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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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

2、年十九日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繁荣,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跟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居住的(包括过往的中外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区,街三级管理体制,分级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具体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3、工作,促进环境卫生事业改革,适时提出各个时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和要求,统筹安排全市环卫系统的基本建没,大型设备和车辆更新补充及公厕改造.(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拟定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三)制定,调整全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提出公用,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套意见.促进环卫事业实现垃圾清运机械化,收集密封化,处理无害化和粪便排放管道化.(四)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区环卫经费计划,并监督,捡查各种资金使用情况.(五)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环卫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七)对单

4、位或个人经营城市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处置等进行资质审查,并负责发放行业许可证.第五条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行使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二)组织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人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执法和管理.(三)负责本区内主干道的清扫保洁.(四)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本辖区内大型广告设置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项工作.(五)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手续,并对本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修建,设置,维护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5、(六)负责管理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好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七)按照市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制订的财务,基建,物资,劳资等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八)对街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施业务指导,督促和捡查.(九)负责施工场地的监督和管理,并办理施工渣土清运,调剂的审批手续.(十)负责本辖区公共厕所的建设,维修和管理.以及粪便清运,对辖区单位自管厕所和私厕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十一)负责对单位或个人经营城市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处理,处置等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七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要根据城市环境设施设置标准安排环境卫生配套项

6、目.规划部门和建筑设计部门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征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意见.环境卫生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工程概算.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深化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逐步由福利服务型向经营服务型转轨.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十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新

7、建,改建,扩建的一切建筑,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美学,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凸阳台不得擅自封闭.第十三条 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使之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及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市政道路必须经常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排水,污水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地面.第十五条 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等设施必须

8、造型美观,设施完好,公用邮电通讯设施标志必须明显,整洁美观.第十六条 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不准有缺株断线,死树枯枝,及时消除病虫害.行道树枝干不得影响交通.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张贴栏等的设置当做到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与街景相协调.并做到定期维修,油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九条 节日标语必须采用悬挂式,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公用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贴乱画.第二十条 路名牌,街巷牌,楼房门牌号和交通标志牌,要按统一

9、规格设置,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第二十一条 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确需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一)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固体废弃物排放,调剂手续,并根据开挖土方量交纳工完场清保证金.工完场清保证金的交纳应纳入开工报告,并作为开工应具备的条件.(二)沿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挡围栏或围墙,围栏或围墙外不准堆放任何物料.(三)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沿街施工工地应铺过路段,防止车辆

10、带泥带土上路.(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必须按规定运往指定场地排放.(五)竣工后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达到工完场清标准的,可退还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包括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漏撒.第三章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排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清运.设有居民生活垃圾箱,筒的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其内倾倒非生活垃圾,不得在垃圾箱,筒内焚烧物品.第二十五条 城区内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垃圾贮存设施,并建设垃圾清运车辆通道.垃

11、圾收集应当逐步实行袋装化.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发展燃气事业,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改变燃料结构.减少垃圾产量.城市区内的摊点,门店应当使用燃气,型煤等清洁燃料.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管住宅区的垃圾,由产生垃圾的的单位负责收集和清运.第二十八条 医院,疗养院,卫生院所,生物制剂厂,屠宰场,涉外宾馆以及涉外船舶等所产生的含毒,含菌的生化垃圾,应单独收运,统一处置.并按规定交纳处置所需费用.严禁将含毒,含菌的生化垃圾混在生活垃圾,残土和炉碴中排放.第二十九条 城市内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固体废弃物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运输能力,向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2、并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排放场(点)排放.第三十条 清运垃圾的运输车辆,运裁要适量,采取加盖或封闭措施,严防垃圾沿途散落.第三十一条 垃圾排放场的设置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标准的要求,垃圾排放场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垃圾摊放场选址确定后,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垃圾排放场.第三十二条 垃圾排放场地,根据实际条件,应设有防渗漏,防扬尘和消杀,无害化处理等设施,防止垃圾对大气和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第三十三条 垃圾排放场,应建立健全垃圾排放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场内垃圾要及时清理,消杀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

13、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第四章城市公厕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厕应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环卫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区环卫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单位自建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景点的公厕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属式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改造公共厕所

14、.城市内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逐步改造旱厕,逐步取缔私厕.水冲式公厕粪便,经化粪池处理后应当排入污水管道.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清洁卫生,设施完好.具体标准区别不同类别,由环卫主管部门制订.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厕卫生及设备,设施等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五章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第四十条 城市街道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部门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第四十一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

15、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花坛,绿地等由管辖单位指定专人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第四十二条 城市集贸市场的卫生,由集贸市场的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第四十三条 城市内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水面的环境卫生,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区内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第四十五条 园林,市政等部门在道路,广场,街道等地域作业后的树枝,杂草,渣土,污泥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清除完毕,并保持街巷整洁,严禁就地焚烧.第四十六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第四十七条 城区内各厂矿,企事

16、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个体经营者负责门前三包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包括清雪)工作.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卫生责任区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分:(一)学校,公园,大型体育场等单位以门前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各延伸2米;其他单位以门前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至相邻单位自然分界线.(二)公交路线始末站.设在道旁,广场的停车场(站)自其使用地域外延至周围5米.(三)菜场,集贸市场和车辆停放场地(包括自行车存车场),货物堆放场地自其管理使用地域外延至周围5米.(四)各种摊点,流动摊贩负责周围5米内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五)除前款规定外,其它责任区,由所在地环卫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按实际情况划定.第六章

17、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管理第四十九条 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单位和个人无能力落实责任制的,必须委托环卫专业部门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五十条 环卫专业部门接受委托可实行有偿服务.环卫有偿服务,暂按下列标准收费.(一)集贸市场,停车场,零星摊点和门前三包范围内的清扫保洁费,每平米每月0.5元.(二)运输撒漏及污染代扫费,每平方米每次1元.(三)城市生活垃圾,建筑碴土清运服务费,每吨公里3元(不含处理服务费).(四)城市公厕粪便清掏清运和处理服务,每蹲位每月15元.(五)自行清运到垃圾场的城市生活垃圾收取处理服务费,每吨2元;建筑垃圾堆放服务费,每吨1元;生化垃圾处理服务费,每公斤0.7元.(六)

18、市场外摊点环境卫生服务费,每日每平米0.5元.第五十一条 繁华商业区,风景旅游点等建设标准较高,设施完好的公厕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另行下达.第五十二条 建成区内要逐步取缔私厕.对现有旧区所有户外公厕或现有户外公厕服务半径超过国规定150米的,用户可以向环卫专业管理部门申报设立私厕并按每月每户5元标准交纳粪便清掏清运处理费.第五十三条 凡在城市区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居住的公民均应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卫生服务费.(一)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和私营企业)环境服务费每人每月l元(包括临时工).(二)区卫生服务费,每人每月0.5元.由居委会或环卫部门收取.第五十四条 住宅

19、,办公楼等建筑物公(贮)粪池的清理,粪便清运,管道疏通等有偿服务费.可由双方签定合同,协商解决.第五十五条 凡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运输,处理各类垃圾,粪便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事先签定委托合同.在银行有帐户的,依据合同规定由银行托收无承付;未开户的,按规定时间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地点交纳费用.第五十六条 逾期不交纳有偿服务费的,每超过一日增收滞纳金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第五十七条 无自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粪便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又不签定合同,不交纳费用的,均可视为乱倒垃圾,粪便,并按照本细则罚则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五十八条 收费单位应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财

20、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第五十九条 严格财经纪律,环卫有偿服务的收入要纳入予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主要用于环卫事业的发展.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编制收入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并监督使用.第六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本着谁交费,谁受益,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加强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切实抓好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 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有偿服务时,要遵守合同,做到文明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第七章罚 则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市,区(县)市容

21、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监察队伍,有权以主管部门的名义按本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笫六十三条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区(县)市容主管部门查处为主.对超出本章处罚范围和幅度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案件,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关专业执法部门处理;移送专业执法部门的案件,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不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专业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管辖上有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第六十四条 城市内的建筑物和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辖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

22、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改造或拆除的,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可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造价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标准罚款.(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画廊,招贴栏等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lOOO至2500元罚款.(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5至1O元罚款.(三)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23、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相当于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四)沿路街的施工工地没有设置摭挡栏,围墙或不符合标准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章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在户外进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其它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不及时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二)未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在街巷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三)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造成漏撒的,施工工地车辆向马路带泥带土

24、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清扫费外,并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四)在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每处处以50至100元罚款.(五)不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一吨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一吨以上的处以每吨100至250元罚款.(六)不履行卫生区域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处以lO至25元罚款.第六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

25、0至1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损坏城市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200至1000元的罚款;盗窃,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金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第七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6、;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七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各区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相违背的,应予以作废.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秦皇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结合解释.第七十五条 各县城关,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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