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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投资监督管理细则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投资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投资活动,有效规避和减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活动的合理性、科学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镇属企事业、村转制公司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以货币投入、权益参股以及房屋、土地租赁等而获得投资收益的行为和活动。第三条 各单位在投资活动决策之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回收期、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风险以及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规模要与资金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
2、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确保投资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第四条 各单位内部投资决策必须经过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第五条 各单位投资项目报送审批、审核和备案时,应附有投资预算方案、投资可行性报告、董事会或班子集体研究的决议等资料。对需审批的投资项目,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依据投资单位上报的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情况,进行研究后予以审批;必要时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部门和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第六条 各单位对投资实行预算管理,
3、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调整的投资预算方案报原批准投资权力机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2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指定专人跟踪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定期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及建议,以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各单位投资项目备案、审核及审批的标准(一) 镇属企业投资发展新项目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或达到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20%以上的(审计有效期内,下同),报镇集资委审核。(二) 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发展新项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或达到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20%以上的,
4、报镇集资委备案。(三) 各单位土地出售、租赁、转让、权益参股以及计划调整土地用途等,均需报镇集资委审批。房屋、设施设备等租赁合同价格在 50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报镇集资委备案。(四) 房屋、设施设备与租赁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不超过 3 年,特殊情况超过 3 年的,需经单位领导和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五) 各单位 50 万元以下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论证充分、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六) 同一投资项目不得分解进行。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处置权限与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投资资产前,必须对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然后按照批准权限进行处置,处置行为必须符合国家
5、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镇属企业参加(列席)合资、联营企业董(监)事会的人员,要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计划,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镇集资委报告情况。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受外来投资活动影响到所有权变动及外来实际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须报镇集资委备案。3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投资活动,镇集资委有权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镇集资委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征镇人民政府于 2005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普长府(2005)第 69 号文件长征镇人民政府关于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