相关“学位授予工

2、作细则” 。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的总原则为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第四条第四条 我院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含学科专业)及专业学位类型(含专业领域)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 。第五条第五条 我院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两级管理: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学位授予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学位基本条件申请学位基本条件第六条第六条 凡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总则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

3、位的基本条件: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使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写作和听说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等必修环节;已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定稿学位论文。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其他条件,见相关“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熟练地使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听说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培

4、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等必修环节;已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定稿学位论文。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其他条件,见相关“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第三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第九条第九条 学位论文是申请学位时必须提交的学术论文,选题新颖,理论性系统性强,阐述精炼严密,写作规范,文字流畅,相关参考文献丰富;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无学术不端行为。第十条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结合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状况;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一般在 3 万字左右;工作量不少于 1 年。2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其他要求,见相关“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5、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着眼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突破性或创新性见解;一般在 10 万字左右;工作量不少于 2 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符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四章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第十三条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前,学位论文应通过导师审阅推荐和系初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按相关“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学位办有权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完成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不得做学位论文评阅,且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6、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对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阅。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对于硕士学位论文,聘请 2 位有副高或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至少有 1 位外单位专家。对于博士学位论文,聘请 5 位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至少有 2 位外单位专家(其中的 2 位外单位专家不能兼作答辩委员会委员) ,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一般不少于 3 人。外单位专家,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研究生院设系的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单位的专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根据学位论文评阅时间的具体要求,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向评阅专家送交聘书及相关评阅材料。评阅专家在认真审阅

7、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明确意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导师须为指导的学位论文撰写评阅书。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评阅材料的送交与接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答辩会前至少 2 天,系里应掌握全部评阅意见。评阅专家意见中有“限期修改后答辩”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商议是否允许答辩。1 位评阅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商议是否允许答辩;如需要可再聘请 1 位专家评阅,再次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后可进行答辩。2 位以上(含 2 位)评阅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 ,学位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且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学位申请

8、人再次提出学位申请通过后,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一般应为原评阅专家。第六章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其成员一般应有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导师不能出任委员。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 至 5 位有3副高或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主席有硕导资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至 7 位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至少有 2 位外单位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的其中 2 位外单位专家除外) ,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一般不少于 3 人,主席有博导资格。答辩会前,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对学位申请人保密。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 1 人。第二十

9、一条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的具体要求,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向答辩委员送交聘书及相关答辩材料。答辩委员认真审阅学位论文,并在答辩会上做出评述和提问;答辩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答辩会一般应公开举行,依照“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进行。导师可列席答辩会并可介绍相关情况,但在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须回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时,主席首先宣读评阅专家及导师的评阅意见;综合评价学位论文和答辩等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获委员 2/3 以上(含 2/3)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等

10、级评定暂行规定确定学位论文的等级。对不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情况,如获答辩委员 1/2 以上(不含 1/2)同意做补答辩(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票以当然同意补答辩票论) ,可作出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或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二年内重新申请补答辩 1 次的决议。答辩委员充分商议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并在“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上签字。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补答辩决议、或逾期未申请补答辩、或补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得再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做补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会。第七章第七章 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

11、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院的时间安排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出席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 2/3 以上(含 2/3) 。会议前,系秘书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等有关材料送交与会委员。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系学位工作汇报,并请有关委员简要介绍学位论文答辩会的情况,对有争议的问题做重点说明;逐一全面审查、综合评议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凡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建议授予学位(包括同意补答辩和不同意补答辩)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重新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作出新的决议;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全面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可作出

12、新的决议。作出的决议与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一致时,应先征求答辩委员会的意见。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与会委员 2/3 以上(含 2/3)同意,且同意人数达到全体委员 1/2 以上(不含 1/2) 。表决结果记录于“建议授予学位报告书” 。4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系按要求向学位办报送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当年研究生毕业时间确定召开学位评定会议的日期,出席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 2/3 以上(含 2/3)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院和系的学位工作汇报,审议各系上报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

13、讨论有争议的问题。凡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包括同意补答辩和不同意补答辩)的,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重新审定,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作出新的决定;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的,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可作出新的决定。作出的决定与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不一致时,应先征求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全体委员1/2 以上(不含 1/2)同意。表决结果记录于“授予学位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研究生院发文公布学位获得者名单,并统一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日

14、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第八章第八章 其他其他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总则办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对国内外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我院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凡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均可向系或学位办书面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研究生院从严掌握对有严重争议的异议问题的处理,在必要情况下按有关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并证实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工作总则的情况,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撤销已授予的学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位获得者的相关学位材料在个人档案和研究生院档案室保存。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可补办,经本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总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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