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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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 推荐办法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高校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省高校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第四条:省高校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

2、人员或者学校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五条:省高校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学校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六条: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第二章第二章 奖奖励范励范围围和和评审标评审标准准第一节 自然科学类第七条: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

3、者先进水平,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得到学术界认同“,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科技教材列入自然科学类奖。 第八条:自然科学类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主要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指导研究工作。(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第九条:自然科学类奖的主要完成

4、学校应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学校。获奖学校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学校。自然科学类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5 人。第十条: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我省高校学者应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类奖的评审标准为:(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

5、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价值,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第二节 技术发明类第十二条:办法第八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三条:

6、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办法第八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较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

7、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第十四条:技术发明类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五条:技术发明类奖的主要完成学校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学校,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技术发明类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7 人。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

8、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第十七条:办法第九条所称“技术开发方面“,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办法第九条所称“社会公益方面“,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

9、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办法第九条所称“国家安全方面“,是指在国防、国家安全等领域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办法第九条所称“重要工程方面“,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综合性科学技术(国防)工程。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获奖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

10、创造性贡献。第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主要完成学校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学校。科技进步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一等奖的不超过 11 人,二等奖的不超过 9 人,三等奖的不超过 7 人。第二十条:推荐为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

11、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技术开发方面: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

12、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二)社会公益方面:在技术和方法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

13、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国家安全方面: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显著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

14、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应用效果较大,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四)重要工程方面: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

15、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章第三章 推荐推荐办办法及法及评审评审 第二十二条:符合科技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奖人员和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查、批准和推荐,提交奖励推荐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由 学校汇总后,统一向奖励办公室(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推荐。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若第一完成单位不是我省高校

16、的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 2 人以上共同推荐 1 项所熟悉专业的省高校科技奖。 第二十五条:推荐项目统一采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的格式及软件系统,可到其所在网站上查询、使用。第二十六条:推荐项目需使用推荐管理系统录入有关内容,并制作软盘一同报送。第二十七条:凡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于本奖励级别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推荐此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九条:对落选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第

17、三十条:推荐的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第三十一条:奖励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项目,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和软盘录入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能提交评审。第三十二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按其相近学科进行分组,从专家库中聘请同行专家主审并进行会议方式评审。各学科评审组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拟授奖项目的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的建议,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科评审组的汇报和建议,对授奖项目进行复审、审核和批准。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

18、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第四章第四章 异异议议及及处处理理 第三十三条:经奖励委员会批准拟授奖的项目,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项目。第三十四条:对公告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过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错误的异议外,一概不予受理。第三十五条: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

19、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对所提出的异议,应包括有关证据。凡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第三十六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三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

20、料,并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作为弃权。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为

21、了充分调动我省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省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科技工作者,根据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高校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设立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和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高校科技奖”)分为以下类别:(一)自然科学类;(二)技术发明类;(三)科学技术进步类。第三条:省高校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评审、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第四条:省高校科技奖奖励范围

22、为全省高等学校独立完成或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项目。 第五条: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奖励的日常管理和评审工作。第六条: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批准。第二章第二章 黑黑龙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术奖的的设设置置第七条:省高校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学校和科技工作者。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学术界认同。 第八条:省高校科技奖技术发明类授予在运用科

23、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发明者和学校。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九条:省高校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学校。分以下几方面:(一)技术开发方面: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社会公益方面: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国家安全方面:在

24、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要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重要工程方面:在实施重要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第十条: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意见,由奖励办公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推荐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奖。第十一条:省高校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章第三章 黑黑龙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江省高校科学技术奖术奖的的评审评审和授予和授予 第十二条:省高校科技奖每年评审、授予一次。 第十三条:省高校科技奖由省内高等学校或符合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推荐。第十四条:推荐省高校科技奖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

25、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省高校科技奖的评审办法是:先由奖励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按相近学科进行分组,聘请同行专家主审并进行会议评审,然后由各评审组向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授奖项目的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的建议,最后由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复审、审核、批准。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做为评审专家。第十六条:省高校科技奖由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第四章 罚 则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予以处分。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省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第十九条: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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