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631691 上传时间:2019-10-2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永新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永新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永新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永新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 2 -永新县建筑余土废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永新县建筑余土废渣处置管理,改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余土废渣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场坪坊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第三三条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余土废渣等处置活动

2、,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是永新县建筑余土废渣行政主管部门。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负责建筑余土废渣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住建、审计、公安、交警、交通、环保、国土、市场监督管理、发改、房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全县建筑余土废渣处置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建筑余土废渣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建筑余土废渣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余土废渣综合利用产品。- 3 -第二章 处置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凡是在全县范围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开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到县城市管理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县余土废渣管理中

3、心签订建筑余土废渣处置协议书。第七条第七条 凡是在全县范围内产生建筑余土废渣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余土废渣,应提前 7 天向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建筑余土废渣运输企业与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签订运输、消纳合同,获得管理中心核发的建筑余土废渣处置证和建筑余土废渣准运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缴纳运输和卫生保洁保证金后方可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余土废渣,不得将建筑余土废渣混入生活废渣,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余土废渣,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余土废渣。禁止将建筑余土废渣倒入生活废渣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沟、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

4、非指定地点。第第八八条条 产生建筑余土废渣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提交建筑余土废渣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筑余土废渣的种类、数量;(三)与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四)与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签订建筑余土废渣处置协议书。第九条第九条 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应自收到业主申请报告和相关资- 4 -料后 5 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签订建筑余土废渣处置协议书;对没有通过审核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第十条 产生建筑余土废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协议缴纳建筑余土废渣代运费和协议保证金;因工程需要变更的,应提前 3 日

5、向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建筑余土废渣处置协议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凡需要建筑余土废渣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余土废渣的数量、种类等要求,与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签订建筑余土废渣处置协议书后,由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委托建筑余土废渣运输企业统一调运。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场地必须做到:(一)应当设置围挡,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 1.8 米高的围墙或硬质密闭围档,围挡外立面必须以公益性广告等形式美化,并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余土废渣应当及时申请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

6、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建筑余土废渣及其它物料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 15 日内(占道施工的在 5 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余土废渣及其它物料。- 5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全县范围内私人建房、店铺装修必须做到:(一)城区内居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到城市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办理签订建筑余土废渣处置协议书;(二)临街店铺装修前必须到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申报并办理围挡作业、垃圾处置等手续;(三)居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

7、临街店铺装修者应当缴纳围挡作业管理费,临街店铺装修者还应根据装修面积缴纳垃圾处置费;(四)围挡作业者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围挡设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筑余土废渣的处置收费由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收入全额上交县财政,用于城市建筑余土废渣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章 运输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类建筑余土废渣必须由建筑余土废渣运输企业专业化密闭式运输。建筑余土废渣运输企业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由余土废渣管理中心主管部门核准的城市建筑余土废渣运输资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筑余土废渣运输企业需与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签订运输合同,缴纳运输保证金和环境

8、卫生保证金,获得建筑余土废渣处置证和建筑余土废渣准运证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倒入指定的消纳场所。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余土废渣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6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二)车厢经密闭化改装;(三)车辆证照齐全;(四)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筑余土废渣运输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取消运输资格:(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或超期使用处置证和准运证;(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三)承接无处置证和准运证的运输业务;(四)运输车辆超载行驶。外地运输建筑余土废渣经过永新县时车辆必须作封闭或覆盖处理,不得泄漏、遗撒污染

9、路面。第四章 场地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筑余土废渣消纳场地由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全县范围内的建筑余土废渣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余土废渣混入生活废渣的;- 7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余土废渣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余土废渣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

10、0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筑余土废渣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废渣、生活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渣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申报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余土废渣,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余土废渣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余土废渣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

11、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处置建筑余土废渣的单位在运输建筑余土废渣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余土废渣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余土废渣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余土废渣的单位处 50

12、00 元- 8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余土废渣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余土废渣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余土废渣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当路面环境卫生污染情况发生后,经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查实属违规运输车辆造成的,可聘请人员现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余土废渣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县政府办2012 年 9 月 29 日颁布的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新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府办发201212 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纪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驻县单位。 永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8 日印发 校对:刘林云 打印:汤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大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