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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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以下简称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州本级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阿坝州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州财政局是州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2、管理部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州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政府采购各相关单位按照其职责,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需求论证。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主要适用于国家、行业未有强制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2 -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对于金额小、社会影响小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对于金额较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对于金额重大(100 万元以上)、社会影响大、关系国计民生、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

3、会公示 3 个工作日,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使用者或者受益者、采购配置标准、采购服务标准、采购数量、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拟采用的评审方法、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专家组名单等。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单独邀请或者邀请不具有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咨询协商,严禁采购需求为意向性供应商“量身订做”。采购需求论证应当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防止豪华采购、重复采购、无用采购等行为发生。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需求论证资料留存归档。第五条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执行没有政

4、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州财政局要加大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又以无政府采购预算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力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进行市场调研、参考近年或者近期类似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编制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从源头控制政府采购价格。采- 3 -购人主管预算单位无力开展市场调研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行为,州财政局内设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部门预算项目库内项目是否编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类型是否合法、采购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等。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不予批准。州级政

5、府采购除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以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向州财政局申请采购计划前,由州财政局的主管业务科(室)对其采购资金来源和用途审核同意后,批复采购计划。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七条第七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八条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限额标准以下的

6、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第九条第九条 州级政府采购通用货物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 4 -采购模式。对经常性、产品供应充足、技术参数统一、零星小额采购、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累计单项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通用货物(公务车除外)实行网上竞价,单项(次)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实行商场直购。 第十条第十条 网上竞价是指,采购单位通过“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采购系统”,在不同品牌、多家供应商之间和一定时间内,通过竞价最终选择产品、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商场直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拟购产品需求(包括产品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指标)直接到电子超市或电脑城、商场(城)等卖场下

7、单采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的采购流程:1、 、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2、采购单位进入“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采购系统”提交采购需求,报财政部门确认;3、发布竞价公告;4、供应商竞价;5、竞价结果公告;采购单位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结果应在竞价采购系统进行公示,并在本单位设置专门公示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内部监督。6、签订合同;7、履约验收;8、资金支付;采购单位凭合同书、验收书、原始发票和采购结果公示资料等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商场直购采购单位应使用公务卡办理资金结算。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另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涉农生产资料政府采购受地域、气候、季

8、节、时效等限制有特殊性要求的,包括农业、林业、畜牧等方面的种子、种苗、畜种、禽种、道地中药材、肥料等,在邀请本系统、本部门- 5 -专家论证其特殊性后(县级报本级政府同意),并报州财政局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采购进口产品的,事先经专家论证,并获得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供应商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经州财政局批准同意后组织采购活动。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一般程序包括:论证和确定采购需求、下达采购计划、批复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合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采购

9、资料归档、以及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正式公告不得少于二十日(不包括预公告时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及其适用条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

10、选择三家- 6 -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及其适用条件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

11、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 7 -性谈判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前应当获得州财政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

12、批复文件;(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四)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六)评标委员会或者 3 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七)州财政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竞争性谈程序,包括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制定、组建谈判小组、谈判方式等严格按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询价采购及其适用条件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13、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 8 -(三)价格变化幅度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获得州财政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询价程序,包括询价公告、询价文件制定、组建询价小组、询价方式等严格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及其适用条件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

14、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为了保证单一来源采购的合法性,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公示期满后,供应商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方可批准。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9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15、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竞争性磋商及其适用条件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

16、果转化项目;(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10 -要求的;(五)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获得州财政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负有保密义务,招标限价未公告前不得向潜在供应商泄露标的,确保公平、公正和

17、有效竞争。采购人应当按采购需求负责制定采购货物技术参数(服务项目提供服务要求)、采购项目特殊要求和特殊项目的评分标准。内容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指定品牌或变相指定品牌,不得具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论证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的的其他采购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通用货物产品定价机制,州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了解和收集通用货物同类产品同一时期的出厂价、以及在省内其他地区市场平均价和零售价格,并负责建立同一时期全州统一的通用货物产品市

18、场平均价和价格指数- 11 -发布机制和平台。收集后的数据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布。州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供应商的通用货物投标产品单价价格不得高于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一时期发布的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第五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应当进行履约验收,否则,不得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 号)执

19、行。对于金额较大(100 万元以上)、社会影响较大、关系国计民生、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参与验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对于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 3 人以上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验收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12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

20、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有权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主动要求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监督的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和具体到场监督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事项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到场监督的人员可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对违法违

21、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不得干扰、阻拦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社会监督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导致社会监督申请人无法有效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监督申请人可以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举报。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具体程序:(一)申报用款计划。对纳入部门预算并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在预算- 13 -资金内,按合同价格向财政部门业务科(室)申请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二)支付。采购人对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验收合格

22、后,财政部门主管政府采购的科(室)依据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采购活动记录、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发票、验收证明书等相关备案材料审核后,由采购人办理支付手续,直接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因采购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承担。商场直购采购单位使用公务卡办理资金结算。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按采购资金构成进行清算,属于财政拨款的预算资金缴回国库,平衡预算。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备案,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严格按阿坝州关于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执行。确需购置的应当报州财政局审批后实施,避免办公设备重

23、复购置,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第七章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是指,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评估行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通过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数据采集、加工和分析处理,比较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反映政府采购的真实情况,实现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实- 14 -时跟踪,达到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管理、监督、统计等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实现的效益,以及实现资金合理分配和经济调控目标所发挥作用的衡量与考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于金额大(500 万元以上)、社会影响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民生采购项目,由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并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媒体、实际使用人或受益人、未中标供应商、以及审计、监察、群众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监督。对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验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参与采购活动人员的工作质量等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示。第八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州财政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州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接送由州财政局统筹安排有年度采购预算的部门间交叉负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接送办法另行规定。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15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州级办公通用货物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 年。阿坝州财政局于 2005 年印发的州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阿州财库(200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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