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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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市即墨区 XX 学校有限公司章程学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宗旨:公司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育人为本,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为目的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三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青岛市即墨区 XX 学校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即墨区 XX 路 XX 号第三章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六条 经营范围: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XX,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X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姓名(名

3、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 (名称)证件号码及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 例(%)备注身份证或 社会组织 代码 身份证或 社会组织 代码第十条 股东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二条

4、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3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并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

5、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的章程;(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股东会分定期会

6、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每 6 个月定期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4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召开定期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随时通知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7、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X 人。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简单多数投票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

8、生。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5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6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名,可以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

10、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教育教学和相关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培训机构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11、)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X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7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四条 公司积极推进党建工作,符合设立党支部条件时,积极申请设立党支部,设专职书记 1 人并入选公司董事会。党支部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并及时完成上级党委交给的各项政治任务。公司党支部的职责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的政治领导,按上级党委的要求在本公司教职员工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中共党员,组织好党课学习,教育和组织带领广大党8员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好党的路

13、线、方针、政策学习和教育活动,组织好民主生活会,提高党员素质。参与民主监督,教育党员带动群众支持校长的工作,参与民主监督,推动民主管理,实行自主办学。支持校长实现任期内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及校长对教育教学和其他方面工作的正确领导,对公司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等重大决策,积极参与决策,并要监督执行情况。加强对全公司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和领导,重视学生的德育工作,督促和参与师德和学生德育的发展,促进师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提高,保证公司安全和师生在政治思想方面的健康发展。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抓好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保持和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

14、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 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第三十七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9(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

15、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六)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有优先认购权;(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八)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股东的义务:(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

16、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五)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六)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三十九条 股权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10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

17、优先购买权。(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

18、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11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公司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负责公司教育教学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19、人。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公司应当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职工素质。公司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

20、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12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21、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2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13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23、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4、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五十四条 公司办学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由公司自主决定。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后,应在 15 日内送交各股东

2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15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

26、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五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六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六十一条 公司

27、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六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六十三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章程和16公司法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和办学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8、公司解散的,应当向办学许可机关申请终止办学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和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办学许可机关备案。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六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29、改公司章程,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六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并向办17学许可机关备案。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

30、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31、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18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七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和办学许可机关,经办学许可机关同意终止办学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

32、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七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章程中的用语含义同公司法附则解释。第七十七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七十八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和办学许可机关备案。第七十九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19第八

33、十条 本章程一式多份,董事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办学许可机关备案贰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年 月 日 董 事 会 一 览 表董 事 会 职 务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学历或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监事一览表20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或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备注:董事、经理、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 事 会 成 员 简 历21(董事会成员每人一份) 监 事 简 历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董事会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22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监事每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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